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級拘留所


此次開放的內容主要包括:拘留、收教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被監管人員的拘室、收容室、活動室、教育室、閱覽室、會見室、提詢室、醫務室、心理諮詢室、職業技能培訓場所和餐廳等基礎設施和功能用房;被監管人員一日生活作息、學習、文體活動、一伙食、醫療等情況。
我國拘留所的分級情況:
根據《拘留所等級評定辦法》的規定,拘留所實行等級化管理,拘留所等級評定堅持實事求是、日常檢查與考核評定相結合的原則,嚴格按照標準進行。
拘留所等級分為標兵級、一級、二級、三級和不達標級。一級以下拘留所評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標兵級拘留所評定工作不定期進行。公安部評定一級拘留所,並適時從連續被評定為一級的拘留所中擇優評選若干個年度標兵拘留所。各省級公安機關評定二級、三級和不達標級拘留所。公安部負責對全國拘留所等級評定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公安部適時從連續不達標的拘留所中確定若干個全國後進拘留所進行掛牌治理。
拘留所等級依據必備條件和考核性標準評定。必備條件是拘留所達標晉級必須具備的條件,實行一票否決;考核性標準包括九個方面的單項工作,實行計分考核制,總分為100分。
具備三級拘留所必備條件且考核性標準得分在60分以上的,評定為三級拘留所;具備二級拘留所必備條件且考核性標準得分在80分以上的,評定為二級拘留所;具備一級拘留所必備條件且考核性標準得分在90分以上的,評定為一級拘留所。達不到三級拘留所標準,或者不按本辦法規定申報的,為不達標拘留所。
三級拘留所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本年度小型所未發生責任事故;中型所發生一般責任事故不超過1起;大型所發生一般責任事故不超過2起;特大型所發生一般責任事故不超過3起。
(二)嚴格依法憑決定拘留的法律文書收拘被拘留人員,按期解除拘留。
(三)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24小時雙人值班巡視制度。
(四)建立並嚴格實行被拘留人員一日生活制度。
(五)嚴格執行被拘留人員行為規範,監管秩序良好。
(六)對被拘留人員實行普管和嚴管的分級管理制度。對於違法行為輕微且在所期間表現良好的被拘留人員實行普管;對有可能轉為逮捕、刑事拘留、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等其他強制措施或者處理的以及不服從管理的被拘留人員實行嚴管。
(七)尊重被拘留人員人格,無打罵、體罰、虐待被拘留人員現象。
(八)無被拘留人員與其他被監管人員混關混管現象。
(九)財務制度健全,專款專用,賬目清楚。被拘留人員一伙食達到規定標準。無非法收取保證金和亂收費現象。
(十)單設所應當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管理教育、醫務、技術、財會等民警和工勤人員。
合設所必須確定專職負責拘留所工作的所領導和民警。
配備女民警管理女性被拘留人員。
(十一)領導班子健全,團結協作,正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
(十二)民警掌握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50%以上民警熟練掌握計算機實用技術。
(十三)民警實行崗位責任制,建立並實行考核獎懲機制。
(十四)本年度民警在監管活動中無違法違紀行為。中型所因發生1起一般責任事故,大型所因發生2起一般責任事故,特大型所因發生3起一般責任事故而使民警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除外。
(十五)本年度民警無違反“五條禁令”行為。
(十六)拘留所設定規範。與其他監管場所合設的,必須單獨設定拘留區,其中與看守所合設的,拘留區必須設定在警戒圍牆以外。
中型以上拘留所單獨設定。
(十七)拘留所應當設定值班室、管教室、教室、詢問室、圖書室、文體活動室、會見室、醫務室、浴室等功能用房。
單設所應當劃分拘留區、辦公區、勞動區。
(十八)基礎設施無安全隱患。
(十九)拘室採光通風狀況良好,人均使用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
(二十)普管拘室實行床位制。
(二十一)應當配備電話、醫療器材、監控設備、電教設備、應急照明設備、被拘留人員報告裝置、應急警報裝置、消防器材、工作用車、生活用車等。
(二十二)被拘留人員信息實行計算機管理。
(二十三)本級公安機關每半年至少研究1次拘留所工作;局(處)長每半年、分管局(處)長每月至少深入拘留所檢查工作1次。
(二十四)所容所貌清潔整齊,環境綠化優美。
(二十五)拘留所公務費納入所屬公安機關預算統一保障。
(二十六)考核評定中無弄虛作假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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