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振出局法

三振出局法(Three strikes laws)是美國州政府制定的法令,要求州法院對於嚴重的刑事累犯,棄用強制性判刑標準(Mandatory sentencing),延長他的入獄服刑時間。這樣的法令在20世紀九十年代極為盛行。有24個州頒布了此類的法令。該名稱來自於棒球術語,即一名擊球手只允許擊打不超過3次,否則將被判出局。三振出局法明顯增長了曾有過暴力犯罪或嚴重罪行史的人再犯的刑期,並限制了對此類刑事被告採取其他方式予以懲罰。其中,暴力罪行是指如持械搶劫、強姦和其他性侵犯等;嚴重罪行除了上述暴力犯罪外,還包括如入室盜竊或以盜竊或謀殺為目的的襲擊。紐西蘭在2010年初計畫引入三振出局法,作為其刑期與假釋改革法案(Sentencing and Parole Reform Bill)的一部分。

歷史

對於屢犯的刑事被告處以比初犯更重的刑期的做法並不是近來才有的。例如,早在19世紀末,紐約州就曾有一項關於“屢教不改的重罪犯”(Persistentfelonyoffender)的法案。但是當時並沒有對判刑的強制性規定,法官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權。
1993年,華盛頓州投票通過了第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強制性“三振出局”法——第593號議案(Initiative593)。加利福尼亞州在次年也以72%對28%的壓倒性多數通過了類似法案——第184號議案(Proposition184)。向選民提出的議案標題為“三振已滿,請君出局”(ThreeStrikesandYou'reOut),實際上意味著,如果有三項重罪指控成立,則會被判處終身監禁。
這一概念迅速擴展到其他州,但是其他州並沒有如加州那樣一刀切的做法:截至2004年,26個州以及聯邦政府都有大致等同於“三振出局”法的立法,即如果第三次重罪指控成立,那么被告將被判終身監禁,且在很長一段時間(大多為25年)內不得假釋。

頒布該法的州

下述州都頒布了三振出局法:
1974年:德克薩斯州
1993年:華盛頓州
1994年:加利福尼亞州、科羅拉多州、康乃狄克州、印第安那州、堪薩斯州、內華達州、北達科他州
1995年:阿肯色州、喬治亞州、馬里蘭州、蒙大拿州、新澤西州、新墨西哥州、北卡羅來納州、賓夕法尼亞州、南卡羅來納州、猶他州、佛蒙特州、威斯康星州
1996年:佛羅里達州、田納西州、維吉尼亞州
之前,在律師和法律學院中,該法被稱作“慣犯法”(habitualoffenderlaws)。

適用

三振出局法的適用各州不同。部分州要求三次重罪必須都是暴力犯罪,而如加州等,則規定前兩次重罪只要是暴力或嚴重犯罪即可。

在加州的效果

總體來說,早期有關三振出局法的研究多發現其對於總體再犯率的影響微不足道。有證據證明,罪犯在第三次被捕時會更加瘋狂的逃避抓捕,因此更可能襲擊警察。[6][7]但是並不清楚罪犯是否更傾向於進行殺戮。

成功的修改

2000年11月7日,第36號議案(Proposition36)中有關修改三振法的條款以60.8%的支持率通過,在修訂生效後,被判持有毒品罪的被告將接受藥物治療,而非終身監禁。

未成功的修改

2004年11月2日,加州選民否決了第66號議案(Proposition66)。該議案對三振出局法做了明顯的修改,要求第三次重罪指控必須是特定的暴力或/和嚴重犯罪,方可強制性判處至少25年,至多終身的刑期。它還提議修改一些重罪的定義。儘管民意調查顯示這些措施會以壓倒性多數通過,但在最後幾日的宣傳攻勢中,民意出現了逆轉。反對者認為,該議案用詞含糊,很可能會造成比支持者估計數目更多的被定罪者刑期縮短,另外一些嚴重的犯罪,例如對長者或殘疾人施行的以強姦為目的的襲擊,可能被歸入非暴力犯罪中。在投票前數日,州長阿諾德·施瓦辛格、博通創辦人、前主席和首席執行官亨利·尼古拉斯(HenryNicholas)、一名受害者權益倡導者以及數名前州長傑瑞·布朗(JerryBrown)、皮特·威爾遜(PeteWilson)、格雷·戴維斯(英語:GrayDavis)、喬治·杜美金(GeorgeDeukmejian)現身廣播和電視廣告,宣傳投票反對此議案。廣告文宣警告道,如果第66號議案通過,“將會使2.6萬名危險的犯罪分子和強姦犯獲釋”。
尼古拉斯為這次宣傳投入300萬美元。最終,第66號議案以5,604,060票(47.3%)贊成,6,238,060票(52.7%)反對,747,563(5.9%)棄權的結果被否決。

反映

部分特殊情況出現,尤其是在加州,即使是盜竊400美元以下物品的行為,如果之前曾有過包括搶劫和入室盜竊在內的任何形式的盜竊罪,都會被嚴懲。因此一些刑事被告會因為諸如盜竊高爾夫球棒(格雷·厄文,曾因盜竊和持刀搶劫被判刑)、從孩子們手中搶走一塊披薩餅(傑瑞·德韋恩·威廉士,曾被判盜竊和意圖盜竊,後來刑期被減至6年)等行為被判處25年至終身監禁。在1980年的“拉梅爾訴埃斯泰勒案(Rummelv.Estelle)”中,最高法院支持了得州的三振出局判決,而案件的起因只是因為不滿其工作成果,而要求歸還已支付的120.75美元空調修理費。[16]拉梅爾在認罪後數月被釋放。
在加州,第一次和第二次犯罪是以獨立指控計算,而非獨立案件計算,因此一名被告可能在一個案件里被指控並定罪了“第一振和第二振”。被告人過去任何時期在所有50個州以及聯邦法庭的案件都被計入其中,甚至包括青少年時理應封存的犯罪記錄(儘管青少年記錄一旦封存,就意味著不再存在,因此不計入),無論是否是認罪協商的產物。
被起訴和定罪的被告人可能因為一案面臨多重“三振”(理論上來說是四振、五振)。還可能因為一個單獨的犯罪行為出現多重“第三振”。這樣,一名被告可能會被同時給予兩個獨立的刑期,這樣總刑期可以達50(75或100)年至終身監禁。
由於上述原因,三振出局法無論在美國國內還是國際上,都受到了激烈的批判。在加州,批評主要來自諸如修改加州三振法家庭聯合會(FACTS)等組織。

最高法院的回應

2003年3月5日,美國最高法院以5比4的多數意見認為,三振出局法並不違反禁止“殘酷和非常規刑罰”的美國憲法第八修正案
撰寫多數意見的法官桑德拉·戴·奧康納分析了加州嚴重的罪犯累犯問題,以合理根據進行審查,總結道:
我們並不是作為“超級立法機關”對這些政策決斷做事後評價。加利福尼亞州有充分的理由認為,明顯加強對於習慣性重罪加重刑期,有益於達成在犯罪司法系統目標,這就足夠了……的確,厄文的刑期是很長。但是這反映了一個理性立法判斷,即犯下嚴重或暴力罪行的被告在累犯時必須被重判,這應當遵從。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