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新股上市首日停牌機制
通知內容
為加強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後的前10個交易日)的交易監管工作,防控新股炒作,維護市場正常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等有關規定,現就加強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股上市首日出現下列異常波動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一)盤中成交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10%以上(含);
(二)盤中成交價格較當日開盤價上漲或下跌20%以上(含);
(三)盤中換手率(成交量除以當日實際上市流通量)達到80%以上(含);
因前款第(一)項停牌的,當日僅停牌一次,停牌持續時間為30分鐘,停牌時間達到或超過14:55的,當日14:55復牌。因第(二)、第(三)項停牌的,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14:55。
本所其他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股票盤中臨時停牌的標準,比照適用上述規定。
二、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後,本所將通過本所網站和衛星傳輸系統,對外公告具體的停牌及復牌時間。
三、新股上市初期出現的下列行為屬於異常交易行為,本所予以重點監控:
(一)同一賬戶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個賬戶,單日累計買入數量超過新股實際上市流通量1%。的;
(二)同一賬戶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個賬戶進行日內反向交易或頻繁隔日反向交易,且數量較大的;
(三)在集合競價階段或收盤前15分鐘,通過高價申報、大額申報、連續申報、頻繁申報撤單等方式,嚴重影響新股開盤價或者收盤價的;
(四)在連續競價階段,當最新成交價接近日內最高成交價時,以不低於行情即時揭示的最低買入價格累計申報買入數量超過新股實際上市流通量0.2%。的;
(五)申報買入價格高於申報時點之前的行情揭示最新成交價的2%,且數量較大的;
(六)利用市價委託進行大額申報,嚴重影響新股交易價格的;
(七)本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新股異常交易行為。
四、對存在前述異常交易行為的證券賬戶,本所可以單獨或同時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口頭或書面警示;
(二)要求提交合規交易承諾;
(三)盤中暫停賬戶當日交易;
(四)認定賬戶所有人為不合格投資者。
對情節嚴重的,本所將給予限制賬戶交易的紀律處分,並計入誠信檔案;對情節特別嚴重的,上報證監會查處。
五、本所會員應當加強對客戶新股上市初期交易行為的管理,發現客戶有前述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應當予以提醒,並及時採取措施予以制止。
對存在嚴重異常交易行為、經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戶,會員可以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客戶證券交易行為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拒絕其交易委託,或者終止與客戶的證券交易委託代理關係,並向本所報告。
六、基金、保險、券商等專業機構投資者,應當堅持自律、規範原則,積極配合本通知的實施,強化價值投資理念,理性參與新股交易。
七、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對本通知規定的異常波動標準和異常交易行為標準進行調整。
八、對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的其他事宜,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指引》等業務規則的規定。
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九、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日期
2012年3月8日
深圳證券交易所新股上市首日停牌機制
通知內容
為切實防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股票”)上市首日交易風險,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本所《交易規則》等有關規定,現就完善股票上市首日盤中臨時停牌制度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當股票上市首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至14︰57:
(一)盤中成交價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10%的;
(二)盤中換手率達到或超過50%的。
臨時停牌期間,投資者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
本所於14︰57將其復牌並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再進行收盤集合競價。
二、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首日等實行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的盤中臨時停牌,參照前條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日期
201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