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中國在清朝時期即有關於取得時效的零星規定,如《清律典賣添宅條例規定...》,謂之usucapio。該法規定了動產和不動產的取得時效分別為1年和2年...,近代大陸法系無一例外地在民法中規定了該制度。在英美法系國家中亦有相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