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條例》

《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條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頒布實施,將使三峽—葛洲壩樞紐區域的安全保衛工作有法可依,對於確保兩個樞紐安全穩定運行意義重大。

制訂背景

長江三峽工程是世界最大的水利樞紐工程。2010年,三峽水庫首次成功蓄水至175米,標誌著三峽工程的防洪、發電、通航、補水等各項功能均達到設計要求,綜合效益開始全部發揮。2012年7月,三峽電站左岸電廠、右岸電廠、地下電廠共32台水輪發電機組全部投產,雙線五級船閘年過閘運輸噸位超過1億噸。長江三峽水利樞紐的安全運行直接關係到華東、華中、華南的用電以及下游防洪區域1500多萬人民民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近年來,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和三峽集團公司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安全保衛制度和措施,對保衛三峽樞紐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也為三峽樞紐安全保衛立法奠定了實踐基礎。隨著三峽樞紐投入全面運營,其安全保衛任務更加突出,安全保衛立法的條件也更加成熟。

徵詢意見

2013年7月17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條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劃定安全保衛範圍是實施安保措施的前提和基礎。徵求意見稿規定,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的範圍,包括三峽樞紐及其周邊特定區域,分為陸域安全保衛區、水域安全保衛區、空域安全保衛區這三類。

正式發布

2013年9月16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7章41條,分為總則、陸域安全保衛、水域安全保衛、空域安全保衛、安全保衛職責、法律責任、附則。

安全保護措施

條例分別規定了三峽樞紐陸域、水域、空域的安全保衛措施。條例將陸域安全保衛區劃分為限制區、控制區和核心區,將水域安全保衛區劃分為管制區、通航區、禁航區,並按照注重不同區域間保衛制度的銜接和協調,加強三峽樞紐安全保衛與保障周邊民眾正常生產生活相平衡的原則,確立了有針對性、便於操作的安全保衛措施。
陸域、水域的安全保衛措施主要有:一是根據不同區域的安全等級,採取不同的出入管制和檢查措施。二是明確了在陸域安全保衛區活動的車輛和人員、在水域安全保衛區活動的船舶和人員應當遵守的各項規定。三是明確了安全保衛區內危險物品運輸的特殊規定。四是規定了對非法進入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區域的車輛、船舶和人員的處置措施。
鑒於中國目前已有較為完備的空域管理法律法規,且空域防衛作戰由軍隊負責,條例將空域安全保衛限定於低空空域,重點作了三項規定:一是航空器應按照批准的計畫飛行。二是禁止進行風箏孔明燈熱氣球、飛艇、動力傘滑翔傘三角翼無人機輕型直升機航模等升放或者飛行活動。三是加強對空域安全的動態監控,發現違反規定的升放或者飛行活動應當及時協調有關部門查明情況並依法處置。

法律責任

一是規定了違反三峽樞紐陸域、空域相關規定的法律責任。
二是規定了違反三峽樞紐水域相關規定的法律責任。
三是規定了負有三峽樞紐安全保衛職責的相關政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相關職責的法律責任。
四是對違反本條例規定,同時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民用航空法、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為,為了確保本條例與上述法律法規的有機銜接、避免重複表述,同時體現三峽樞紐安全保衛的特殊需求,條例將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作為違反上述法律法規的加重情節,規定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工作,維護長江三峽水利樞紐的安全和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設立長江三峽水利樞紐(以下簡稱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三峽樞紐實施保護。
第三條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區的範圍包括三峽樞紐及其周邊特定區域,分為陸域安全保衛區、水域安全保衛區、空域安全保衛區。
陸域安全保衛區、水域安全保衛區實行分區安全保衛制度,具體範圍的劃定和調整,由湖北省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空域安全保衛區為陸域安全保衛區、水域安全保衛區上空的低空空域。
第四條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工作堅持預防與應急處置相結合、專門機關管理與人民民眾參與相結合、安全保衛與經濟社會發展並重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統一領導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工作。國務院公安、交通運輸、水行政等部門和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三峽樞紐安全保衛有關工作。湖北省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對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工作實行屬地管理。
第六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危害三峽樞紐的安全,發現危害三峽樞紐安全的行為和隱患應當立即報告。
對保護三峽樞紐安全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工作所需經費,由有關人民政府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和規定的經費負擔體制予以保障。
第二章陸域安全保衛
第八條陸域安全保衛區劃分為限制區、控制區、核心區。各區的周邊界線應當設定實物屏障或者警示標誌,各區的出入口和重點部位應當配備警戒崗哨或者技術防範設施。
第九條限制區是限制無關車輛接近三峽樞紐的區域。車輛憑限制區通行證方可進入限制區。
人員可以徒步進出限制區。但是,根據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工作的需要,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可以臨時限制人員通行。
第十條控制區是限制無關車輛和人員接近三峽樞紐,並在緊急情況時提供有效緩衝和防護的區域。車輛和人員憑控制區通行證並按規定接受安全檢查方可進入控制區。
第十一條核心區是實行封閉式管理的區域。核心區實施下列安全保衛措施:
(一)出入口和重點部位由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設定崗哨,車輛、人員憑核心區通行證、接受安全檢查並確認資格身份方可通行;
(二)物資憑有效的物資轉場、外運、內運申請單通行,必要時在出入口對所有通行物資進行危險物品檢測;
(三)配備覆蓋全區的視頻監控等技術防範設施,實施全天候安全巡查。
第十二條進入陸域安全保衛區的車輛、人員的通行證件,由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核發和管理,並報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嚴禁非法攜帶槍枝、彈藥、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或者非法運輸危險物品進入陸域安全保衛區。
因施工作業等需要運輸危險物品進入陸域安全保衛區的,應當經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同意,並依法報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四條在陸域安全保衛區活動的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越通行證限定的範圍活動;
(二)通過設有禁止通行標誌的區域;
(三)攀爬、鑽越、移動、損毀實物屏障或者警示標誌;
(四)擾亂管理秩序和危害設施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未持有效的通行證件或者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車輛、人員,禁止進入陸域安全保衛區。安全保衛人員對非法進入或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車輛、人員,應當立即制止;對不服從管理的,應當立即依法予以控制並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三章水域安全保衛
第十六條水域安全保衛區劃分為管制區、通航區、禁航區。各區的周邊界線應當設定警示標誌,配備警戒崗哨或者技術防範設施。
第十七條管制區是對擬通過三峽樞紐通航建築物(以下稱過閘)的船舶進行安全檢查、防止未經批准通過的船舶接近三峽樞紐的緩衝水域。進入管制區的船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過閘船舶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規定的程式和要求,提前向三峽通航管理機構報告;
(二)不得運輸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規定禁止過閘的危險物品;運輸其他危險物品過閘的,應當向三峽通航管理機構申報,不得偽報、瞞報;
(三)不得進行容易引發火災、爆炸事故的檢修作業;
(四)不得在集泊期間上下除本船船員以外的其他人員或者裝卸物品;
(五)不得搶航、追越或者有其他擾亂水上交通秩序的行為。
第十八條通航區是由三峽通航管理機構統一指揮調度過閘船舶進出引航道和通航建築物的特定區域。
船舶應當按照調度指令有序進出引航道和通航建築物,不得在通航區內擅自停泊,不得搶航、追越或者有其他擾亂水上交通秩序的行為。過閘期間船員、乘客不得擅自離開本船,不得攀爬通航建築物。
第十九條禁航區是禁止船舶和人員進入的水域。除公務執法船舶以及持有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簽發的作業任務書和三峽通航管理機構簽發的施工作業許可證的船舶外,任何船舶和人員不得進入禁航區。
禁航區應當設定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崗哨。
第二十條對因機械故障等原因失去控制有可能進入水域安全保衛區的船舶,三峽通航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使其遠離。
對違反規定進入管制區、通航區的船舶,公安機關、三峽通航管理機構應當立即制止並將其帶離。
對違反規定進入禁航區的船舶,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勤人員應當立即進行攔截並責令駛離;對拒絕駛離的,應當立即依法予以控制並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運輸危險物品過閘的船舶,應當按照規定的方式、時間過閘,不得與客運船舶同一閘次通過,除核定船員和押運人員外,禁止其他人員隨船。
第四章空域安全保衛
第二十二條在空域安全保衛區飛行的航空器,應當嚴格按照飛行管制部門批准的計畫飛行。
第二十三條禁止在空域安全保衛區進行風箏、孔明燈、熱氣球、飛艇、動力傘、滑翔傘、三角翼、無人機、輕型直升機、航模等升放或者飛行活動。
第二十四條負有三峽樞紐安全保衛職責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空域安全保衛區安全情況的動態監控,發現違反三峽樞紐空域安全保衛規定的升放或者飛行活動,應當立即協調有關部門查明情況,依法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
第五章安全保衛職責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確定的機構負責溝通協調和研究解決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湖北省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立由長江流域各省、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的三峽樞紐安全保衛指揮系統,制定三峽樞紐安全保衛方案,並做好信息溝通和匯總研判工作。
宜昌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立由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三峽通航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等組成的三峽樞紐安全保衛指揮平台,統一管理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工作。
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與三峽安全保衛區內其他機構、單位的溝通協調,並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業務指導。
第二十六條宜昌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加強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區及其周邊地區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落實治安聯防制度,維護社會秩序,防範針對三峽樞紐的破壞活動。
第二十七條負有三峽樞紐安全保衛職責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安全宣傳教育,提高社會公眾安全防範意識和能力。
三峽樞紐周邊地區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
第二十八條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是安全生產、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依法落實安全生產、治安保衛重點單位職責,建立安全運行監測體系;對重要部位、特種設備進行重點排查梳理,加強對重要崗位工作人員的背景審查及其身份核對。
湖北省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依法履行上述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改正。
第二十九條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依法落實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和技術標準,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技術保護措施,做好通報預警、安全監測、應急處置等工作,發現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情況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發現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情況應當及時通知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採取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十條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依法落實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職責,配備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湖北省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應當針對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工作加強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建設,及時組織消除火災隱患。
第三十一條在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區範圍內設立或者調整遊覽項目,應當由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制定遊覽項目實施方案,報湖北省人民政府審批。湖北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設立或者調整的遊覽項目進行安全風險評估。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遊覽項目實施方案組織遊覽活動,不得擅自擴大範圍、增設遊覽項目。
根據三峽樞紐安全保衛、生產運行、防汛抗旱、水資源調度等需要,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控制進入遊覽區域的遊客人數、暫停部分或者全部遊覽項目,並將相關信息及時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條長江流域各港口、碼頭應當建立由經營管理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的安全保衛制度,消除擬進入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區的船舶的安全隱患。
擬進入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區的船舶應當建立由船舶所有人、經營人負責的安全保衛制度,依法對船員、乘客和貨物進行安全檢查和登記。
第三十三條三峽通航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制定的三峽樞紐通航安全管理規定,對擬過閘的船舶進行安全檢查、航運調度指揮。
第三十四條負有三峽樞紐安全保衛職責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制定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組織培訓應急救援專業力量,定期開展聯合演練;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對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區內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先期處置。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對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非法運輸危險物品進入陸域安全保衛區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擾亂陸域安全保衛區管理秩序或者危害設施安全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非法進入陸域安全保衛區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人員非法進入禁航區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非法進行升放活動的。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非法進入管制區、通航區,或者進入後不服從管理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非法運輸危險物品過閘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導致進入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區的船舶存在安全隱患的。
第三十七條負有三峽樞紐安全保衛職責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依法履行三峽樞紐安全保衛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涉及三峽樞紐水庫大壩安全、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內河交通安全管理、電力設施保護等事項,本條例未作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葛洲壩水利樞紐的安全保衛規定,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制定。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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