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月,中國科學院王大衍、王淦昌等四位科學家向黨中央提出跟蹤世界先進水平、發展高技術的建議。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及時做出決定,實施《高新技術研究開發計畫綱要》即
863計畫
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畫(863計畫)管理辦法
來源:國家科技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以下簡稱《綱要》),保證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以下簡稱863計畫)的順利實施,實現科學、規範、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根據《國家科技計畫管理暫行規定》和《國家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863計畫是解決事關國家長遠發展和國家安全的戰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術問題,發展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高技術,統籌高技術的集成和套用,引領未來新興產業發展的計畫,主要支持《綱要》提出的前沿技術和部分重點領域中的重大任務。
第三條 863計畫按照研究開發任務的性質,選擇若干高技術領域作為發展重點,領域內設定專題和項目,採取分類管理的方式。專題以前沿技術研究為導向,以提高原始性創新能力和獲取自主智慧財產權為目標;項目以國家戰略需求為導向,以提高集成創新能力和形成戰略產品原型或技術系統為目標。
第四條 科技部、總裝備部會同財政部制定計畫管理辦法,科技部牽頭負責,並會同總裝備部組織實施。計畫分年度落實各領域的戰略目標、任務和經費。863計畫的管理原則為:
(一)明確目標,突出重點。863計畫面向國家重大戰略需求,鼓勵自主創新,力爭重點突破。
(二)明確權責,規範管理。863計畫實行政府決策與專家評審相結合的立項制度,建立健全評審專家遴選制度、問責制度、迴避制度、信用制度和公告制度,保證項目立項的科學、公正與公平。
(三)統籌協調,聯合推進。863計畫的實施充分發揮部門、行業、地方、企業和各方面專家的作用,並統籌項目、人才和基地建設。
(四)定期評估,注重績效。863計畫定期對領域、專題和項目的執行情況與績效進行第三方獨立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研究內容和經費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 863計畫經費由中央財政專項撥款支持。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監督檢查,計畫經費獨立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能
第六條 科技部和總裝備部是863計畫的組織實施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計畫發展戰略、目標和戰略任務;
(二)確定技術領域及領域內任務設定;
(三)組建863計畫專家委員會和領域專家組;
(四)建立備選項目庫,審定項目立項建議,批覆立項;
(五)編制年度計畫及年度預算;
(六)督促、檢查計畫的實施,協調並處理項目執行中的重大問題。
第七條 組織實施部門設立863計畫聯合辦公室(以下簡稱“聯辦”)。聯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提出重大事項決策建議;
(二)編制年度計畫;
(三)協調計畫進度;
(四)組織對計畫執行的評估工作;
(五)組織協調跨領域活動;
(六)綜合管理計畫專家庫和基地。
聯辦設常設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八條 各領域設立領域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域辦”),負責本領域的組織實施和監督。領域辦設在組織實施部門。民口各領域辦吸納國務院主要相關部門參加。領域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提出本領域的戰略目標和發展重點;
(二)研究提出本領域專題設定和項目立項建議;
(三)編制本領域年度計畫;
(四)審核項目和專題課題申請指南(標書);
(五)批准專題課題立項,審核項目課題立項建議;
(六)提出重大項目主要承擔單位、總體專家組人員組成建議,組織對重大項目實施方案的論證;
(七)組織對項目、專題的評估和驗收;
(八)簽訂或委託簽訂課題任務契約書。
第九條 863計畫設立計畫專家委員會,對計畫的戰略決策和實施進行諮詢與監督。計畫專家委員會成員由組織實施部門聘任,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三年,最多擔任兩屆。計畫專家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對計畫發展戰略和計畫目標、戰略任務和部署等重大事項的決策提供諮詢意見和建議;
(二)對計畫的實施進行監督。
第十條 各領域設立領域專家組,為本領域的戰略決策和組織實施提供諮詢與技術指導。領域專家組由部門和地方推薦,組織實施部門選聘,計畫專家委員會成員不參加領域專家組。領域專家組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三年,最多擔任三屆。領域專家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本領域技術發展戰略與預測研究,對領域的目標和任務提供決策諮詢;
(二)參與編制項目和專題課題申請指南(標書);
(三)審議專題課題和項目立項建議;
(四)參與項目實施方案的論證;
(五)參與對項目(課題)執行情況的檢查、評估和驗收工作;
(六)承擔領域重要技術發展問題的諮詢工作。
第十一條 863計畫設立專家庫。專家庫中的專家參與863計畫的實施,發揮同行評議的作用。專家庫中的專家通過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推薦,由組織實施部門核准後統一入庫。專家庫中的專家根據需要可參加以下工作:
(一)課題的評議和評審工作;
(二)項目(課題)執行情況的檢查、評估和驗收工作;
(三)對計畫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組織實施部門所屬的相關中心(以下簡稱“相關中心”)接受組織實施部門的委託,在領域辦的指導下,承擔863計畫的過程管理和基礎性工作,主要包括:
(一)承擔專題課題申請指南的組織編制工作;
(二)承擔專題和項目課題申請書的受理和形式審查工作;
(三)承擔專題課題評議、評審的組織工作,提出立項建議;
(四)承擔項目課題評審或評標的組織工作,提出立項建議;
(五)承擔課題任務契約書的審核工作;
(六)承擔課題檢查和驗收的組織工作;
(七)承擔項目和專題的信息與文檔的管理工作,每年向領域辦報告專題和項目的執行情況;
(八)承擔領域專家組的支撐和服務工作。
第三章 專題管理
第十三條 各領域下設若干專題,專題以前沿技術的研究開發為主。領域辦組織研究提出本領域專題設定、專題目標和主要任務等建議,經聯辦組織綜合審議後,報組織實施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 專題下設課題,課題原則上不設子課題。課題通過公開、公平的競爭機制確定,主要程式如下:
(一)公開發布課題申請指南;
(二)同行專家通訊評議;
(三)同行專家會議評審;
(四)領域辦批准。
第十五條 根據領域年度計畫和專題戰略目標,相關中心每年組織領域專家組成員和同行專家研究編制課題申請指南,由領域辦審核發布。
第十六條 相關中心從計畫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同行專家對課題申請進行通訊評議或會議評審。
第十七條 相關中心根據評議評審結果提出課題立項建議,領域專家組對立項建議進行審議,領域辦批准。
第十八條 為了鼓勵創新,各領域可安排適當比例的非共識課題。對於在評議過程中出現的非共識課題,由領域專家組成員署名推薦,直接列入課題立項建議,報領域辦批准。
第十九條 課題責任人填報課題任務契約書,相關中心負責審核,領域辦與課題責任人簽訂課題任務契約書。
第二十條 課題立項結果向社會公布。對未被批准的課題申請,由相關中心向課題申請者做出書面通知。
第二十一條 相關中心組織領域專家組成員和專家庫中的專家,對課題進行檢查,並根據檢查情況提出課題調整建議,經領域專家組審議後,報領域辦批准。
第二十二條 相關中心組織領域專家組成員和專家庫中的專家,對課題進行驗收,驗收結果分為通過驗收、不通過驗收和結題三種。
課題形成的國家秘密技術,按照《科學技術保密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由於不可抗拒的客觀原因,需要終止或調整的課題,由課題責任人向相關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領域專家組審核後,報領域辦批准。
第二十四條 領域辦委託專業評估機構,對專題實施情況進行獨立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提出專題調整建議,經聯辦會簽後,報組織實施部門批准。
專題任務結束後,領域辦組織對專題進行總結,並進行績效考評。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二十五條 863計畫各領域的項目包括重大項目和重點項目兩類。重大項目以形成原型樣機或重大技術系統為目標,重點項目以突破核心技術、開發單項戰略產品原型或解決中試中的重要工藝問題為目標。項目一般下設課題,課題由法人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 根據部門、地方提出的重大科技需求,結合本領域技術發展趨勢,以及專題課題成果,領域辦組織研究提出項目立項建議。立項建議主要包括:項目的目標和具體指標要求、主要研究內容、技術路線等。重大項目應同時提出主要承擔單位建議。
第二十七條 重大項目立項建議由聯辦組織進行綜合審議,由組織實施部門批准;重點項目立項建議經聯辦會簽報組織實施部門批准。
第二十八條 重大項目的任務落實:
(一)項目主要課題承擔單位推薦總體專家組人選,經領域辦審核後,報組織實施部門批准。總體專家組負責提出項目實施方案建議、項目的總體集成和技術協調,參加項目課題的驗收。
(二)總體專家組根據批准的重大項目立項建議,研究提出重大項目實施方案建議。實施方案應包括具體目標、任務分解、進度計畫及課題承擔單位選擇方式建議等內容。
(三)領域辦組織領域專家組成員、專家庫中的專家和相關產業界專家對重大項目實施方案進行論證,通過論證的實施方案報組織實施部門批覆。
(四)項目課題通過招標或擇優委託的方式確定承擔單位,由總體專家組負責編制課題指南或標書,由領域辦審核後發布。
(五)相關中心組織課題承擔單位的招標或擇優評審,提出課題承擔單位建議,在徵求總體專家組意見後報領域辦審核,由組織實施部門批准。
第二十九條 重點項目的任務落實:
(一)領域辦組織領域專家組成員和專家庫中的專家編制重點項目指南或標書,經組織實施部門批准後,由領域辦發布。
(二)相關中心組織重點項目的評審或評標,提出課題承擔單位和項目牽頭單位建議。
(三)領域辦組織領域專家組對課題承擔單位和項目牽頭單位建議進行諮詢審議,審核後報組織實施部門批覆。
第三十條 領域辦與課題承擔單位簽訂課題任務契約書,保密課題應同時簽訂保密協定,按照保密規定進行管理;非保密課題的立項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一條 相關中心組織專家庫中的專家對項目課題的實施進行檢查,提出課題調整建議,經領域辦審核後,報組織實施部門批准。
第三十二條 由於不可抗拒的客觀原因需要調整或終止的課題,由課題承擔單位向相關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領域辦審核後,報組織實施部門批准。
第三十三條 對與部門、行業及地方關聯度大、示範性強的項目,可以委託有關部門或地方政府作為項目主持單位,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領域辦根據項目特點,提出項目主持單位建議,報組織實施部門批准。項目主持單位是項目的責任主體。
(一)項目主持單位組織提出項目實施方案,經領域辦組織論證後,報組織實施部門批覆。
(二)項目主持單位通過招標或擇優委託的方式,確定課題承擔單位。
(三)項目主持單位與課題承擔單位簽訂課題任務契約書,報領域辦備案。
(四)項目主持單位落實項目約定支付的匹配經費和其它配套條件,協調並處理項目執行過程中的有關事項。
(五)項目主持單位負責督促、檢查課題的執行情況,並向領域辦提交項目年度執行和進展情況報告。
(六)項目主持單位根據課題執行情況對課題進行調整,報領域辦備案。
(七)項目主持單位組織課題驗收,並負責準備項目驗收相關材料和向領域辦提出項目驗收申請。
第三十四條 領域辦委託專業評估機構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中期評估,委託專業監理機構對工程性項目進行全程監理。根據評估結論和監理意見,領域辦提出項目調整建議,經聯辦會簽後,報組織實施部門批准。
第三十五條 課題由相關中心或項目主持單位組織驗收;項目由領域辦組織驗收,並進行績效考評。項目形成的國家秘密技術,按照《科學技術保密規定》進行管理。
第五章 基地管理
第三十六條 863計畫統籌考慮項目、人才和基地建設,在通過項目(課題)對創新人才和團隊持續支持的同時,形成一批具有國際水平的863計畫研究開發基地。863計畫研究開發基地是承擔863計畫研發任務中取得突出成績、擁有優秀創新團隊和較強研發實力的單位。
第三十七條 在計畫實施過程中,通過項目(課題)對863計畫研究開發基地優先和持續支持,凝聚和培養一批高水平的研究開發人才隊伍,形成開放、流動、競爭、協作的機制,實現研究開發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共享,為我國高技術持續發展奠定良好基礎。
第三十八條 聯辦負責組織基地的認定工作。在領域辦推薦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組織申報的基礎上,聯辦組織專家評審,提出基地的認定建議,報組織實施部門批准。
第三十九條 基地實行期限制,進行動態管理。聯辦組織對基地的評估和考核工作。組織實施部門根據評估和考核結果,對基地進行動態調整。聯辦負責基地的綜合管理和協調,並委託部門或地方對基地進行具體管理。
第六章 智慧財產權和資產管理
第四十條 863計畫管理機構、課題依託單位和課題承擔單位要加強智慧財產權管理,嚴格執行科技部《關於加強國家科技計畫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的規定》(國科發政字[2003]94號)。863計畫課題形成的智慧財產權,其歸屬、使用和管理按照《關於國家科研計畫項目研究成果智慧財產權管理的若干規定》(國辦發[2002]30號)執行。
第四十一條 建立規範、健全的項目科學數據和科技報告檔案。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按照科技部有關科學數據共享和科技計畫項目信息管理的規定和要求,按時上報項目(課題)有關科研資料和數據。
863計畫項目(課題)實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專利、軟體、資料庫等,均應標註“863計畫資助”。
第四十二條 課題研究過程中形成的無形資產,由課題依託單位負責管理和使用。課題研究成果轉化及無形資產使用產生的經濟效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用863計畫經費購置或試製的固定資產屬於國有資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評估與監督
第四十四條 組織實施部門委託專業評估機構,定期對863計畫領域、專題和項目的執行情況與績效進行第三方獨立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對領域、專題和項目的研究內容和經費進行調整以及改進和完善計畫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五條 在項目(課題)立項、檢查、驗收等環節中,對涉及到組織管理者、專家自身及單位利益的事項,實行迴避制度。
第四十六條 863計畫實行信用管理制度,科學記錄、管理和使用信用信息。
(一)對項目(課題)申請者在申報過程中的信用狀況進行客觀記錄;
(二)對課題負責人、課題依託單位、課題承擔單位、項目責任主體在項目(課題)執行和驗收過程中信用狀況進行客觀記錄;
(三)對專家參與項目(課題)評議、評審、評估、檢查和驗收等過程中的信用狀況進行客觀記錄。
第四十七條 組織實施部門對在863計畫研究開發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人員或單位,給予表彰。
第四十八條 對於在申請、評議、評審、評估、檢查、執行和驗收過程中發現的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以及違規操作或因主觀原因未能完成契約規定的任務並造成重大損失者,863計畫實行責任追究制度。情節較輕的,公開通報直接責任者,終止相關項目(課題)契約,清理賬目與資產;情節較重的,在一定時期內,取消直接責任者承擔863計畫任務的資格;構成違紀的,建議相關管理部門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863計畫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2006年7月31日)起施行。《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畫(863計畫)管理辦法》(國科發計字[2001]632號)同時廢止。
第五十一條 組織實施部門依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