奪寶規則
第一步:需要先獲得奪寶幣;第二步:挑選喜歡的獎品,參與奪寶(每個獎品分配對應數量的號碼,並且這些號碼都是唯一的,用戶消耗1個奪寶幣,可以獲得其中1個號碼,用戶獲得的號碼由系統隨機分配,獲得號碼就是參與成功了);
第三步:等待揭曉,幸運者獲得獎品,當獎品的所有號碼都被分配完畢後,系統根據開獎公式計算出1個幸運號碼,持有該號碼的用戶,直接獲得該獎品。
未來趨勢
“一元奪寶”作為近年來興起的新事物,引起眾多消費者及平台方追捧,產業日益繁盛的同時,同時也帶來了一些爭議。
從法律角度來看看“一元奪寶”的性質,“一元奪寶”通常是平台方先根據商品價值將特定商品等分成若干份,一般一份作價一元錢,每份分配一個號碼,消費者再購買其中一個號碼,在號碼都被購買完畢後,系統根據規則計算特定號碼,持有該號碼的消費者,直接獲得該商品。“一元奪寶”顯然與用財物作注比輸贏存在較大的差別,事實上消費者的財物都用於購買商品中的一份,最終根據規則由其中一人取得商品,不存在財物輸贏給其他消費者的問題。所以“一元奪寶”較難認定為賭博。
“一元奪寶”與眾籌的關係
諸多“一元奪寶”運營商都宣稱自己運營模式為眾籌銷售商品,在資金募集方面確屬眾籌模式,而在回報上一元奪寶與眾籌一樣存在風險,區別在於眾籌風險可能是群體均無回報或群體均等回報,而“一元奪寶”則是特定個體必有回報。如果說“一元奪寶”屬於眾籌的一種,在“網際網路+”時代也很難否認該種說法。當然眾籌也是個新事物,在其出現之初,法律界普遍認為眾籌模式存在合規風險,而隨著社會發展與人們對其認識的加深,監管部門對眾籌也陸續出台了不少監管措施,部分眾籌模式已經得到法律認可。
律師建議:“一元奪寶”應加強合規建設
應該說“一元奪寶”目前的現狀存在尷尬,部分的消費者視之為洪水猛獸,商家則視之為新興銷售渠道,這一現狀符合新商業模式的發展邏輯。因為法律作為上層建築的一部分,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相較社會經濟發展天然具有滯後性的特徵。所以“一元奪寶”作為新興事物,必然面臨行業初期野蠻生長,規範不到位的問題,但平台方需要在現有法律框架內進行合法運營。
首先,平台方應在眾籌銷售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則,強化商品銷售屬性,即消費者共同出資購買商品,進而所有出資消費者按份共有相應商品,最終根據約定將所占有份額贈與給規則確定的號碼持有人,平台方根據指示向號碼持有人交付商品進而完成交易。如此通過買賣契約與贈與契約將“一元奪寶”限定在契約法的範疇中,平台方也應將前述約定在用戶註冊協定與規則條款中予以明確。其次,平台方應杜絕暗箱操作,將平台不可控的第三方數據引入結果的計算中,並按照產品質量法等相關規定保證產品質量,履行商品銷售者法定義務。最後,平台方也應加強自律,遵循商品銷售屬性,杜絕電話卡、購物卡等易變現商品的上架,封堵商品變現通道,規避博彩風險。
進入“網際網路+”時代,商業模式不斷的推陳出新,對於剛剛出現的一些新模式、新事物,不應簡單的唱衰或者“一刀切”,寬容創新不失為一種理性的態度。當然寬容並不意味著監管部門應當放棄管理,而是更應與時俱進出台相應的約束制度,設定行業準入門檻,引導平台方加強合規建設,最終使其在合法的框架內有序運營。
與眾籌的關係
諸多“一元奪寶”運營商都宣稱自己運營模式為眾籌銷售商品,在資金募集方面確屬眾籌模式,而在回報上一元奪寶與眾籌一樣存在風險,區別在於眾籌風險可能是群體均無回報或群體均等回報,而“一元奪寶”則是特定個體必有回報。如果說“一元奪寶”屬於眾籌的一種,在“網際網路+”時代也很難否認該種說法。當然眾籌也是個新事物,在其出現之初,法律界普遍認為眾籌模式存在合規風險,而隨著社會發展與人們對其認識的加深,監管部門對眾籌也陸續出台了不少監管措施,部分眾籌模式已經得到法律認可。
對待態度
轉變心態“一元奪寶”需理性對待
對於一元奪寶,許多人看到的只是實惠,但是,像京東、百度等這些知名企業以回饋大眾為目的而推出一元奪寶平台的企業並不是很多。比如,一些小平台常採用電話卡等性質接近現金的物品做商品,用戶在中獎之後,非常容易就可以將獎品折現,再投入到平台中。這種情況下,現金流非常容易形成閉環,平台的性質較接近博彩。據媒體報導,一些小平台還有可能存在詐欺的行為,通過不斷吸引加盟商騙取返利,甚至有可能存在平台暗箱操作的現象。這類平台放大了占便宜的人性弱點,存在太多不易察覺的小貓膩,對商品的來源和經銷商不作嚴格篩選,使購買者在出現售後問題時投訴無門。
由此可見,消費者只看便宜不關注其他內容的心態是需要轉變的,在一元奪寶平台的選擇上也是要擦亮眼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