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職能監督

一般職能監督是指行政機關上下級之間以及各級政府對所屬工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專門職能監督是指專門的行政監督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它包括行政監察監督和審計監督。

一般職能監督主要表現為:(1)國務院對全國國家行政機關實行統一領導和監督。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委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規章;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2)國務院各部、委和直屬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工作部門的監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工作部門受本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的領導或業務指導。(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所屬工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實行監督。《地方組織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廳、局、委員會,自治州、縣、市、市轄區的局、科,這些工作部門除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和監督外,還要受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領導和監督或者業務指導和監督。(4)對設在本轄區內不屬於自已管理的國家機關的監督。《地方組織法》規定,設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內不屬於自己管理的一些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它們進行工作,並且監督它們執行法令和政策。(5)下級行政機關對上級行政機關的監督。這主要是指上級行政機關應認真接受和聽取下級行政機關的批評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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