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8日
辦法全文
三亞市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棚戶區改造(以下簡稱棚改),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做好棚戶區改造相關工作的通知》(財綜〔2016〕11號)、《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96號)、《海南省政府購買服務實施暫行辦法》(瓊府辦〔2014〕76號)、《海南省實施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瓊府辦〔2016〕19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棚改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棚戶區改造相關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並由政府根據契約約定向其支付費用。
第三條政府購買棚改服務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科學規劃,穩步推進。根據棚改目標任務,統籌考慮我市城市發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條件等因素,明確棚改規模總量,科學制定各年度棚改計畫,量力而行,穩步推進。
(二)公開透明,競爭擇優。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及時向社會公開購買服務的項目內容、承接主體條件、績效評價標準等信息。引入競爭機制,確保社會力量公平參與,競爭,擇優選定承接主體。
(三)鼓勵創新,完善機制。指導承接主體完善管理流程,加強預算管理和成本控制,完善體制機制;鼓勵創新服務方式,豐富服務內容,提升服務滿意度和社會效益。
(四)加強監督,注重績效。把政府購買服務資金作為涉及民生工程資金檢查的重要內容,嚴格資金公示審核,規範資金撥付程式,提高資金管理績效。
第二章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四條原則上我市棚戶區改造的政府購買棚改服務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但根據棚改需要,經市政府批准同意,區政府也可以作為購買主體。
第五條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承接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為符合國家和省關於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要求的棚改項目服務供應商,包括依法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公益二類事業單位,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
第六條鼓勵多種所有制企業作為實施主體承接棚改服務。原融資平台公司可通過市場化改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市場化運營,承擔的地方債務已納入財政預算、得到妥善處置,並明確公告今後不再承擔政府融資職能的前提下,作為實施主體承接棚改服務。
第七條承接主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獨立、健全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四)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五)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六)前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通過年檢或按要求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七)符合國家有關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政企分開的要求;
(八)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購買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承接主體的資質及具體條件,由購買主體根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結合購買棚改服務內容具體需求確定。
第三章購買內容
第九條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居民棚改意願入戶調查;
(二)棚改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及評審;
(三)棚改項目的征地拆遷服務;
(四)棚改安置住房的籌集(包括新建、購買、租賃、改擴建、貨幣化安置等方式);
(五)棚改片區公益性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包括安置住房小區“紅線內”的道路、供水、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停車庫(場)、污水與垃圾處理、土地平整等配套基礎設施;與棚改項目直接相關,直接服務於安置小區居民的“紅線外”城市基礎設施。棚改片區公益性配套基礎設施需納入棚改規劃同步報批,實行同步規劃、同步報批、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它內容。
第十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要求,確定實施政府購買服務的城鎮棚改項目,負責申報納入國家棚戶區改造規劃和省年度實施計畫。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內容不包括棚改項目中配套建設的商品房以及經營性基礎設施。
第四章購買方式及程式
第十一條政府購買棚改服務,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一)編制購買計畫。購買主體應根據市政府工作部署和部門預算安排,結合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編制年度購買棚改服務項目計畫,明確計畫購買的服務項目、內容、標準和相關要求。涉及政府投資的基建項目,應按基本建設程式要求,落實前期工作條件。申請年度預算的項目,應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覆。部門預算一併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二)公示購買信息。政府購買棚改服務項目計畫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購買主體應按照政府採購有關程式及時向社會公開購買棚改服務項目的預算資金、主要內容、承接標準和目標要求等信息。
(三)選擇承接主體。購買工作應結合購買內容的市場發育程度、服務供給特點等因素,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對符合政府採購條件的,統一納入政府採購程式,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
(四)簽訂購買契約。購買主體應及時與所確定的承接主體簽訂購買棚改服務契約,明確購買服務的範圍、標的、數量、質量要求和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嚴禁轉包。
(五)履行契約義務。承接主體應嚴格履行契約義務,認真組織實施服務項目,按時完成服務項目任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主動接受有關部門、服務對象及社會監督,嚴禁轉包行為。承接主體完成契約約定的服務事項後,購買主體應及時組織對契約履行情況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完畢應將驗收材料報同級財政部門,同時向社會公開,按購買契約約定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向棚改服務承接主體支付資金。
第十二條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資金應逐年列入市財政預算,市財政部門保障購買資金全額到位。
第十三條棚改服務購買主體應做好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資金年度預算的編制工作,按照部門預算編制要求編報,並按照批覆的預算組織實施。
第五章職責分工
第十四條市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全市棚戶區改造,確定年度棚改範圍、棚改模式、棚改建設方式等。市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相關制度;負責協調棚改項目啟動、棚改項目總投資核定、棚改項目償債及政府購買付費支出年度預算安排等日常管理事項。確定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政府職能轉變及公眾需求等情況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五條市財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依法依規開展購買服務工作,做好政府棚改服務的資金管理、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等工作;負責將棚改服務列入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市財政部門應研究財政承受能力,以便市政府決策開展棚改範圍和規模。
第十六條市發展改革委、市金融辦等部門負責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積極開展金融創新,協調組建銀團(包括直接銀團、差異化銀團、分組銀團等),爭取更多貸款支持。
第十七條市民政、工商管理及行業主管等社會力量登記管理部門負責核實社會組織、機構、企業等的資質及相關條件,向購買主體提供承接審核結果。
第十八條市監察部門負責對政府購買服務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市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購買服務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章棚改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市棚改辦在每年9月前會同融資機構制定下一年度的棚改項目付費計畫,提交市財政局,經報市政府、市委、市人大審議通過,由市財政局列入財政預算安排。
第二十一條市財政局上報財政部審批通過後在融資機構開立政府非稅收入匯繳專戶,優先用於歸集棚改項目騰空土地出讓收入、棚改安置區商鋪或停車場租售等棚改項目其他收入,市財政局根據相關規定於匯繳款到賬後10個工作日內足額上繳國庫。
第二十二條涉及棚改項目騰空土地出讓實行一事一議制度,市國土資源局應於騰空土地拍賣公告發布前將土地詳細信息報市棚改領導小組。
第二十三條若涉及提前支付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由市棚改領導小組審議,確定提前支付政府購買服務金額。市財政局按照市棚改領導小組審定的金額進行預算調整後,上報市政府、市委、市人大審議,並於市人大批准預算調整方案後20個工作日內劃撥至承接主體在融資機構開設的資金賬戶。
第二十四條融資機構應在貸款本息到期日前半個月通知棚改承接主體還款時間和金額,同時抄告棚改購買主體和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根據棚改服務購買主體的申請提前將應還本息劃轉至承接主體在融資機構開設的資金賬戶。
第二十五條當承接主體還款賬戶資金餘額在契約約定的付款到期日低於應付政府購買服務金額時,市棚改辦立即向市政府匯報相關情況,並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實施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要求啟動應急措施,實施救助。
第七章績效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契約雙方應嚴格遵守契約事項,嚴禁擅自變更或終止契約。購買主體應當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契約,及時了解掌握購買項目實施進度,提請市財政部門依法依規支付款項。購買主體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對承接主體提供的服務進行跟蹤監督,同時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承接主體應嚴格履行契約,遵守土地、規劃、建設等相關法律法規,按照經批准的棚改項目實施方案認真組織實施棚改項目,按契約約定完成任務,並健全財務報告制度,主動接受有關部門及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市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建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的要求,加強成本效益分析,推進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績效評價工作。市財政部門應當推動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專業機構組成的綜合性評價機制,推進第三方評價,按照過程評價與結果評價、短期效果評價與長遠效果評價、社會效益評價與經濟效益評價相結合的原則,對購買服務項目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考核評價。評價結果作為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九條市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監督、審計,確保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資金規範管理和合理使用。對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以及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市民政、工商管理及行業主管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將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行為信用記錄納入年檢(報)、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不斷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三十一條購買主體應當加強棚改項目標準體系建設,科學設定服務需求和目標要求,建立服務項目定價體系和質量標準體系,合理編制規範性服務標準文本。
第三十二條購買主體應當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對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全過程監督,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將承接主體的承接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行為納入年檢(報)、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
第三十三條財政部門和購買主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以及預算公開的相關規定,公開財政預算及部門和單位的政府購買棚改服務活動的相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四條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購買主體建立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行為信用記錄,對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以及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承接主體,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並列入政府購買服務黑名單。
第三十五條市縣政府應建立政府購買棚改服務退出機制,對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的承接主體,不得參與政府購買棚改服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三亞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