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移民工程稽察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關於向三峽移民工程派出稽察組的請示》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關於向三峽移民工程派出稽察組的請示》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三峽移民工程稽察工作是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對三峽移民工程建設和移民工作實施行政監督的重要形式,是三峽移民系統內高層次的監督檢查,稽察組代表三峽建委依法行使稽察職責。

第三條 三峽移民工程稽察對三峽移民工程建設和移民工作作出總體評價。同時,對已經發生的重大問題或可能發生的風險問題提出處理或預警建議。

第四條 第四條 三峽移民工程稽察對象是三峽工程庫區縣(區、市),及縣(區、市)內所有使用移民資金的項目和單位(以下統稱被稽察單位)。

第五條 三峽移民工程稽察工作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和三峽工程移民規劃、年度計畫、移民政策、法規為依據,並充分運用政府審計、財政檢查、工程質量檢查、移民綜合監理和紀檢監察牽頭的監督網等方面已經取得的成果開展工作。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移民工程是所有使用移民資金進行的移民遷建項目和移民搬遷安置項目的總稱。移民工作是指制定、執行法規、政策,編制移民實施計畫、年度計畫,組織實施、移民安置等各項工作。

第七條 三峽移民工程稽察工作,實行間接迴避制度。稽察工作經費由財政部專項撥款。

機構職責

第八條 三峽建委向三峽移民工程派出稽察組,稽察組由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三峽工程稽察辦公室(以下簡稱三峽工程稽察辦)和湖北省、重慶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市政府)共同組建。稽察組的辦事機構設在三峽建委移民局。

第九條 稽察組由組長、副組長和若干名稽察員組成。組長、副組長山三峽工程稽察辦和省市政府共同商定後報三峽建委批准;稽察員經三峽工程稽察辦和省市政府共同商定後,由三峽工程稽察辦任免。根據工作需要可設若干名稽察員助理,協助稽察員工作。

第十條 稽察組分湖北,重慶一、二、三組總計四個小組,分別對湖北省、重慶市範圍內的三峽工程式區移民工程和移民工作進行稽察。稽察小組的組長、副組長在稽察組成員巾選定,山三峽工程稽察辦批准。

第十一條 稽察組組成人員原則上兼職,但不得從被稽察單位選聘。稽察組成員的行政、工資、組織關係均留在本人所在單位,其所享受的各種待遇不變。稽察組成員的工作費用(差旅費、補助費、辦公費等在三峽移民工程稽察的辦事機構按規定報銷。對於長期從事三峽移民工作,經驗豐富且身體條件較好的離退休同志可適當聘用。

第十二條 稽察組的職責

(一)檢查被稽察單位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三峽移民有關規劃、計畫、財務制度等方面的情況;

(二)評價被稽察單位移民資金的使用與管理、移民工程進度、移民建設工程和移民安置質量的總體情況及存在問題,進行定性、定量分析,及時提交稽察報

(三)對被稽察單位及主要責任人的業績作出評

(四)完成三峽建委、三峽工程稽察辦交辦的其他

第十三條 稽察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熟悉並能執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

(二)堅持原則,作風正派,清正廉潔,不怕得罪人,能忠實履行監督職責,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移民民眾利益;

(三)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豐富的工作經驗,身體健康狀況良好;

(四)熟悉三峽移民工作的基本情況並具有稽察所必需的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工程技術、工程管理和移民監理等相關的業務知識。

稽察內容

第十四條 稽察工作重點是檢查移民“雙包乾”的執行與控制、移民資金的使用與管理、移民工程進度是否符合分期蓄水的目標要求、移民建設工程和移民搬遷安置質量的分析與測定、移民法規政策的執行與制定。 ’

第十五條 稽察基礎材料的主要內容包括:農村移民安置、城集鎮遷建、工礦企業搬遷、專業設施復建和生態環境保護等五個大類的移民安置規劃、移民年度計畫以及移民工程實施三個層次所涉及的主要科目和指標。具體科目和指標的設定以滿足稽察工作的需要為準。

第十六條 稽察分析評價的內容

(一)移民“雙包乾”的控制與執行

1.移民“雙包乾”控制執行情況;

2.移民資金使用與完成實物量、工程進度的匹配情況。

(二)移民資金的使用

1.移民工程資金的規劃、計畫及完成情況;

2.移民工程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

3.移民工程資金撥付、到位、結算及銷號情況

(三)民工程進度

1. 移民工程形象進度(完成主要工程量情況)

2. 移民工程年度計畫完成情況與規劃、計畫要求

進度的差距:

3.移民工程前期工作(如勘察、設計等)進度。

(四)移民建設工程和移民搬遷安置質量

1.移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資質是否合格;

2.移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質量情況;

3.移民工程功能性(配套、恢復功能)質量情況

4.移民生產、生活安置的落實情況;

5.移民對安置方式及條件的滿意程度。

(五)移民法規政策的執行和制定

1.移民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建設;

2.移民規劃、計畫、財務等移民工作規章制度的

制定與執行

3.安全生產制度的制定和管理;

4.移民工程建設執法和建設標準的執行情況。

(六)其他

第十七條 稽察組根據被稽察單位填報的《三峽移民工程基礎材料表》及其明細表,和三峽工程稽察辦確定的稽察任務,制定稽察工作方案,開展工作。

稽察程式

第十八條 稽察工作每年集中進行一次,稽察本階段和上一年度的移民工程和移民工作情況。必要時可對專項問題進行稽察。

第十九條 三峽移民工程稽察主要通過填寫和核查稽察基礎材料表、收集有關單位的監督檢查材料或報告、聽取被稽察單位的匯報、召開各類座談會聽取意見和建議、委託專業技術部門進行技術鑑定、聘請專家進行專業諮詢、採用科學的方法進行量測分析、利用先進的技術手段進行監測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條 稽察工作的程式

(一)三峽工程稽察辦根據三峽建委確定的年度稽察工作要求,編制年度稽察工作計畫,確定年度稽察工作要點,下達執行。

(二)稽察組根據年度稽察工作計畫向被稽察單位傳送稽察通知書。

(三)被稽察單位填寫《三峽移民工程稽察基礎材料表》及其明細表。被稽察單位責任人或項目法人對基礎材料的可靠性發表聲明並簽字,同時被稽察單位蓋章。

(四)稽察組收集移民工程和移民工作的有關檔案資料,收集政府審計、財政檢查、工程質量檢查以及移民監理、紀檢監察等方面的工作成果,了解縣(區、市)移民工程和移民工作的全面情況,分析有關監督檢查單位提供的信息或報告,布置稽察小組的工作。

(五)稽察小組聽取被稽察縣(區、市)關於移民工程和移民工作的情況匯報,並進行質詢。

(六)稽察小組查閱被稽察縣(區、市)提供的移民工程和移民工作有關資料,必要時,聘請專業部門和有關專家對移民資金使用管理和移民工程進度、質量、安全等狀況進行分析.利用有關監督檢查單位提供的信息或報告,對《三峽移民工程稽察基礎材料表》的完整性、準確性進行初步評價。根據初步評價結果制定稽察工作方案,報稽察紐組長批准。

(七)稽察小組(或委託有資質的單位)根據稽察工作方案,進行核查。核查要作包括:聽取被抽查項目單位的情況介紹,並要求被抽查單位作出必要的解釋和說明;核查被稽察單位填報的《稽察基礎材料表》及其明細表;向被稽察單位和有關單位職工或移民了解情況;結合有關監督檢查單位提供的信息和報告進行定性、定量分析。必要時委託有關單位對工程質量和移民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核查。

(八)稽察小組向被稽察縣(區、市)通報稽察工作的主要情況。

(九)稽察小組編寫並提交小組分縣稽察報告,詳細說明核查情況;稽察組編寫稽察報告,稽察組對核查內容有不同意見時,稽察小組應做出解釋。

(十)稽察組向三峽工程稽察辦提交稽察報告,並分別抄送湖北省、重慶市人民政府。

(十一)由三峽工程稽察辦組織有關單位對稽察報告進行審核;將審核後的稽察報告上報三峽建委,並分別抄送湖北省、重慶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條 稽察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稽察工作概況;

(二)被稽察單位的基本情況

1.“雙包乾”執行情況的分析、評價;

2.移民資金使用與管理的分析、評價;

3.移民工程進度評價和完成階段移民任務措施

分析;

4.移民建設工程質量狀況的分析、評價;

5.移民搬遷安置質量的分析、評價;

6.移民工作合規性的分析、評價;

7.移民工程和移民工作綜合分析、評價;

(三)稽察成果的風險評估;

(四)結論與建議;

(五)三峽工程稽察辦要求報告的或稽察組認為需要報告的其它內容。專項稽察報告的內容根據稽察工作具體任務和要求確定。

權利義務

第二十二條 稽察單位及人員依法稽察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

第二十三條 稽察組(含小組,以下同)及人員的權利與義務是:

(一)要求被稽察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報送有關移民規劃、年度計畫、移民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及工程進度、質量、移民資金使用管理等有關檔案資料;

(二)進入移民工程項目現場及相關場所進行調查、檢驗;

(三)向移民工程項目的實施以及設計、施工、質檢、監理等相關單位和職工或移民了解情況;

(四)就稽察中發現的問題質詢被稽察單位;

(五)依法行使職責,堅持原則,秉公辦事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移民民眾利益;

(六)認真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反映移民工程和移民工作情況和存在問題。

第二十四條 稽察工作紀律

(一)嚴格貫徹執行中央紀委關於黨政幹部廉潔自律的若干規定,不得在被稽察單位兼職,不得接收被稽察單位的任何饋贈、報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單位報銷費用,不得參加被稽察單位組織、安排或支付費用的宴請、娛樂、旅遊、出訪等活動,不得在被稽察單位為自己、親友或他人謀取私利;

(二)保守稽察工作秘密,不得向被稽察單位或其他單位透露稽察結論和處理意見。

第二十五條 被稽察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一)對稽察人員提出的問題實事求是地答覆,有不同意見可作解釋;

(二)對稽察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向三峽工程稽察辦或三峽建委及各級紀檢、監察部門舉報並受到保護;

(三)配合稽察人員的工作,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如實提供稽察工作所需的報告、檔案、契約、報表、賬簿、憑證、會議紀要和記錄等資料,並對其真實性、可靠性、完整性負責;

(四)不得阻礙稽察工作的正常開展,不得打擊報復稽察人員。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 稽察人員工作認真負責,成績顯著的,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七條 稽察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聘任並視情節輕重建議有關部門和單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民事責任;

(一)在稽察工作中喪失原則,玩忽職守,工作失職

(二)對被稽察單位的重大問題隱匿不報,或者與被稽察單位串通編造虛假稽察報告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行為;

(四)泄露國家秘密和稽察工作秘密,向被稽察單位透露稽察結論和處理意見的。

第二十八條 被稽察單位工作富有成效、業績突出的,可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 被稽察單位和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議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主要責任人和有關人員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民事責任;

(一)拒絕、阻礙稽察人員依法執行稽察任務,或者打擊、報復稽察人員的;

(二)拒不提供稽察工作所需的報告、檔案、契約、報表、賬簿、憑證、會議紀要和記錄等資料,或者隱匿不報、違紀、違法造假的;

(三)可能影響公正稽察的其他行為;

(四)對資金、質量、進度、安全施工等方面出現的重大問題應發現而未有發現的。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三峽移民工程稽察辦事機構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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