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留置權

一般留置權的內涵總括的留置權可以產生於長期存在的,合理的、特定行業的慣例,也可以在契約中規定。 一般留置權的成立要件(1)須債權人占有屬於債務人的動產,留置權占有,應為直接占有或者間接占有。 動產的留置,如違反公共利益或者善良風俗,不得為之;(5)須債權關係當事人無排除留置的特別約定。

一般留置權的內涵

總括的留置權可以產生於長期存在的,合理的、特定行業的慣例,也可以在契約中規定。前者主要是指銀行、律師,碼頭管理人、倉庫經管人和保付代理行的總括留置權。例如,銀行可以就客戶的透支,對該客戶交由銀行保管的一切擔保品行使總括的留置權,後者則是由雙方當事人在契約中規定的,例如承運人往往在運輸契約中規定,對於未付的運費、承運人有權對該債務人所託運的任何貨物行使總括的留置權。

一般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1)須債權人占有屬於債務人的動產,留置權占有,應為直接占有或者間接占有。既可為單獨占有,也可為共同占有;
(2)須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
(3)須債權已屆清償期;
(4)動產的留置須不違反公序良俗原則。動產的留置,如違反公共利益或者善良風俗,不得為之;
(5)須債權關係當事人無排除留置的特別約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