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四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解釋規則
共同海損理算,適用下列字母規則和數字規則,凡與這些規則相牴觸的法律和慣例都不適用。
除數字規則已有規定的以外,共同海損應按字母規則理算。
規則A
只有在為了共同安全,使同一航程中的財產脫離危險,有意而合理地作出特殊犧牲或引起特殊費用時,才能構成共同海損行為。
規則B
共同海損犧牲和費用,應按下列規定,由各受益方分推。
規則C
只有屬於共同海損行為直接後果的損失或費用,才能作為共同海損。
不論是在航程中或其後發生的船舶或貨物遲延所造成的損失,例如船舶滯期損失,以及任何間接損失,例如行市損失,都不得作為共同海損。
規則D
即使引起犧牲或費用的事故,是由於航程中某一方的過失所造成的,也不影響要求分攤共同海損的權利,但這不妨礙非過失方與過失之間就此過失提出索賠或抗辯。
規則E
提出共同海損索賠的一方應負舉證責任,證明其提出的損失或費用應作為共同海損。
規則F
凡為代替一項原可作為共同海損的費用而支付的額外費用,應作為共同海損,無須考慮對於其他有關方有無節省,但其數額不得超過被代替的共同海損費用。
規則G
共同海損的損失和分攤,應以航程終止的時間和地點的價值為基礎進行理算。
本項規定不影響對海損理算地點的決定。
規則一拋棄貨物
拋棄的貨物,除按照公認的貿易習慣運送的以外,不得作為共同海損受到補償。
規則二為共同安全拋棄和犧牲所造成的損壞
為共同安全作出犧牲或其後果,以及為共同安全進行拋棄而開艙或打洞以致進水,造成船舶、貨物的損壞,應作為共同海損受到補償。
規則三撲滅船上火災
為撲滅船上火災,因水或其他原因使船舶、貨物遭受損壞,包括將著火船舶擱淺或鑿沉所造成的損壞,均應作為共同海損受到補償,但任何煙燻或熱烤所造成的損壞不得受到補償。
規則四切除殘損部份
因切除由於意外事故而實際上已經毀損的船舶殘留部分所造成的損失,不得作為共同海損受到補償。
規則五有意擱淺
不論船舶是否勢將擱淺,如果為了共同安全該船有意擱淺,因此所造成的損失應作為共同海損。
規則六救助報酬
不論是根據契約進行的救助或其他救助,航程中各有關方所支付的救助費用,都應作為共同海損,但以使在同一航程中的財產脫離危險而進行的救助為限。
規則七機器和鍋爐的損壞
在船舶擱淺並有危險的情況下,如經證明確是為了共同安全,有意使機器、鍋爐冒受損壞的危險而設法起浮船舶,因此使任何機器和鍋爐受到的損壞,應作為共同海損,但船舶在浮動狀態時因使用推進機器和鍋爐所造成的損失,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作為共同海損受到補償。
規則八擱淺船舶因輕載所引起的費用和損失
船舶擱淺時,作為共同海損行為而卸載貨物、船用燃料、物料時,其輕載、租用駁船和重裝的額外費用和因此所造成的損失,都應作為共同海損。
規則九作為燃料燒掉的船用材料和物料
在遭遇危險時,為了共同安全的需要,作為燃燒掉的船用材料、物料,應作為共同海損,但只限於船上原已備足燃料的情況;其本應消耗的燃料估計數量,應按該船最後駛離港口和離港的價格計價,從共同海損中扣除。
規則十在避難港等地的費用
(1)船舶因遭遇意外事故、犧牲或其他特殊情況,為了共同安全必須駛入避難港、避難地或駛回裝貨港、裝貨地時,其駛入這種港口或地點的費用,應作為共同海損;該船裝載原裝貨物或其一部分從上述港口或地點重行駛出時的相應費用,也應作為共同海損。
船舶在某一避難港或避難地不能進行修理而須轉移到另一港口或地點時,此第二港口或地點應視作避難港或避難地適用本條約的規定,此項轉移費用包括臨時修理和拖帶費用應作為共同海損。因此項轉移引起的航程延長,適用規則十一規定。
(2)在裝貨、停靠或避難港口或地點卸載或在船上搬移貨物、燃料或物料的費用,應作為共同海損,如果這種搬移或卸載是共同安全所必需,或者是為了使船舶因犧牲或意外事故所遭受的損壞得以修理,而此項修理又是安全地完成航程所必需的;但如果在裝貨或停靠港口或地點發現的損壞不是與本航程中發生的任何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況有關,應予除外。
只是為了重新積載在航程中移動的貨物而產生卸載或在船上搬移貨物、燃料或物料的費用的儲存費,包括合理支付的保險費,以及重裝和積載費用也應作為共同海損。
(3)當貨物、燃料或物料的搬移或卸載費用應作為共同海損時,此項貨物、燃料或物料的儲存費,包括合理支付的保險費,以及重裝和積載費用也應作為共同海損。
但是,如果船舶不值得修理或不繼續原定航程,作為共同海損的儲存費只應計算至船舶報費或放棄航程之日為止;如果船舶在貨物卸載完畢以前報廢或放棄航程,則應計算至貨物卸載完畢之日為止。
規則十一駛往和停留在避難港等地的船員工資、給養和其他費用
(1)如果船舶駛入避難港、避難地或駛回裝貨港、裝貨地的費用依照規則十第(1)款的規定應作為共同海損,則在航程延長期間合理產生的船長、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的工資、給養費用和消耗的燃料、物料,也應作為共同海損。
(2)由於意外事故、犧牲或其他特殊情況,船舶駛入或停留在任何港口或地點,如果是為了共同安全的需要,或是為了使船舶因犧牲或意外事故所遭受的損壞得以修理,而此項修理又是安全地完成航程所必需的,則在此種港口或地點的額外停留期間,直至該船完成或應能完成繼續航行的準備工作之時為止合理產生的船長、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的工資和給養費用應作共同海損。
如果在裝貨或停靠港口或地點發現船舶損壞,而本航程沒有發生與此項損壞有關的任何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況,則修理上述損壞的額外停留期間所產生的船長、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的工資、給養費用和消耗的燃料、物料不得作為共同海損,即使這種修理是安全地完成航程所必需的。
如果船舶不值得修理或不繼續原定航程,作為共同海損的船長、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的工資、給養費用和消耗的燃料、物料,只應計算至船舶報廢或放棄航程之日為止;如果船舶在貨物卸載完畢以前報廢或放棄航程,則應計算至貨物卸載完畢之日為止。
額外停留期間消耗的燃料、物料,應作為共同海損,但其中為進行不屬於共同海損的修理所消耗的燃料、物料除外。
額外停留期間的港口費用也應作為共同海損,但其中僅為進行不屬於共同海損的修理而產生的費用除外。
(3)本條和其他各條所說的工資包括向船長、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支付的或為他們的利益而支付的一切款項,不論這種款項是法律規定由船東支付的或者是根據僱傭條件支付的。
(4)為保養或修理船舶付給船長、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加班費,如果這種保養或修理的費用不屬於共同海損,應作為共同海損的加班費的數額,以加班所節省的共同海損費用為限。
規則十二貨物因卸載等遭受的損壞
如果搬移、卸載、儲存、重裝和積載貨物、燃料的費用屬於共同海損,則由於各該措施而造成的貨物、燃料或物料損失也應作為共同海損受到補償。
規則十三修理費用的扣減
屬於共同海損的修理,用新材料或部件更換舊材料或部件,如果船齡不超過十五年,不作“以新換舊”的扣減,否則應扣減三分之一。是否扣減,應按船舶建成之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計算至共同海損行為之日為止的船齡確定,但絕緣設備、救生艇和類似小艇、通訊和航海儀器和設備、機器和鍋應按各自的使用的年數確定。
扣減的數額,應只按新材料或新部件製成並準備安裝到船上時的價值計算。
食物、物料、錨和錨鏈不作扣減。
乾塢、船台和移泊費用全部作為共同海損。
船底刷洗、油漆或塗層的費用不應作為共同海損,但如在共同海損行為之月以前的十二個月曾經油漆或塗層,則油漆或塗層費用的半數應作為共同海損。
規則十四臨時修理
如果船舶為了共同安全或因共同海損犧牲遭受損壞而在裝貨、停靠或避難港進行臨時修理,此項修理費用應作為共同海損。
如果為了完成航程而對意外損失進行臨時修理,不論對於其他有關方有無節省,此項修理費用應作為共同海損,但以因此所節省的共同海損費用為限。
作為共同海損的臨時修理費用,不作“以新換舊”的扣減。
規則十五運費損失
如果共同海損行為造成貨物損失,或者貨物損失已作為共同海損受到補償,則由於貨物損失所引起的運費損失也應作為共同海損受到補償。
損失的運費總額應扣減其所有人為獲得此項運費本應支付,但由於犧牲的結果而未支付的費用。
規則十六對貨物犧牲的補償數額
犧牲的貨物,作為共同海損補償的數額,應以所受損失在卸貨時的價值為基礎,此項價值應根據送交收貨人的商業發票確定;如果沒有此項發票,則應根據裝運價值確定。貨物在卸貨時的價值應包括保險費和運費,但不由貨方承擔風險的運費除外。
如果受損貨物已經出售,而其損失數額未經另行議定,則作為共同海損受到補償的數額應根據出售淨得數額與按照本條第一款計算的完好淨值之間的差額確定。
規則十七分攤價值
共同海損的分攤,應以航程終止時財產的實際淨值為基礎,但貨物應以卸貨時的價值為基礎,此項價值應根據送交收貨人的商業發票確定;如果沒有此項發票,則應根據裝運價值確定。貨物的價值應包括保險費和運費(但不由貨方承擔風險的運費除外,)並扣減卸貨前和卸貨時所遭受的損失。確定船舶的價值時,無須考慮該船因訂有光船或定期租船契約而產生的有利或不利影響。
上述價值如果沒有包括犧牲的財產作為共同海損受到補償的數額,則應加上這一數額。有風險的客貨運費應扣減為獲得該項運費所支付的,不屬於共同海損的費用和船員工資,假使船舶和貨物在共同海損行為發生之日全部損失就無須支付這些費用和工資的話。財產價值還應扣減在共同海損行為以後所支付的一切額外費用,但已作為共同海損的費用除外。
如果貨物在運達目的地以前出售,應按出售淨得的數額加上作為共同海損受到補償的數額參加分攤。
非根據提單裝運的旅客行李和個人物品,不參加共同海損分攤。
規則十八船舶損壞
共同海損行為造成的船舶、機器和船具的損失,應作為共同海損的數額如下:
(1)如已經修理或更換,按該項損失的修理或更換的實際合理費用,並根據規則十三的規定進行扣減。
(2)如未經修理或更換,按該項損失引起的合理貶值,但不得超過估計的修理費用。如船舶遭受實際全損或修理費用超過修復後的船舶價值,則作為共同海損的數額應為該船的估計完好價值減去不屬於共同海損的損失的估計修理費用和船舶在受損狀態下的價值(如果出售,此項價值即為出售淨得的數額)以後的餘額。
規則十九未經申報或申報不實的貨物
未通知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而裝載的貨物或裝運時故意謊報的貨物所遭受的損失,不得作為共同海損。但此項貨物如果獲救,仍有參加共同海損分攤的責任。
裝運時不正當地以低於實際價值申報的貨物遭受損失時,應按申報價值受到補償,但應按實際價值參加分攤。
規則二十款項的提供
除船長、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的工資、給養費用以及不是在航程中補充的燃料、物料外,按共同海損費用百分之二計算的手續費,應作為共同海損,如果款項不是由任何分攤方提供,則為了通過押船契約或其他方法籌得款項所發生的必要費用,或為此目的變賣貨物而使貨主遭受的損失,均應作為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費用墊款的保險費也應作為共同海損。
規則二十一共同海損利息
對於共同海損費用、犧牲和補償,應給予年利率百分之七的利息,直至共同海損理算編制完成之日為止;對於在此以前已由各分攤方或從共同海損保證金內先行償還的一切款項,也應給予利息。
規則二十二保證金的處理
如果就貨物就負擔的共同海損、救助或特殊費用收取了保證金,此項保證金應以船舶所有人和保證金交付者所分別指定的代表的聯合名義,立即存入經雙方認可的銀行,開立特別帳戶。此項保證金,連同可能產生的利息,作為有關貨方向應收回上述費用的有關方的擔保。如經理算人書面證明,可用保證金進行預付或將保證金退還。保證金的提供、支用或退還,不影響各有關方的最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