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第三章第十九條: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 一級科員、二級科員。
根據《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2019年3月印發)。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對應的級別是:
(一)一級巡視員:十三級至八級;
(二)二級巡視員:十五級至十級;
(三)一級調研員:十七級至十一級;
(四)二級調研員:十八級至十二級;
(五)三級調研員:十九級至十三級;
(六)四級調研員:二十級至十四級;
(七)一級主任科員:二十一級至十五級;
(八)二級主任科員: 二十二級至十六級;(原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主任科員,定為 二十二級。)
(九)三級主任科員:二十三級至十七級;
(十)四級主任科員: 二十四級至十八級;(原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定為副主任科員 二十四級)。
(十一) 一級科員: 二十六級至十八級;(原大專畢業定為 科員 二十六級,本科畢業定為 科員 二十五級)。
(十二)二級科員: 二十七級至十九級。(原高中和中專畢業生,任命為辦事員,定為 二十七級)。
公務員晉升職級,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晉升一級巡視員,應當任廳局級副職或者二級巡視員4年以上;
(二)晉升二級巡視員,應當任一級調研員4年以上;
(三)晉升一級調研員,應當任縣處級正職或者二級調研員3年以上;
(四)晉升二級調研員,應當任三級調研員2年以上;
(五)晉升三級調研員,應當任縣處級副職或者四級調研員2年以上;
(六)晉升四級調研員,應當任一級主任科員2年以上;
(七)晉升一級主任科員,應當任鄉科級正職或者二級主任科員2年以上;
(八)晉升二級主任科員,應當任三級主任科員2年以上;
(九)晉升三級主任科員,應當任鄉科級副職或者四級主任科員2年以上;
(十)晉升四級主任科員,應當任 一級科員2年以上;
(十一)晉升 一級科員,應當任二級科員2年以上。
根據《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中組發[2008]20號)。
第四條考核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按以下規定任職定級:
(一)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沒有工作經歷的公務員:高中和中專畢業生,任命為辦事員,定為 二十七級;大學專科畢業生,任命為科員,定為 二十六級;大學本科畢業生、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科員,定為 二十五級;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副主任科員,定為 二十四級;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主任科員,定為 二十二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