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陵商會

上海南陵經濟發展促進會(簡稱:上海南陵商會)在中共南陵縣委、縣政府的關心下,在蕪湖市人民政府駐滬聯絡處的具體指導下,在上海的南陵籍工商界各位同仁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經南陵縣民政局和工商聯的批准,於2010年7月28日正式成立的。

商會簡介

上海南陵經濟發展促進會(簡稱:上海南陵商會)在中共南陵縣委、縣政府的關心下,在蕪湖市人民政府駐滬聯絡處的具體指導下,在上海的南陵籍工商界各位同仁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經南陵縣民政局和工商聯的批准,於2010年7月28日正式成立的。上海南陵經濟發展促進會是蕪湖市各區縣在滬成立的第一個社團組織,是上海蕪湖經濟文化促進會九個分會中第一個建立的獨立商會,是第一個展現在滬南陵籍工商界人士風采的合作交流平台。

上海南陵經濟發展促進會是一個具有商會性質、行使商會職能,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本會的宗旨是:誠信為本,服務會員,立足上海,回報家鄉。是在滬南陵籍工商界人士同舟共濟、共謀發展的一個大本營。上海南陵經濟發展促進會的成立有利於共同促進南陵和上海兩地經濟交流,加強在滬企業間的交流和合作,加強與上海市、其他各省(市、區)的經濟技術聯絡與合作,維護南陵籍在滬工商界人士和南陵在滬企業的合法權益,更好的為兩地經濟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作貢獻。

上海南陵經濟發展促進會幾大作用:

一是充分發揮促進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形成共同致力於家鄉發展的強大合力。

二是充分發揮促進會的聯誼交友作用,彰顯南陵發展的強大動力。

三是充分發揮促進會宣傳視窗作用,努力提升南陵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四是不斷提高促進會工作水平,把促進會辦成廣大會員的會員之家。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上海南陵經濟發展促進會,簡稱“南陵商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南陵縣駐滬經濟、服務組織自願組成,並經南陵縣社團管理機構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誠信為本,服務會員,立足上海,回報家鄉。加強企業間的交流和合作,加強與上海市、其他各省(市、區)的經濟技術聯絡與合作,維護南陵籍在滬工商界人士和南陵在滬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南陵、上海的兩地經濟發展,為全面建設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蕪湖市人民政府駐上海聯絡處和業務主管單位南陵縣工商聯的業務指導,同時接受登記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

安徽省蕪湖市南陵縣工商聯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和業務範圍

(一) 組織舉辦或參加展銷會、展示會、經貿洽談會;

(二) 向有關政府和組織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並協調落實,以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 開展與有關政府和組織的合作與交流;

(四) 提供經濟、法律、產業政策等諮詢服務;

(五) 組織信息交流,報導會員單位的重要活動和取得的成績;

(六) 開展相關培訓。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南陵駐上海市及周邊地區的各類經濟(服務)組織,接受本會章程,向本會秘書處提出申請,經會長會議批准,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會費的繳納、使用方法,由本會會長會議決定。

第九條 本會設特邀會員。聘請在滬南陵籍各界名人或熱心本會工作的港澳台及海外經濟組織、科研院所、民間團體為特邀會員。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無特殊原因,經提醒一年(兩年)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執委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

(一)權利

(1)優先參加本會活動;

(2)優先獲得本會服務

(3)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4)有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2)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3)關心本會工作,積極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4)推薦會員;

(5)按規定的時間、標準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理事

(一)權利

(1)參加理事會;

(2)參與制定促進會內部管理制度;

(3)享有會員享有的其他權利。

(二)義務

(1)執行理事會的決定;

(2)履行會員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副會長

(一)權利

(1)參加會長會議;

(2)免費下載本會網站項目庫信息;

(3)在會長指定下可行使會長職責;

(4)參與促進會經貿、投資等洽談會,隨團隊境內外進行考察;

(5)經上級會長邀請可參與南陵及上海市領導的接待、交流等活動;

(6)參與推薦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

(7)享有執委享有的其他權利。

(二)義務

(1)執行常務委員會的決定;

(2)定期提出促進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3)履行執委履行的其他義務;

(4)維護促進會的團結。

第十五條 常務副會長

(一)權利

(1)參加常務委員會;

(2)免費使用本會網站項目庫信息和本會其他資源;

(3)在會長指定下可行使會長職責;

(4)組織實施經會長會議決定的商貿活動;

(4)組織促進會經貿、投資等洽談會,組團境內外進行考察;

(5)組織參與南陵及上海市領導的接待、交流等活動;

(6)參與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檢查指導秘書處工作;

(7)享有副會長享有的其他權利。

(二)義務

(1)執行會長會議的決定;

(2)定期提出促進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3)履行副會長履行的其他義務;

(4)維護促進會的團結。

第十六條 執行會長

(一)權利

(1)協助會長開展全面工作;

(2)會長缺席時召集並主持商會各類會議和活動;

(3)經會長授權代表促進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監督促進會財務收支管理;

(5)享有常務副會長享有的其他權利。

(二)義務

(1)協助會長組織制定並實施促進會的工作計畫;

(2)協助會長組織開展促進會的各項活動;

(3)有義務協調商會內外關係;

(4)有義務幫助會員解決問題和困難;

(5)履行常務副會長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會長

(一)權利

(1)全面負責本會工作,對商會工作有最後的決策權;

(2)召集並主持商會各類會議和活動;

(3)代表促進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負責促進會財務收支管理;

(5)享有常務副會長享有的其他權利。

(二)義務

(1)組織制定並實施促進會的工作計畫;

(2)組織開展促進會的各項活動;

(3)有義務協調商會內外關係;

(4)有義務幫助會員解決問題和困難;

(5)履行常務副會長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八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本會會員大會職責:

(一) 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 制定本會章程;

(三) 審議會長會議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選舉和罷免執委,選舉產生執委會;

(五) 推舉特邀顧問、顧問和名譽會長;

(六) 決定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1/2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一條 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行使會員大會的職權,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會的職責: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制定本會的工作計畫,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並依法向社會團體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四) 領導本會所屬機構,任免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

(五) 籌備下屆會員大會;

(六) 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七) 修改章程

(八) 討論通過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 聘請特邀顧問、顧問和名譽會長;

(十)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執委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會議,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參加,會長會議在理事委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會長會議每年召開2至3次。會長會議討論決定本會除章程修改之外的一切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會長會議設常務委員會,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組成,為本會的常設機構,討論決定具體有關本會發展、商務運營、年度計畫和財政預算事宜,並報會長大會備案。常務委員會每年召開4至8次,每季度召開一次以上。在會長會議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行使會長會議的職責,對會長會議負責。

第二十五條 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擔任副會長以上的,所在企業必須在本行業領域內或在南陵、上海兩地較有影響;擔任常務副會長以上的,所在企業必須在本行業領域內或在南陵、上海兩地有較大的影響或擁有省級以上馳名商標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或納稅額年銷售額名列南陵、上海兩地本行業前茅;或本人擔任市縣級以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原因需延長任期的,須經1/2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全面負責本會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會長議事會議、常務會長會議、會長會議和執委會;

(三) 檢查會員大會、常務會長會議、會長會議、會長議事會議和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會長配合會長做好工作,並對理事會和會長負責。

第三十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做好工作,並配合處理好本會的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實行聘任制。由常務委員會決議通過。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單位繳納的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舉辦經濟實體或開展活動、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經費主要用於:

(一) 本會的日常辦公開支;

(二) 組織有關活動的費用;

(三) 編輯資料的費用;

(四) 購置固定資產;

(五) 與本會工作有關其他費用開支。

第三十五條 本會須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會員大會的審查和審計機關的檢查、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指導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章程的修改,須經會長會議表決通過後報執委會審議。

第四十條 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的章程修改,須在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指導部門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執行會提出終止動議,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需報業務指導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指導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指導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機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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