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社區[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協和街道下轄社區]

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協和街道(原天府新區華陽街道)三江社區地處四川天府新區華陽都市圈西,東臨江安河臨河自然生態帶,西靠牧馬山休閒旅遊區,南與協和街道清河社區相接壤,北與西南航空港經濟開發區九龍湖社區接壤。社區面積3600.00餘畝,截止2013年轄8個居民小組,有居民983戶共2383人。截止2016年3月,轄1個拆遷安置小區三江悅府,3個商品房小區棠湖·泊林城小區1期、棠湖·泊林城南郡小區和宏達·世紀麗景小區。中國核工業研究院等科研單位入駐,棠湖泊林城、宏達世紀麗景高端居住小區等相繼竣工,三江社區由農村管理模式過渡到街道管理模式的步伐逐漸加快。社區東西南北各個方向尚未貫通的道路使社區的未來發展前景已若隱若現。

2016年3月1日開始,雙流區正式掛牌,成為成都市的市轄區,三江社區也正式納入成都城市規劃統一管理。

基本簡介

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協和街道三江社區東臨江安河臨河自然生態帶,西靠牧馬山休閒旅遊區,南與協和街道清河社區相接壤,北與西南航空港經濟開發區西航港街道九龍湖社區接壤。社區面積3600.00餘畝,截止2013年轄8個居民小組,有居民983戶共2383人。截止2016年3月,轄1個拆遷安置小區三江悅府,3個商品房小區棠湖泊林城小區1期、棠湖泊林城南郡小區和宏達世紀麗景小區。

社區文化

協和街道三江社區便民服務站 協和街道三江社區便民服務站

三江社區環境優美,依山旁水,風景如畫,是成都地區少有的同時擁有佛教和道教的兩大中國文化傳統教派分支機構的社區。

交通配置

三江社區區點陣圖 三江社區區點陣圖

社區交通便利,成都城南副中心、天府新區核心區域華陽街道的交通樞紐之一警校路從東向西橫貫社區,華府大道從北向南縱穿社區。縱橫穿越社區的兩條交通要道更是與成都交通大動脈劍南大道緊密相連。社區西面與成昆鐵路和成昆鐵路複線緊鄰,公路縱橫交錯,是成都城南城郊的一片熱土。三江社區的發展前景無可限量。

政策動態

2016年3月1日開始,雙流正式成為成都市市區,三江社區也正式納入成都城市規劃統一管理。

居民安置

社區全境已於早年縣管時期拆遷完畢,社區居民集中安置在三江安置小區內,現名三江悅府,西靠三江西路,南靠警校路,東北側靠萬佛寺,通訊地址為警校路二段550號。

社區活動 社區活動

業態發展

中國核工業研究院等科研單位入駐,棠湖泊林城、宏達世紀麗景高端居住小區等相繼竣工,三江社區由農村管理模式過渡到街道管理模式的步伐逐漸加快。社區東西南北各個方向尚未貫通的道路使社區的未來發展前景已若隱若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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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划進度

三江社區屬於四川天府新區雙流片區規劃範圍,2014年該處已編制了天府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片區規劃定位為以居住、商業等為主的城市居住及生活配套區。規劃配置商業、綜合運動場、社區服務中心、農貿市場、文化活動站、託兒所、幼稚園、國小、中學、公園、停車場等公服配套滿足片區生活需要。同時依託江安河規劃形成城市休閒綠廊,並結合商業、公服等設定嵌入式塊狀綠地供市民休閒娛樂。三江悅府小區將共用片區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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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用

第一批:2006年10月,長順220KV變電站通道拆遷;

第二批:2009年5月,中國核動力研究院、華府大道延伸段拆遷;

第三批:2009年12月,三江投資公司(棠湖·泊林城);

第四批:2010年6月,建陽、宏達·世紀麗景、三江悅府征地拆遷;

第五批:2010年8月,國風園宗地拆遷;

第六批:2010年12月,世能能源宗地拆遷;

經過六批次的中大型拆遷整合,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協和街道三江社區已全部拆遷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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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管理

成都市雙流區協和街道三江 社區居民自治章程

(2011年01月11日經居民會議通過)

第一章

第一條為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依法保障居民自治,促進本村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聯繫本社區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區依法實行居民自治,在黨的現行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範圍內,在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和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三條本社區的一切自治權力屬於全體居民,居民會議、居民代表會議和居民議事會討論決定的事項,由居民委員會組織實施,居民議事會監督執行。

第四條本章程是全體居民的行為規範,在章程面前人人平平等,人人都必須嚴格遵守。

第二章

第五條凡常住戶口在本社區的居民在社區內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照《憲法》規定享有的權利;

(二)參加居務活動,提出有關居務的批評意見和建議,對社區、組幹部和居務進行監督;

(三)18周歲以上的居民(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參加居民會議討決定重大問題的權利;

(四)享有本社區舉辦的各項公共事業和公益事業服務的權利;

(五)依照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居民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執行居民(代表)會議、居民議事會和居民委員會的決定、決議,完成居民委員會安排的各項任務;

(二)團結互助,尊老愛幼,維護集體利益,自覺開展移風易俗、創文明村、爭當文明戶的活動: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居民會議

第七條居民會議由本社區年滿十八周歲以上的居民組成,是本社區居民自治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八條召開居民會議,應有全社區十八周歲以上居民的過半數或者有本社區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方可舉行。

第九條居民會議所決定應當經到會人數的過半數通過方可有效。

第十條居民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由居民委員會主持召開,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提議,應召開居民會議。

第十一條居民會議主要職責:

(一)制定、修改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

(二)選舉居民委員會主任、委員;

(三)罷免居民委員會成員;

(四)決定涉及全社區居民的重大事項;

(五)授權居民代表會議和居民議事會決定的事項;

(六)居民會議認為應當或者依法應由居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居民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召開居民會議應當在召開會議前十日將會議內容公告居民,會後公告結果,接受居民監督。

第四章 居民代表會議

第十三條居民代表會議由本社區選民直選產生的居民代表,居民委員會成員、居民議事會成員、居民小組長和居住在本社區的各級人大代表組成。

第十四條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組會議直接選舉產生,總數由居民委員會根據本社區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少於二十人。居民代表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

第十五條居民代表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特殊情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會議成員提議,應當召開居民代表會議。

第十六條居民代表會議由居民委員會主持召開,居民代表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會議成員參加,會議所作決定須經居民代表會議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並不得與居民會議的決定、決議相牴觸。

第十七條依照居民會議的授權決定,居民代表會議具體有以下主要職責:

(一)討論修改本社區的《居民自治章程》草案,提請居民會議討論決定。

(二)審議通過居民委員會成員的辭職報告,並在下一次居民會議上通報;

(三)討論決定涉及居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居民代表出席居民代表會議會前應充分徵求所在居民小組居民的意見、建議。

第五章 居民議事會

第十九條居民議事會包括社區議事會和居民小組議事會。

第二十條社區議事會,是受居民會議委託,在其授權範圍內行使村級自治事務決策權、監督權、議事權,討論決定村級日常事務、監督居民委員會工作的常設議事決策機構。居民小組議事會,是受居民小組會議委託,在授權範圍內行使居民小組自治事務決策權、議事權的居民小組議事決策機構。

第二十一條社區議事會成員不少於21人,其中社組幹部不超過50%。每個居民小組應有2個以上社區議事會成員名額。居民小組議事會成員不少於7人,規模較小的,居民小組議事會成員不少於5人。社區、組議事會成員的具體數額由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根據本社區實際情況討論決定。

第二十二條社區、組議事會成員的選舉,要吸納合法常住人口以及常駐生產經營者,要增強議事會成員的廣泛性和代表性。居民議事會成員從居民直接選舉產生的居民代表中按得票多少為序的辦法產生,居民會成員不進入社區議事會。社區議事會成員和居民小組議事會成員任期與居民委員會任期相同。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社區議事會召集人由社區黨組織書記擔任;居民小組議事會召集人由居民小組長擔任。

第二十四條居民議事會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召集人認為需要時,可以召開居民議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居民議事會會議須有五分之四以上成員到會方能舉行。表決議題由居民議事會全體成員的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並不得與居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相牴觸。

第二十六條依照居民會議的授權決定,社區議事會具體有以下主要職責:

(一)審查本社區全年財務收支預算和上年度財務收支決算,審查主要經濟契約;

(二)討論決定本社區集體經濟項目的承包方案及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三)討論決定本社區自聘工作人員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審查社區興辦社會公益事業籌資方案及收繳和使用;

(四)討論決定本社區集團資金、資產、資源“三資”的管理和使用;

(五)審查本社區人口出生計畫指標的安排落實;

(六)討論決定村級建設規劃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討論確認“五保”、“低保”、對象,審查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

(八)討論決定本社區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年度實施項目及外包項目的標的、定標方式等,參加招投標並監督項目實施情況。

居民小組議事會的職責,由居民小組會議決定。

第六章 居民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居民委員會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二十八條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共5人組成,由本社區十八周歲以上的有選舉權的居民通過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成員中應有婦女參加,其選舉程式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四川省村民委員會選舉條例》規定進行。

第二十九條居民委員會向居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十條居民委員會的職責:

(一)依照憲法和法律,在社區黨支部的領導和支持下組織居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二)辦理本社區公共事務和公共事業;

(三)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四)向上級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五)支持和組織居民發展生產,尊重和保障居民合法權利和權益;

(六)管理村級土地和公共財產,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七)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對刑釋該教人員進行安置幫教;

(八)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教育和推動居民履行法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維護民族團結,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同時,居民委員會還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居民(代表)會議、居民議事會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政府委託的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項目。

(三)研究提出本社區經濟發展、村級自治事務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提交居民(代表)會議審議。

(四)研究提車本社區產業化項目、規模經營項目。扶貧開發項目、其他自治事務項目及實施方案,提交居民議事會審議。其中,重大項目應提交居民(代表)會議審議。

(五)調查核實“五保”、“低保”人員資格,提交居民議事會評議;研究提出救災救濟、社會捐贈款物發放方案,提交居民議事會審議。

(六)研究提出村級自治事務範圍內的其他議題,提交居民(代表)會議、居民議事會審議。

第三十一條居民委員會下設人民調解、綜合治理、計畫生育等委員會,居民應積極支持居委會開展工作。

第三十二條社區幹部應自覺帶頭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抓好經濟文化、公益事業、社會治安、計畫生育、生產安全、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調解等工作。

第七章 居民小組

第三十三條居民小組是在居民委員會領導下,居民開展民眾性自治活動的基層組織,是居民委員會聯繫居民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十四條本社區設立8個居民小組,每個小組設組長一人,組長由本組有選舉權的居民直接選舉產生,並自動獲得居民代表、組議事會召集人和社區議事會成員資格。

第三十五條居民小組長的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

(二)召集本組居民小組會會議和議事會成員會議。及時向居民委員會匯報小組工作。

(三)按居民委員會的任務和要求,組織本組居民積極推進社區的建設,並對社區的各項工作進行監督和提出建議。

(四)組織本組居民落實完成街道、社區交給的各項任務。

(五)及時向居民委員會反映本組居民意見和建議。

(六)開展組務公開,並接受居民小組議事會的審核監督。

第三十六條居民小組的集體收入收益歸本組全體居民集體所有,資金收入由居民委員會代管,單獨核算,居民小組使用,支出實行報賬核銷制。

第八章 居務監督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居務監督委員會是社區議事會內設機構,由社區議事會從其成員中推選產生,人數為5人,設主任1名,主任應為中共黨員。居務監督委員會取代原居務監督小組和民主理財小組履行村級自治事務的監督權。社區幹部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進入居務監督委員會。

第三十八條居務監督委員會職責:

(一)監督黨和政府各項方針政策、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居民(代表)會議或居民議事會決議、決定和居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的執行情況;

(三)監督居務、財務的公開情況;

(四)監督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使用情況;

(五)監督對民眾反映問題的落實辦理情況;

(六)監督社“兩委”成員廉潔自律情況;

(七)居民(代表)會議授權的其他監督職責。

第九章 村級事務決策程式

第三十九條涉及居民利益的事項遵循以下決策程式:

(一)由社區黨支部、居民委員會、社區議事會成員或十名以上年滿十八周歲的居民聯名,可以向居民議事會提出議題。

(二)社區黨支部負責受理議題,並召開社區黨支部和居務監督小組聯席會議進行審查,討論決定是否提交居民議事會審議。

(三)議題通過審查後,由社區黨支部書記負責主持召開居民議事會會議並對議題進行討論表決,原則上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遇有居民議事會決策許可權範圍之外的村級自治事務或三分之一以上年滿十八周歲居民聯名,應將議題提交居民(代表)會議、居民小組會議審議。居民(代表)會議、居民小組會議應就相關議題進行審議、作出決定。

(四)居民(代表)會議、居民議事會通過的決定,由居民委員會確定方案、制定計畫和組織實施;

(五)將決策事項通過居務公開欄等形式。公開,並接受本社區居民的質詢。

第四十條凡提交居民(代表)會議或居民議事會討論決定的事項,會前應向居民公告,廣泛徵求意見;會後應及時公布結果;決定事項的實施情況,應及時公布,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章 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條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依章理財。

第四十二條居民委員會設財務會計一人、出納一人,其任務是管好、用好全社區的集體資金,促進集體經濟的發展。

社區“兩委”成員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區財務人員。

第四十三條嚴格錢、財、物的管理,會計管賬、出納管錢,非出納員不得保管現金。

財會人員要依法履行審核社區裡的一切資金收付職責,嚴格收支手續,堅決抵制違法違規行為。會計要按照《會計法》規定的基本原則,統計全社區的收支及經濟活動情況,健全賬簿,設定科目,及時記好現金賬、銀行帳,資金開支必須具備合法原始憑證。對不符合手續的單據,出納員有權拒付。做到專款專用,收支有憑有據,嚴禁打白條,不挪用公款,不私自外借現金。

第四十四條財務人員要帶頭執行財務制度,如違犯財務制度的將嚴厲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嚴格財務審批手續。資金開支應提供有效的憑證,有經手人、證明人簽字,並註明用途。各項開支必須經居民代表會議或居民議事會討論決定並由居民委員會主任簽字審批。

本社區財務收支情況,由居委監督小組全體成員和居民委員會主任會審並簽字後,每月公布一次,接受全體居民監督。經居務監督小組審核確認為不合理財務開支的事項,有關支出的責任承擔。

第四十六條社區集體投資項目的招標,由居民委員會提出招標方案,經社區黨支部討論通過後,提交居民議事會討論決定,再由居民委員會以公告形式向全社區公布方案,並按規定時間開標。開標會由競投者及居民委員會成員、居民小組長、居民議事會成員和部分居民代表參加,開標結果當場公布。

第十一章 分配及戶口管理

第四十七條未農轉非的農業合作社的分配及戶口管理按以下規定辦法執行。

(一)集體土地被徵用后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得分配以轉款到本居民小組之日的在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參加分配人口,在留足部分公益金的基礎上,將分配方案公示三天無異議並按程式報批後,及時進行分配。

(二)現役軍人入伍當日起10年內,繼續保留本社區原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分配,若提乾,從提乾之日起,其分配資格自行終止。本轄區中的現役軍官結婚,其配偶的戶口暫不遷入,待軍官退役後,根據其戶口性質,按退役當年戶口政策執行。

(三)考入大中專院校的學生(研究生及研究生以上的除外),在校學習期間繼續享受本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分配,大中專生畢業在家務農一年以上,人均耕地在0.3畝以上的,經本人申請,村、小組簽字同意,街道審查後,可遷回原籍,辦理入戶手續後參加分配。

(四)因觸犯國家刑法被勞動、勞教人員,在服刑期間,可保留其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80%的分配,由所在組代為保管,待其刑滿釋放戶口遷入所在組後,發放給本人用於本人的生活安置。

(五)凡享受五保戶待遇的人員,分配額的20%分給個人,剩餘部分由所在組監管,用於該五保戶的日常生活補貼。

(六)一子多女家庭,女兒結婚後,鼓勵其戶口遷出,如本人不願遷出,可保留其戶口,所生子女可隨父隨母一方落戶,但已落戶在本社區以外的子女不能再遷入。如果兒子殘疾喪失勞動力,或按國家政策已辦理法定的戶口遷出手續的,該家庭可確定一名女兒招婿。

(七)離婚再婚其配偶戶口遷入需結婚5年,且夫妻雙方都年滿30周歲。其未成年子女(18周歲以下的)戶口可以隨父或隨母遷入。喪偶再婚的家庭,符合遷居條件的(必須是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其再婚配偶可將戶口遷入,未成年子女(18周歲以下的)戶口可以遷入。

(八)家庭子女全是女兒的,可確定一名女兒招婿,其女婿的戶口可遷入。其餘女兒結婚後,鼓勵其戶口遷出,如本人不願遷出的,可保留其戶口,所生子女可隨父隨母一方落戶,但已落戶在本村以外的子女不能再遷入。

(九)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按常住地落戶的原則,可以將戶口遷入,但必須是非農業人口才能投靠,其戶口性質不變。

(十)凡因結婚遷入、投靠遷入、生育或收養子女等要求到本社區入戶的新增居民,必須由本人或監護人申請,經居民小組、居委會、街道三級,按本章程的有關條款簽字同意,並在相關部門辦理法定手續後,到雙流縣公安局辦理入戶手續。

第十二章 社會事務管理

第四十八條每個居民都要學習、知法、守法、自覺地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同一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第四十九條嚴禁偷盜、敲詐、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嚴禁賭博。

第五十條愛護公共財產,不得損壞水利、交通、通訊、電力、生產等公共設施。

第五十一條嚴禁私自砍伐集體或他人林木,執行護林防火“十不準”,不準在村附近或田邊、路邊亂挖土,嚴禁損害莊稼、瓜果及其它農作物。

第五十二條對違反社會治安規定者,情節較輕,尚未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居民委員會或調解會、治保會給予批評教育並酌情處理,並限期改正。情節嚴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本社區居民容留或房屋出租給外人人員居住的,戶主應向社區治保會匯報,並督促其到轄區派出所辦理暫住人口登記手續。如不辦理有關手續,出現治安、計畫外生育等問題。房主要承擔相關責任。

第五十四條犬只必須栓養,栓養繩鏈不得超過3米,定期注射狂犬病疫苗,領取《犬只免疫證》;犬只傷人及致人死亡,養犬戶要承擔經濟、民事和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禁止露天焚燒農作物秸稈,加強社區環境整治,社區所有居民應配合農垃員的環境清理工作,社區居民有權利和義務支持配合社區的環境整治工作,對表現突出者應給予獎勵,違者給予批評教育,寫出書面檢討;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部門追究其經濟、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居民死亡後一律火化,死者家屬必須及時到居委會辦理火化手續及報告死亡原因和時間,並在指定地點安葬,及時到派出所註銷戶口。未按規定進行火化的,按照《四川省殯葬管理條例》的規定,居委會將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罰。

第十三章 婚姻家庭

第五十七條居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愛幼的原則,建立團結和睦的新家庭。

第五十八條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對他人包辦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財物。

第五十九條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財產,反對男尊女卑。

第六十條計畫生育是國家基本國策,要貫徹執行計畫生育法律法規。

第六十一條不準虐待老人。對喪失勞動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須盡贍養義務,保證老人晚年生活。對不贍養老人者,由居民委員會按上級規定供養標準,令其子女均攤。

第六十二條父母擔負未成年人或無生活能力的子女撫養教育,不準虐待病殘兒、繼子女和收養的子女,不得讓小學生輟學。

第十四章 計畫生育服務與管理

第六十三條計畫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全體居民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和《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自覺實行計畫生育。

第六十四條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堅持以人為本,注重全面協調發展,突出居民計畫生育主人翁地位,滿足居民在優生優育、生殖健康、富裕文明方面日益增長的需求。穩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質,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環境、資源協調發展。

第六十五條居民委員會依法做好本社區的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提供人口和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優生優育、避孕節育、生殖保健科普知識宣傳服務,協助提供生殖健康普查服務。

(二)負責對本社區實行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政策、違反法律法規生育及處理情況,符合法律法規再生育審批情況的全面公開。

(三)居民委員會自覺接受居民對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監督,廣泛聽取、收集民眾意見和建議,積極向上匯報。

第六十六條社區計畫生育協會應積極協助居民委員會做好本社區的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當好兩委參謀,維護廣大居民的計畫生育合法權益。

社區計畫生育協會會員應認真履行《中國計畫生育協會章程》,發揮帶頭、宣傳、服務、監督、交流的職能,引導廣大居民及時參與並自覺實行計畫生育。

第六十七條居民應自覺遵守計畫生育法律、法規、政策,依法享受計畫生育有關權利、履行相關義務。

依法自主安排生育第一個孩子,並獲得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優生優育、生殖保健、避孕節育諮詢和服務的權利。

積極參加居民委員會組織的計畫生育宣傳活動,主動接受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依法辦理或交驗計畫生育相關證照,落實以長效措施為主的避孕節育措施,不違反法律法規懷孕、生育、收養子女,協助相關部門查處違反計畫生育法律法規的人員和事件。

第六十八條居民委員會組織實施計畫生育居民自治。育齡夫妻應與居民委員會簽訂計畫生育協定,共同履行遵守協定規定。

第六十九條對違反計畫生育政策非法生育的家庭,社區居委會按照整個社區常住人口戶數,以50元/戶的標準徵收公共設施配套費;小組按小組常住分配人口人數300元/人的標準徵收小組基礎設施配套費。且三年內不得享受任何利益分配。

第十五章

第七十條本《章程》由居民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一條本《章程》由居民會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三江社區居民委員會

2011年1月11日

地理位置

成都城南雙流區華府板塊江安河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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