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人事人才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實施省有關人事人才管理政策法規,結 合我市實際,研究擬定全市人事制度改革規劃、方案,建立和推行科學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並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和完善人事爭議仲裁制度;研究擬定機構改革人員定崗和分流的實施方案。
(二)負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巨觀管理和結構調整,編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畫和工資計畫。
(三)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組織實施高層次人才規劃、培養和使用工作,負責學術、技術帶頭人的選拔、培養和管理工作,選拔和管理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以及“百千萬人才工程”人選;組織實施博士後制度和企業博士後工作;負責來明工作及定居的國(境)外專家的管理工作;負責留學人員回國安置、工作調整和有關的科研經費資助工作。
(四)研究擬定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貫徹實施事業單位職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的政策法規;綜合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工作,推行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組織實施執業資格考試制度;完善並組織實施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和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考試制度。
(五)組織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貫徹執行國家公務員管理的政策法規,指導和協調縣(市、區)、市直各部門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綜合管理國家公務員,負責市直機關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職數的管理。
(六)負責人才資源規劃、開發和人才流動工作,調整人才公布和結構;指導、推進人才市場建設,負責市內各類人才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人才引進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非師範類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和就業管理,承辦市直和中央、省屬在明單位大中專畢業生接收和管理工作;負責實施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調配政策,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市直單位人員調配工作。
(七)綜合管理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工作,負責實施機關和事業單位的福利政策及工作人員工資、津貼、補貼、撫恤的政策規定,落實地區津貼、艱苦崗位津貼制度;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的政策法規。
(八)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管理,貫徹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管理的政策法規;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崗位等級規範和技術等級考核;完善工勤人員管理制度。
(九)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表彰、懲戒工作,負責國家和省級以及省直部門獎勵表彰人員的審核、推薦及上報,組織和協調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
(十)貫徹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編制並組織實施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計畫和培訓計畫。
(十一)綜合管理引進國(境)外智力工作,制定和實施引進國(境)外智力及赴外培訓的項目計畫,負責非教育系統國家公派及單位公派留學人員的選派工作,指導全市的國際人才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二)負責國家公務員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對福建行政學院三明分院、市幹部學校及各縣(市、區)幹部培訓中心進行業務指導。
(十三)負責對全市人事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負責人事工作的宣傳、科研和信息工作。
(十四)承辦市管有關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事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