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體性糾紛訴訟解決機制論》

《群體性糾紛訴訟解決機制論》

《群體性糾紛訴訟解決機制論》本書是關於研究“群體性糾紛訴訟解決機制論”的專著,書中圍繞我國群體訴訟機制的完善,立足國情,借鑑域外經驗,集中探討關於構建我國多元化群體訴訟機制的理由、思路、策略及具體改革方案。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群體性糾紛已成為中國當下的熱點問題。司法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對於無法或者不宜採取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化解的糾紛,建立一套公正而高效的群體訴訟機制加以妥善解決,業已成為我國民事訴訟法全面修改的焦點與難點。本書圍繞我國群體訴訟機制的完善,立足國情,借鑑域外經驗,集中探討關於構建我國多元化群體訴訟機制的理由、思路、策略及具體改革方案。

我國群體訴訟機制應當包括傳統型群體訴訟與現代型群體訴訟,而在傳統型群體訴訟中又包含了代表人訴訟與示範訴訟,現代型群體訴訟中又包含了團體不作為訴訟與集團訴訟。四種具體的訴訟機制並行不悖,各有其特點,分別應對不同類型的群體性案件。在制度完善的方案上,第一步是修改我國代農人訴訟的制度細節,提高效率和制度靈活度;第二步是總結司法實踐中的經驗,將示範訴訟作為群體訴訟機制之一確定下來,並予以細化;第三步是建立團體小作為訴訟制度,以期矯止侵犯小特定人小額利益的大眾違法行為;最後則是謹慎借鑑美式集團訴訟,嚴格限制其適用條件,通過個案積累經驗。從而最終形成一套既契合國情又順應時代需求的群體訴訟制度體系。

作者簡介

湯維建,男,蘇州大學法學學士(1986),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1992)、法學博士(1995),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後(1997),為新中國第一批民事訴訟法學博士、第一個比事訴訟法學博士後研究人員。現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秘書長。2005年首批入選《當代中國法學名家》,2006年入選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畫,主持“民事訴訟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我國集團訴訟改革研究”和“人民檢察院參與民事訴訟若干問題研究”等多個國家級、部級重人重點項目。三要著作有:《美困民事司法制度與民事訴訟程式》、《優勝劣汰的法律機制——破產法要義》、《破產程式與破產立法研究》、《民事訴訟法全面修改專題研究》(合著)、《香港民事訴訟法》(合著)、《民事訴訟法》(合著)、《民事訴訟法學》(主編)、《美國民事訴訟規則》(牛編)、《比事訴訟法學原理與案例教程》(主編)、《麥考密克論證據》(合譯)、《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民事訴訟流程》(合譯)等。先後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法學家》等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120餘篇。

目錄

第一章 群體性糾紛研究
一、群體性糾紛的概念
二、群體性糾紛的類型
三、群體性糾紛的結構
四、群體性糾紛的產生原因
第二章 群體訴訟的基礎理論
一、群體訴訟的內涵
二、群體訴訟的種類與類型
三、“代表”裝置中的訴訟代理與訴訟擔當
四、群體訴訟的功能
五、群體訴訟中的利益衝突及律師倫理
第三章 集團訴訟專題研究
一、美國集團訴訟的歷史演進
二、集團訴訟的功能
三、集團訴訟的程式設定
第四章團體訴訟專題研究
一、團體訴訟概述
二、團體訴訟的制度優勢
三、團體訴訟的制度劣勢
四、歐洲大陸法系國家團體訴訟的近況
五、亞洲國家和地區的團體訴訟新發展
第五章 我國代表人訴訟機制評析
一、我國代表人訴訟的立法評價
二、我國代表人訴訟機制的正當性
三、我國代表人訴訟的缺陷
四、完善我國代表人訴訟的目標及思路
第六章我國化解群體糾紛的多元化構想
一、構建群體訴訟機制的國情考量
二、群體糾紛的訴訟外解決
三、群體訴訟制度的多元化
四、群體訴訟與公益訴訟
第七章 我國代表人訴訟與示範訴訟的完善
一、群體性糾紛的立案
二、公告登記程式的適用
三、代表人訴訟機制的適用
四、其他訴訟機制的適用
五、法院決定訴訟機制的裁量權及限制
第八章 我國集團訴訟與團體訴訟的構建
一、集團訴訟和團體訴訟的內在機能
二、我國集團訴訟的構建
三、我國團體不作為訴訟的構建
結語
《關於審理群體性案件的若干規定》(司法解釋建議稿)
附錄一《社會和諧與群體性糾紛的訴訟解決》研討會綜述
附錄二我國台灣地區群體訴訟規則及其立法修訂理由(節錄)
附錄三英國法律協會關於引入集團訴訟的擬定規則
後記

書摘

第一章 群體性糾紛研究

二、群體性糾紛的類型

(一)群體性糾紛的學理分類

群體性糾紛在現代社會並不是一個鮮見的現象,一定意義上可以說,它是一個較為常見的現象。這主要是因為社會分工的日益細化和專門化,人類社會的多層化現象越來越普遍,人們之間的利益板塊式結構不斷形成,傳統的以自然關係所形成的利益組合,逐步讓位於現代的以社會關係為基礎的利益組合。這是常規的利益組合。另一種利益組合是非常規的,這種利益組合是由於某一特定的社會行動而偶然地產生的,這種偶然形成的利益組合體,在一定的時間階段和一定的社會領域,便構成了一個糾紛性團體。由此可見,群體性糾紛從產生的根源來看,有一部分屬於既定的利益組合糾紛,還有一部分屬於後生的利益組合糾紛。前者比如因勞動關係而產生的群體性糾紛,後者比如因環境侵權所形成的群體性糾紛。無論何種緣故形成的群體性糾紛,它們都具有相同的法律屬性,都需要由相同或相似的法律機制加以解決或消除。

群體性糾紛有廣義、中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群體性糾紛包括任何性質的群體性衝突,嚴重的如具有反既定社會制度特性的革命性事件,如各種起義、運動、革命、戰爭等;一般的有重要的政治事件,如遊行、示威、罷工等,還有的如群體性上訪、請願、遊說等;從我們所研究的民事衝突來看,群體性糾紛更多見的是民事、經濟性糾紛,如股票糾紛、證券糾紛、勞動糾紛、環境污染糾紛、產品質量糾紛等。因此,廣義的群體性糾紛包括政治性群體事件、社會性群體事件和民事經濟性群體事件。中義的群體性糾紛則僅指受法律調整的各種法律性群體事件,而通過法律無法處理的必須要通過暴力、軍事等手段加以處置的群體性事件,不屬於法學研究的範疇。在法學的意義上,群體性事件依其所存在領域的不同,還可以具體分為刑事性群體事件,如犯罪集團、團伙犯罪、尋釁滋事等犯罪,行政性群體事件,如集體上訪、請願、靜坐等,行政性群體事件,如集團性的行政訴訟案件,以及民事經濟性群體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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