上海市企業法律顧問協會

(五)協會特邀的有關單位和人士。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五)完成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上海市企業法律顧問協會成立於2004年10月29日,是由本市企業法律顧問、有關人士及單位自願參加,經上海市社團管理局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企業法律顧問的自律、自治組織。協會是服務企業法制建設的平台,也是促進企業法律顧問、企業、國家機關、其他組織相互之間聯繫溝通的橋樑與紐帶。
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同時接受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人事局的業務指導。
協會的宗旨是,竭誠為會員及會員單位服務,增進企業法律顧問的團結協作和溝通交流,提高企業法律顧問的職業素質和執業水平,促進企業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管理和維護合法權益,適應法治經濟和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協會的業務範圍包括學術研究、業務培訓、交流合作、諮詢服務、糾紛協調等。具體工作為:1.宣傳國家憲法、法律和政策,促進法律的適用和實施;2.組織調查研究、信息溝通、業務交流、專業培訓等活動,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繫,開展與國內外企業法律顧問的業務合作與交流;3.為會員及有關單位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協助辦理法律事務;4.反映企業法律顧問的意見和需求,支持其依法履行職務,維護合法權益,促進其自律自強;5.為保障企業的正當權益,向國家機關提出制訂、完善、修改、廢除法律、法規及各類規範性檔案的意見和建議;6.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企業法律顧問註冊和執業管理等工作,辦理政府部門委託的事項;7.承擔其他有關的工作。
參加協會的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已涉及本市工業、商業、科技、外貿、建設、旅遊、金融、農業、教育、交通、郵電、信息等行業的1000多家不同規模、不同隸屬關係、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事業單位。

業務範圍

協會的業務範圍是:學術研究、業務培訓、交流合作、法律服務、糾紛協調、權益維護等。具體開展下列工作:
(一)宣傳國家法律和政策,促進法律的適用和實施;
(二)組織調查研究、信息溝通、業務交流、專業培訓等活動;
(三)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繫,開展國內外企業法律顧問業務合作
與交流;
(四)為會員及有關單位提供法律諮詢等服務,協助辦理法律事
務;
(五)反映企業法律顧問的意見和需求,支持其依法履行職務,維
護合法權益,促進自律自強;
(六)為保障企業的正當權益,向國家機關提出制訂、修改、廢除法律、法規、規章及各類規範性檔案的意見和建議;
(七)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企業法律顧問註冊和執業管理等工
作,辦理政府部門委託事項;
(八)承擔其他可由協會完成的工作。

協會章程

上海市企業法律顧問協會章程
(2010年3月17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促進企業法治建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上海市企業法律顧問協會(英文名稱:Shanghai Corporate Counsel Association 簡稱SCCA)。
第二條上海市企業法律顧問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由本市企業法律顧問、有關人士及有關單位自願參加,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協會是企業法律顧問的自律、自治組織,是聯繫企業法律顧問、企業、國家機關和其他組織的橋樑,是為會員提供服務的平台。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增進企業法律顧問的團結協作和溝通交流,提高企業法律顧問的職業素質與執業水平,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和維護權益,適應法治經濟的客觀需要。
第四條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接受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業務指導。
第二章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五條協會的業務範圍是:學術研究、業務培訓、交流合作、法律服務、糾紛協調、權益維護等。具體開展下列工作:
(一)宣傳國家法律和政策,促進法律的適用和實施;
(二)組織調查研究、信息溝通、業務交流、專業培訓等活動;
(三)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繫,開展國內外企業法律顧問業務合作
與交流;
(四)為會員及有關單位提供法律諮詢等服務,協助辦理法律事
務;
(五)反映企業法律顧問的意見和需求,支持其依法履行職務,維
護合法權益,促進自律自強;
(六)為保障企業的正當權益,向國家機關提出制訂、修改、廢除法律、法規、規章及各類規範性檔案的意見和建議;
(七)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企業法律顧問註冊和執業管理等工
作,辦理政府部門委託事項;
(八)承擔其他可由協會完成的工作。
第六條協會的活動原則是: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
(二)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協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凡下列人員、單位,承認和遵守協會章程,自願提出書面申請或填寫相關登記表,經協會批准,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一)註冊企業法律顧問和其他從事企業法律工作的人員;
(二)關心支持企業法律工作的有關人士;
(三)各類企業、事業單位;
(四)設定法律機構或配備法律專業人員的中介機構、社會團體;
(五)協會特邀的有關單位和人士。
第八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活動和獲取協會刊物資料的權利;
(三)優先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四)對協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自由退會的權利;
(六)法律和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二)恪守職業道德,維護協會名譽,促進團結協作;
(三)認真完成協會交辦或者委託的事項;
(四)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六)法律和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若連續兩年不繳納會
費,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嚴重違反章程、不履行規定義務在告誡後仍不改正的,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監督協會章程的實施;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會費標準;
(六)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代表應以民主、自願的方式產生,具體辦法由理事會決定。
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須達會員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十四條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協會工作。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
理事會由單位理事和個人理事組成。理事總數一般不超過會員總數的10%。
理事應具有較強的法治意識和良好的職業操守,法律工作成績突出;認真遵守協會章程,積極履行各項會員義務,熱心協會工作,為協會作出積極貢獻。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其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五)聘請名譽會長、顧問;決定個別理事的增補和調整,事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決定副秘書長和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六)審議決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情況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八)討論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一般占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應在行業中有一定的代表性或影響力,為協會健康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四條所列第二、四、五、六、七、八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六條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經理事會決定,可以由正、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
第十八條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召集的,可以委託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
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或者副會長、秘書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的出席人員須達理事或者常務理事的半數以上方能召開。作出的決議,須經理事或者常務理事出席總數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設辦公室、培訓、諮詢服務等工作機構。
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三)制定協會各項規章制度方案和機構設定方案;
(四)提請聘免副秘書長;
(五)完成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條根據工作需要,協會可設立若干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開展活動。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協會經費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有關方面資助;
(四)法律服務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協會按照國家對社團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及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收繳辦法收取會員會費。協會會費主要用於為會員提供服務、開展各項業務活動和保障協會正常運行等合理支出。協會接受捐贈和資助款項的用途,應當尊重捐贈人和資助人的意願。
第二十三條協會的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四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稅主管部門的監督。
協會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五條秘書處負責協會的財務管理,每年應當向理事會報告本年度財務收支情況和下一年度預算報告。
第二十六條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協會由於分立、合併、解散等原因需要終止的,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相關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之外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協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正式終止。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應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發展與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相關的事業。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三十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核准後生效,修改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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