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球場
1.1球場應是一個長方形,如圖A(規則1.5除外);根據圖中所示尺寸,用寬40毫米的線畫出。
1.2場地線的顏色最好是白色、黃色或其他容易辨別的顏色。
1.3.1測試正常球速區域的4個40毫米x40毫米的標記(規則4.4),應畫在單打發球區邊線內沿,距端線530毫米和990毫米處(如圖B、C)。
1.3.2這些標記的寬度均包括在所畫的尺寸內,即距端線外沿530毫米至570毫米和950毫米至990毫米。
1.4所有場地線都是它所確定區域的組成部分。
1.5如果面積不夠畫出雙打球場,可畫一單打球場,如圖D;端線亦為後發球線,網柱或代表網柱的條狀物(規則2.2)應放置在邊線上。
2.網柱
2.1從球場地面起,網柱高1.55米。網柱必須穩固地同地面垂直,並使球網保持緊拉狀態,如規則3所述。網柱如圖A所示,應放置在雙打的邊線上。
2.2如不能設定網柱,必須採用其他辦法標出邊線通過網下的位置。例如,使用細柱或40毫米寬的條狀物固定在邊線上,垂直向上到網頂繩索處。
2.3在雙打球場上,不論進行的是雙打還是單打比賽,網柱或代表網柱的條狀物,均應置於雙打邊線上。
3.球網
3.1球網應是深色、優質的細繩織成。網孔方形,各邊長均在15-20毫米之間。
3.2網上下寬760毫米。
3.3網的頂端用75毫米的白布對摺而成,用繩索或鋼絲從夾層穿過。白布邊的上沿必須緊貼繩索或鋼絲。
3.4繩索或鋼絲須有足夠的長度和強度,能牢固地拉緊並與網柱頂部取平。
3.5球場中央網高1.524米,雙打邊線處網高1.55米。
3.6球網的兩端必須與網柱繫緊,它們之間不應有空隙。
4.羽毛球
羽毛球可由天然材料、人造材料或用它們混合製成。只要球的飛翔性能與用天然羽毛和包裹羊皮的軟木球托製成的球的性能相似即可。
4.1一般式樣
4.1.1羽毛球應有16根羽毛固定在球托部。
4.1.2羽毛長64毫米至70毫米。但每一個球的羽毛從托面到羽毛尖的長度應一致。
4.1.3羽毛頂端圍成圓形,直徑為58毫米至68毫米。
4.1.4羽毛套用線或其他適宜材料扎牢。
4.1.5球托直徑25毫米至28毫米,底部為圓形。
4.2羽毛球重4.74克至5.50克。
4.3非羽毛球製成的球
4.3.1用合成材料製成裙狀或羽毛。
4.3.2球托如規則4.1.5所述。
4.3.3尺寸和重量同4.1.2、4.1.3和4.2;但由於合成材料與天然羽毛在比重、性能上的差異,可允許不超過10%的誤差。
4.4球的檢驗
4.4.1驗球時,站在端線外,用低手向前上方全力擊球,球的飛行方向須與邊線平行。
4.4.2一個具有正常速度的球,應落在離對方端線530-990毫米之間的區域內。
4.5非標準球
只要球的一般式樣、速度和飛翔性能不變,經有關國家組織批准,可以變通以上條款。
4.5.1由於海拔或氣候等條件不宜使用標準球時。
4.5.2如情況特殊,必須更改才有利於開展比賽時
5.球拍
5.1一把球拍的各部分如規則5.1.1至5.1.7所述,各部分的規格要求如圖E所示。
5.1.1球拍由拍柄、排弦面、拍頭、拍桿、連線喉組成整個框架。
5.1.2拍柄是擊球者握住球拍的部分。
5.1.3拍弦面是擊球者用於擊球的部分。
5.1.4拍頭界定了拍弦面的範圍。
5.1.5拍桿通過規則5.1.6所述的部件連線拍柄與拍頭。
5.1.6連線喉(如果是這樣的結構)連線拍桿與拍頭。
5.1.7拍頭、連線喉、拍桿和拍柄總稱拍框。
5.2拍框總長度不超過680毫米,寬不超過230毫米。
5.3.1拍弦面應是平的,用拍弦串過拍頭十字交叉或其他形式編織而成。變質的式樣應保持一致,尤其是拍面中央的編織密度不得小於其他部分。
5.3.2拍弦面長不超過280毫米,寬不超過220毫米。
5.3.3不論拍弦用什麼方式拉緊,規定拍弦伸進連線喉的區域不超過35毫米,連同這個區域在內的整個拍弦面長不超過330毫米。
5.4.1球拍不允許有附加物和突出部,除非是為了防止磨損、斷裂、振動,或調整重心的附加物,或預防球拍脫手而將拍柄系在手上的繩索;但尺寸和位置應合理。
5.4.2不允許改變球拍的規定式樣
6.設備的批准
有關球拍、球、設備以及試製品能否用於比賽的問題,由國際羽聯作出裁決。這種裁決可由國際羽聯主動作出,或根據對其有切身利益的個人、團體(包括運動員、設備廠商、國家組織及其成員)的請求作出。
7.運動員
7.1“運動員”系指所有參加比賽的人。
7.2雙打比賽以兩名運動員為一方,單打比賽以一名運動員為一方。
7.3有發球權的一方叫發球方,對方叫接發球方。
8.擲挑邊器
8.1比賽前,雙方應擲挑邊器。嬴的一方將在規則8.1.1或8.1.2中作出選擇。
8.1.1先發球或先接發球。
8.1.2一個場區或另一個場區。
8.2輸方在餘下的一項中作出選擇。
9.計分
9.1除非另有商定,一場比賽以三局兩勝定勝負。
9.2隻有發球方才能得分。
9.3雙打和男子單打(規則9.6的情況除外)先得15分的一方勝一局。
9.4女子單打(規則9.6的情況除外)先得11分的一方勝一局。
9.5.113平或14平(女子單打9平或10平)時,先獲得13分或14分(女子單打9分或10分)的一方,可以選擇“再賽”或“不再賽”。
9.5.2這一選擇只能在規定分數第一次出現,下一次發球發出前作出。
9.5.313平(女子單打9平)時不選擇“再賽”,在14平(女子單打10平)時先獲14分(女子單打10分)者仍可選擇“再賽”。
9.6選擇“再賽”後從“0比0”開始報分,先獲(規則9.6.1至9.6.4)再賽分數的一方勝該局。
9.6.113平再賽5分;
9.6.214平再賽3分;
9.6.39平再賽3分;
9.6.410平再賽2分。
9.7下一局開始時由上一局的勝方先發球。
10.交換場區
10.1以下情況運動員應交換場區;
10.1.1第一局結束;
10.1.2第三局開始前;
10.1.3第三局中或只進行一局的比賽中,當領先的一方得分為11分一局的6分或15分一局的8分時。
10.2運動員未按規則10.1的規定交換場區,一經發現立即交換,已得分數有效
11.發球
11.1合法發球11.1.1發球時任何一方都不允許非法延誤發球;
11.1.2發球員和接發球員都必須站在斜對角發球區內發球和接發球,腳不能觸及發球區的界線;兩腳必須都有一部分與地面接觸,不得移動,直至將球發出(規則11.4)。
11.1.3發球員的球拍必須先擊中球托,與此同時整個球要低於發球員的腰部。
11.1.4擊球瞬間,球拍桿應指向下方,從而使整個排頭明顯低於發球員的整個握拍手部(如圖F)。
11.1.5發球開始(規則11.2)後,發球員的球拍必須連續向前揮動,直至將球發出。
11.1.6發出的球必須向上飛行過網,如果不受攔截,應落入接發球員的發球區內。
11.2一旦雙方運動員站好位置,發球員的球拍頭第一次向前揮動即為發球開始。
11.3發球員須在接發球員準備好後才能發球,如果接發球員已試圖接發球則被認為已做好準備。
11.4一旦發球開始(規則11.2),球被發球員的球拍觸及或落地即為發球結束。
11.5雙打比賽,發球員或接發球員的同伴站位不限,但不得阻擋對方發球員或接發球員的視線。
12.單打
12.1發球員的分數為0或雙數時,雙方運動員均應在各自的右發球區發球或接發球。
12.2發球員的分數為單數時,雙方運動員均應在各自的左發球區發球或接發球。
12.3如“再賽”,發球員應以該局的總得分,按規則12.1和12.2的規定站位。
12.4球發出後,由發球員和接發球員交替對擊直至“違例”或“死球”。
12.5.1接發球員違例或因球觸及接發球員場區內的地面而成死球,發球員就得一分。隨後,發球員再從另一發球區發球。
12.5.2發球員違例或因球觸及發球員場區內的地面而成死球,發球員即失去發球權。隨後,接發球員成了發球員,雙方均不得分。
13.雙打
13.1一局比賽開始和每次獲得發球權的一方,都應從右發球區發球。
13.2隻有接發球員才能接發球;如果他的同伴去接球或被球觸及,發球方得一分。
13.3.1自發球被回擊後,由發球方的任何一人擊球,然後由接發球方的任何一人擊球,如此往返直至死球。
13.3.2自發球被回擊後,運動員可以從網的各自一方任何位置擊球。
13.4.1接發球方違例或因球觸及接發球方場區內的地面而成死球,發球方得一分,原發球員繼續發球。
13.4.2發球方違例或應球觸及發球方場區內的地面而成死球,原發球員即失去發球權,雙方均不得分。
13.5.1每局開始首先發球的運動員,在該局本方得分為0或雙數時,都必須在右發球區發球或接發球;得分為單數時,則應在左發球區發球或接發球。
13.5.2每局開始首先接發球的運動員,在該局本方得分為0或雙數時,都必須在右發球區接發球或發球;得分為單數時,則應在左發球區接發球或發球。
13.5.3上述兩條相反形式的站位使用於他們的同伴。
13.5.4如有再賽,則以該局本方總得分,按規則13.5.1至13.5.3的規定站位。
13.6發球必須從兩個發球區交替發出(規則14和16的規定除外)。
13.7任何一局的首先發球員失去發球權後,由該局首先接發球員發球,然後由首先接發球員的同伴發球,接著由他們的對手之一發球,再由,另一對手發球,如此傳遞發球權。
13.8運動員不得有發球順序錯誤和接發球順序錯誤,或在同一局比賽中連續二次接發球(規則14和16的規定除外)。
13.9一局勝方中的任一運動員可在下一局先發球,負方中的任一運動員可先接發球。
14.發球區錯誤
14.1以下情況為發球錯誤∶
14.1.1發球順序錯誤;
14.1.2從錯誤的發球區發球;
14.1.3在錯誤的發球區準備接發球,且球已發出。
14.2發球區錯誤的處理;
14.3如果因發球區錯誤而“重發球”,則該回合無效,糾正錯誤重發球。
14.4如果發球區錯誤未被糾正,比賽也應繼續進行,並且不改變運動員的新發球區和新發球順序。
15.違例
15.1發球不合法(規則11.1);
15.2發球員發球時未擊中球;
15.3發球時,球過網後掛在網上或停在網頂;
15.4比賽時∶
15.4.1球落在球場界線外;
15.4.2球從網孔或網下穿過;
15.4.3球不過網;
15.4.4球碰屋頂、天花板或四周牆壁;
15.4.5球觸及運動員的身體或衣服;
15.4.6球觸及場外其他人或物體(由於建築物的結構問題,必要時地方羽毛球組織可以指定羽毛球觸及建築物的臨時規定,但其國家組織有否決權);
15.5比賽時,球拍與球的最初接觸點不在擊球者網的這一方(擊球者擊球後,球拍可以隨球過網);
15.6比賽進行中∶
15.6.1運動員球拍、身體或衣服觸及網或網的支撐物;
15.6.2運動員的球拍或身體從網下侵入對方場區,妨礙對方或使對方分散注意力;
15.6.3妨礙對方,如阻擋對方緊靠球網的合法擊球;
15.7比賽時,運動員故意分散對方注意力的任何舉動,如喊叫、故作姿態等;
15.8比賽時∶
15.8.1擊球時,球夾在和停滯在拍上緊接著又被拖帶;
15.8.2同一運動員兩次揮拍連續擊中球兩次;
15.8.3同方兩名運動員連續各擊中球一次;
15.8.4球觸及運動員球拍後繼續向其後場飛行;
15.9運動員嚴重違反或一再違反規則18的規定。
16.重發球
有裁判員宣判“重發球”,用於中斷比賽。
16.1遇不能預見或意外的情況,應重發球。
16.2除發球外,球過網後掛在網上或停在網頂,應重發球。
16.3發球時,發球員和接發球員同時違例,應重發球。
16.4發球員在接發球員未做好準備時發球,應重發球。
16.5比賽進行中,球托與球的其他部分完全分離,應重發球。
16.6司線員未看清,裁判員也不能作出決定時,應重發球。
16.7“重發球”時,最後一次發球無效,原發球員重新發球(規則14的規定除外)。
17.死球
下列情況為死球∶
17.1球撞網並掛在網上,或停在網頂;
17.2球撞網或網柱後開始在擊球者這一方落向地面;
17.3球觸及地面;
17.4“違例”或“重發球”已被宣報。
18.比賽連續性、行為不端及處罰
18.1比賽從第一次發球起至比賽結束應是連續的(規則18.2和18.3規定除外)。
18.2下列比賽中,每場比賽的第二局第三局之間應允許有不超過5分鐘的間歇;
18.2.1國際比賽項目;
18.2.2國際羽聯批准的比賽;
18.2.3在所有其他的比賽中(除非該國家組織預先公布不允許這一間歇)。
18.3遇有不是運動員所能控制的情況,裁判員可根據需要暫停比賽。如果比賽暫停,已得分數有效,續賽時由該分數算起。
18.4不允許運動員為恢復體力或喘息,或接受場外指導而中斷比賽。
18.5.1比賽時不允許運動員接受指導(規則18.2和18.3的規定除外)。
18.5.2在一場比賽中,運動員未經裁判員同意,不得離開場地(規則18.2所述除外)。
18.6隻有裁判員能暫停比賽。
18.7運動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8.7.1故意引起比賽中斷;
18.7.2故意改變球的速度;
18.7.3舉止無禮;
18.7.4規則未述的其他不端行為。
18.8對違反規則18.4、18.5或18.7的運動員,裁判員應執行∶
18.8.1警告;
18.8.2對已被警告過的一方判違例。
18.8.3對嚴重違反或屢犯者判違例並立即向裁判長報告,裁判長有權取消其比賽資格。
18.9未設裁判長時,競賽負責人有權取消違反者的比賽資格。
19.裁判職責和申述
19.1裁判長對競賽全面負責。
19.2臨場裁判員主持一場比賽並管理該場地及其周圍。裁判員向裁判長負責;未設裁判長時,向競賽負責人負責。
19.3發球裁判員負責宣判發球違例(規則11)。
19.4司線員負責宣判界內球或界外球。
19.5裁判員應維護和執行《羽毛球比賽規則》,及時地宣判“違例”或“重發球”等。
19.6裁判員對申述應在下一次發球前作出裁決。
19.7裁判員應使運動員和觀眾能了解比賽的進程。
19.8裁判員可與裁判長磋商、安排、撤換司線員或發球裁判員。
19.9裁判員不能推翻司線員和發球裁判員對事實的裁決。
19.10.1在缺少臨場裁判人員時,裁判員應就無人執行的職責作出安排。
19.10.2有臨場裁判人員不能作出判斷時,由裁判員執行他的職責或“重發球”。
19.11裁判員有權暫停比賽。
19.12裁判員應記錄與18條有關的情況並向裁判長報告。
19.13裁判員應將所有僅與規則問題有關的申述提交裁判長(這類申述,運動員必須在下一次發球擊出前提出;如在一局結尾,則應在離開場地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