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管理
人事部、中國地震局共同負責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制度實施工作,並按職責分工對該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局對本行政區域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的註冊、執業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考試和註冊進行監督檢查。
考試管理
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中國地震局負責擬定一級、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組織進行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考試命題,研究建立考試題庫,提出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標準建議。
人事部組織專家審定一級、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考試試題,會同中國地震局對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報名條件
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取得地質學、地球物理學或土木工程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工作滿3年;
(二)取得地質學、地球物理學或土木工程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工作滿5年;
(三)取得地質學、地球物理學或土木工程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工作滿6年;
(四)取得地質學、地球物理學或土木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工作滿7年;
(五)取得其他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學歷、學位的人員,其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工作年限相應增加2年。
考試科目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考試設《地震安全性評價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與實務》和《地震安全性評價案例分析》3個科目。《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與實務》科目分為::地震活動性評價、地震構造評價和工程場地地震影響評價3個專業類別,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
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有關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和地震局,根據全國統一的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考試大綱,負責本地區考試命題和考試組織實施工作,人事部、中國地震局指導、監督和檢查。
資質證書
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的,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和中國地震局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實行註冊執業管理,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註冊後方可以相應級別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中國地震局為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的註冊審批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負責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註冊的審查工作和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的註冊與管理。
《註冊證》每一註冊有效期為3年《註冊證》在有效期限內是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本人保管和使用。
初始註冊者,可自取得《資格證書》之日起1年內提出註冊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在申請初始註冊時,須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
初始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註冊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契約;
(四)逾期申請註冊人員的繼續教育證明材料。注
冊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需按照規定的程式申請延續註冊。審批機構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準予延續註冊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執業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應在一個具有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單位,開展相應專業類別地震安全性評價執業活動。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執業分地震活動性評價、地震構造評價和工程場地地震影響評價3個專業類別。
相應級別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只能在聘用單位的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範圍內,履行本專業類別崗位職責。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執業範圍:各類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城市地震小區劃工作。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執業範圍:除必須由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承擔的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以外的建設工程評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