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府一委兩院

“一府”是指人民政府,“一委”是指監察委員會,“兩院”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中國,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國家機構按照的民主集中制原則活動。 在中央部門中,“府”主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委”主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兩院”主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一府一委兩院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全國人大負責,受其監督。

基本信息

基本定義

中央

一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由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國務院秘書長在總理領導下,負責處理國務院的日常工作。國務院設立辦公廳,由秘書長領導。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行使以下職能

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一府一委兩院 一府一委兩院

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和國家預算; 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 權利; 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 建置和區域劃分; 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一委

監察委員會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員若干人。

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監察委員會的組織和職權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

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

第一百二十七條 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兩院

依照《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並依照法律確定的職責範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是中國最高檢察機關,主要任務是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

地方

一府

指中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一委

指中國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

兩院

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有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為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各級各類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統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根據行政區劃設定,專門法院根據需要設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自治縣人民法院、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法院。由基層人民法院設若干人民法庭,作為派出機構,但人民法庭不是一個審級。中級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轄市和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是指根據實際需要在特定部門設立的審理特定案件的法院,目前在我國設軍事、海事、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法院。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行使國家的檢察權。人民檢察院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這種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檢察機關上下級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係及其集中統一的特點,這與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有顯著不同。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檢察機關必須一體化,必須具有很強的集中統一性。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法律監督機關和檢察機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轄市人民檢察院;縣、市、自治縣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主要包括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院,各級人民檢察院都是與各級人民法院相對應而設定的,以便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式辦案。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與人大

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

1、決定與執行的關係。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行使立法、重大事項決定、選舉和任免、監督等國家權力。人大制定的法律、作出的決定,“一府兩院”必須執行。

2、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人大代表人民擁有對“一府兩院”工作的監督權。“一府兩院”必須依法對人大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監督。

3、協調一致開展工作的關係。人大與“一府兩院”雖然職責不同、分工不同,但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了反映和實現人民的根本利益,共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大統一行使國家權力,並在這一前提下合理劃分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既避免權力過分集中又避免不必要的牽制,使各個國家機關既專司其職又互相配合、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

人大與“一府兩院”的關係,是由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正確理解和處理好人大與“一府兩院”的關係,對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做好國家各方面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府中代表政府的是國務院,一般由當值總理做政府工作匯報;兩院匯報代表單位是全國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言人是院長和檢察長。

詳情

接受人大的監督

概述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人大監督是代表國家和人民進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是不可替代的。人大監督的實質,就是以權力制約權力,從制度上確保憲法和法律得到正確實施,確保行政權和司法權得到正確行使,確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到尊重和維護。

人大監督包括法律監督、工作監督等方面,內容非常豐富,任務相當繁重,是大有可為的。人大對“一府兩院”的監督,是代表國家和人民進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人大與“一府兩院”的關係既有監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監督,又不代行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人大依法搞好監督,有利於推動“一府兩院”改進工作;“一府兩院”依法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有利於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人大監督與“一府兩院”的工作,不是相互掣肘,不是唱“對台戲”,都是為了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這是我國政治制度的特點和優勢的集中體現。

立法歷史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人大對“一府兩院”的監督,特別是人大對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實施憲法和法律情況的監督,不僅表現在對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具體適用法律、進行審判活動的監督,更重要的是表現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所作出的司法解釋的監督。1981年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中就已明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果有原則性的分歧,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決定。該決議實際上強調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所做出的司法解釋的監督權。但是,由於該決議並沒有明確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所做出的司法解釋的具體法律程式,因此,“兩高”在司法解釋實踐中,很少自己主動地將司法解釋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違法審查,因此,影響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司法解釋進行合法性監督的效果。

2000年通過的立法法,並沒有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如何進行合法性監督做出明確規定。此次監督法在第32條明確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所做出的司法解釋的監督職權,同時還規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具體審查司法解釋的合法性的法律程式。監督法第33條還具體規定了對違法的司法解釋的處理辦法,從而保證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司法解釋的合法性進行監督的法律效力。

監督法,抓住了我國監督制度的核心環節,針對我國各級人大常委會對“一府兩院”監督的實際情況,創設了一些具有實效性的監督形式,進一步完善了監督程式,理順了人大與“一府兩院”之間的憲法關係,對於健全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都會產生非常深遠的積極意義

監督主體

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一府兩院”進行監督的權力,以保障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對國家權力機關負責,保障行政和司法權力的有效行使,保障人民當家作主權力的實現。

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一府兩院”進行監督,必須堅持依法監督的原則,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按照法定程式開展工作;堅持集體監督的原則,通過會議集體討論和決定問題;堅持公開監督的原則,監督的情況和結果向社會公布並接受人民民眾的監督。

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監督工作的實踐中積極探索,積累了不少經驗,創造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新的監督方式和做法。如地方人大常委會組織人大代表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工作進行評議,建立代表接待日和人民民眾接待日等,值得認真研究總結。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正在不懈努力,繼續堅持並不斷完善法律已規定的監督方式和手段以及實踐中新創造的監督方式和做法,拓寬渠道、加大力度、健全機制、增強效果,努力改進和加強監督工作,促進“一府兩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監督流程

人大或其常委會對“一府兩院”的監督以一定的方式和程式進行。主要包括:

1、審查政府的規範性檔案,對與憲法和法律相牴觸或不合適的規範性檔案予以改變或撤銷。

2、聽取、審議工作報告或匯報,必要時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3、審查和批准計畫、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和批准計畫、預算的調整方案以及決算。

4、對法律的實施進行檢查監督,督促解決法律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執法工作。

5、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申訴、控告和檢舉,維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6、人大及其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並要求答覆,可以對有關國家機關依法提出質詢並要求答覆。

7、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針對某一重大問題依法組織調查、提出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8、罷免和撤職,對違法亂紀而不稱職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令其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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