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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攬子社會保障預算的特點[1]
一攬子社會保障預算的優點在於:(1)社會保障的各項收支狀況都得到了比較全面地反映;
(2)政府在全面協調[[社會保障]資金]]的同時,其負擔低於政府公共預算制度,高於基金預算制度。就政府對社會保障制度的責任而言,這個制度模式介於基金預算與政府公共預算之間。
一攬子社會保障預算的缺點在於:社會保障收支的不同項目被放人不同的財政賬戶,社會保障收支的總量指標難以準確、及時掌握。芬蘭、愛爾蘭、西班牙、瑞典、法國、比利時等國家採用這種社會保障預算制度。前面分析的瑞典就是採用的這種模式,它只有基本養老金和工傷保險是納人中央政府的公共預算的;芬蘭也採用這種一攬子社會保障預算模式,社會保險基金只有一部分是由公共部門管理的,兒童福利、軍人養老金以及2/3的失業救濟由國家公共預算撥款,而國家退休基金屬預算外資金,主要來自基金本身的收入或貸款,大約占中央政府總支出的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