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攬子社會保障預算

一攬子社會保障預算是將社會保障基金的某一部分收支安排在政府公共預算內,另一部分收支安排在政府公共預算外,通過“預算內”和“預算外”基金安排全面反映社會保障收支狀況的一種預算制度模式。 [編輯]一攬子社會保障預算的特點[1]一攬子社會保障預算的優點在於:(1)社會保障的各項收支狀況都得到了比較全面地反映;(2)政府在全面協調[[社會保障]資金]]的同時,其負擔低於政府公共預算制度,高於基金預算制度。 一攬子社會保障預算的缺點在於:社會保障收支的不同項目被放人不同的財政賬戶,社會保障收支的總量指標難以準確、及時掌握。

一攬子社會保障預算是將社會保障基金的某一部分收支安排在政府公共預算內,另一部分收支安排在政府公共預算外,通過“預算內”和“預算外”基金安排全面反映社會保障收支狀況的一種預算制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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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攬子社會保障預算的特點[1]

一攬子社會保障預算的優點在於:
(1)社會保障的各項收支狀況都得到了比較全面地反映;
(2)政府在全面協調[[社會保障]資金]]的同時,其負擔低於政府公共預算制度,高於基金預算制度。就政府對社會保障制度的責任而言,這個制度模式介於基金預算與政府公共預算之間。
一攬子社會保障預算的缺點在於:社會保障收支的不同項目被放人不同的財政賬戶,社會保障收支的總量指標難以準確、及時掌握。芬蘭、愛爾蘭、西班牙、瑞典、法國、比利時等國家採用這種社會保障預算制度。前面分析的瑞典就是採用的這種模式,它只有基本養老金和工傷保險是納人中央政府的公共預算的;芬蘭也採用這種一攬子社會保障預算模式,社會保險基金只有一部分是由公共部門管理的,兒童福利、軍人養老金以及2/3的失業救濟由國家公共預算撥款,而國家退休基金預算外資金,主要來自基金本身的收入或貸款,大約占中央政府總支出的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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