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的受難者》

達摩祖師[6]/中華二祖 僧璨大師[9]/中華六祖 慧能大師[10]/中華七代

《真理的受難者》是一本由台北地檢署林達檢察官、華亞協和法律事務所所長徐志明、台北執業律師林妤芬等所撰寫的法律書籍,針對悟覺妙天禪師宗教事件的論述。
本書主要分成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作者引用禪師講述,1996年開始受到16年的纏訟的官司,是因為當年總統選舉得罪當局的秋後算帳。第二部份是主要法律論述部分,林達檢察官引用相關的判決書內容論述當年的法官判決屬於冤判,徐志明從此案談憲法人權保障[1],林妤芬從此案談殯葬管理條例之誕生[2]。第三部份,陳列佛教的祖師苦難與西方哲人在聖賢志業過程中的苦難與迫害。書末另有政商名流對於妙天禪師的認識評語。

結構

(I)悟覺妙天禪師的苦難

悟覺妙天禪師針對印心佛法蒙受法難始末的講述/悟覺妙天禪師對眾生的大愛/師父的祝福/師父的叮嚀

(II)佛陀正法難勝能勝

禪宗第八十五代宗師悟覺妙天禪師蒙受法難之釐清-林達檢察官對本案之公正論述/前言/佛陀正法的澄清/印心佛法“法難”的澄清/後記

(II)從法律人觀點看悟覺妙天禪師事件影響

從妙天禪師宗教詐欺無罪案談憲法人權保障(徐志明律師)[1]/從妙天禪師宗教事件談殯葬管理條例之誕生(林妤芬律師)[2]

(III)禪宗歷代祖師的苦難

前言/佛祖釋迦牟尼佛[3][4][5]/中華初祖達摩祖師[6]/中華二祖慧可大師[7][8]/中華三祖僧璨大師[9]/中華六祖慧能大師[10]/中華七代荷澤神會大師[11][12]/中華五十八代悟覺妙天禪師[13][14]

(III)西方世界對宗教哲人的迫害

前言/耶穌基督/穆罕默德/哥白尼與布魯諾/伽利略

我所認識的妙天禪師

徐欣瑩中華民國第八屆立法委員
羅淑蕾中華民國第八屆立法委員
陳儀君中華民國新北市第一屆市議員
周守訓立法院最高顧問
MarkTroxell美國核能專家
許千樹國立交通大學副校長
余艇

羅佩禎國立交通大學套用化學系教授
張誠中山科學院雄風計畫總工程師
陳立白威剛科技董事長
林昆三廈門銀行行長
王靜亞德商化學公司總監
胡瀞雲魯賓斯坦國際鋼琴大賽首獎得主
余斌空軍中將退役國民黨中常委
吳坤德陸軍後備司令部政戰主任少將退役

林達檢察官論述與判決書引用

在林達檢察官論述與判決書引用的部分,大致上分成當時妙天禪師宗教事件當中的宗教詐欺與納骨塔違建詐欺。林達檢察官於法律論述中的另一個重點,便是妙天禪師當年的宗教事件,"代全民受過,催生殯葬管理條例。"

宗教詐欺

宗教詐欺部分,在86年判決書[15]已經認定完全無罪,作者整理出主要理由有四:(一)憲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應完全予以尊重。(二)佛光照片經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後,全部都是真實無虛,沒有一張合成或造假。(三)所販售之金佛幣,經中央籌幣廠及台北市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鑑定後,沒有任何造假。(四)弟子劉錦隆所攝錄錄像帶,沒有任何虛偽造假。87年抗訴維持無罪判決[16]。此後,最高法院發回更審5次[17][18][19][20][21],每一次發回結果,宗教詐欺判決都是無罪。

納骨塔違建詐欺

納骨塔違建詐欺部分,作者林達檢察官認為是一樁冤判的公案:"回顧整件寺廟納骨塔詐欺的案件關鍵,就是對於違建是否“明知”?禪師有沒有主觀犯意?但翻遍案件卷宗,證據都顯示禪師並不知情。"
高院從兩次更審判決均判無罪[17][18],作者林達檢察官認為高院在毫無憑無據地推論禪師知情,改判有罪[19]。作者論述,刑事訴訟法上有名的“罪疑惟輕原則”,是說在證據不足之下,必須判決無罪。刑事訴訟法也要求必須達到“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的心證,才能判決有罪。

催生殯葬管理條例

"這次明安寺納骨塔拆除事件,禪師其實是代全國寺廟納骨塔受過,並且促成了國內殯葬業及納骨塔業的合法化,催生劃時代的“殯葬管理條例”!"
11月11日,頒行“墳墓設定管理條例”,只是規範土葬。寺廟納骨塔與商業納骨塔一直都是二元對立的,直到85年10月明安寺遭拆除事件,讓整個台灣的寺廟納骨塔問題,正式浮出台面。寺廟納骨塔與宗教團體強力介入了立法過程,和商業納骨塔激烈地角力,終於在7月17日,通過“殯葬管理條例”。[22]"簡單地說,就是容許寺廟納骨塔暫時存續2年,但必須在兩年內,完成補正程式。"
7月17日,緩衝期兩年過去了,沒有一家寺廟補正改進。立委王昱婷在93年8月4日,針對台南市寺廟納骨塔將遭拆除,所引發的民間恐慌,在立法院提出質詢。,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宗教團體法”草案[24],嘗試要繞過“殯葬管理條例”,迂迴地利用“宗教團體法”,予以全面就地合法化。"1月11日,立法院修正通過“殯葬管理條例”全文,乾脆把2年補正期都刪了,全部就地合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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