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在中國移民史的研究中,“江西填湖廣”一直是一個重要的研究課題,大
多數學者也將之視為一個曾在移民史中真實發生的現象,他們的研究表明,這一移民浪潮發生於元明交替之際,同時,江西移民的後代構成了今天的湖南、湖北人口的主要組成部分。然而,深入到這一問題的背後,即可發現這種研究主要是建立於民間譜牒資料的基礎之上,並且,在譜牒資料中還出現了“江西填湖廣”的一些地方版本,鄂東地區即有“江西瓦屑壩”、“南昌筷子巷”等移民傳說。眾所周知,譜牒是宗族關於本族歷史及現實情況的記載,因此,對於這些移民傳說的解讀應當建立於對本地宗族的深入研究之上。本書以明清時期鄂東地區宗族為視角,通過考察在宗族組織形成與發展過程中的戶籍、賦役等政策的影響,以及祖先崇拜與神祗崇拜之間的關係等方面,力圖破解“江西瓦屑壩”的移民傳說,從而深入地反映出明清時期鄂東基層社會的全貌。
全書主體部分共分四章。第一章的討論顯示:直至今日,鄂東地區仍然流傳著本地人的祖先是在元末明初時期由“江西瓦屑壩”移民而來的傳說,同時,這一傳說因見載於民間譜牒等資料之中,從而成為了本地宗族來源的定說。仔細檢驗族譜的記載,即可發現其中人云亦云的附會現象屢見不鮮。然而,當地人對此傳說卻深信不疑,要考察他們何以如此的原因,必須對鄂東地區的宗族詳加研究。
族產、族譜、祠堂,以及輩分派行等因素可以被視為宗族組織形成的外在標誌,以這些因素為標準,可以看到本地宗族的活動在明前期只有零星數例,明中後期開始萌興,而它的發展高峰期是從清代康雍乾時期開始,至晚清民國時期,這裡幾乎“無一姓不立宗祠,無一祠不修宗譜”。
第二章主要探討了戶籍、賦役政策對於鄂東宗族的形成與發展的影響。明初朱元璋強力推行的戶帖、黃冊等各項制度,使鄂東地區的各戶以單個的家庭入籍,充分反映了明朝政府以“冊”控“籍”,並以“籍”控“役”的統治形態,然而隨著統治者將重點放在了維護現有賦役征派體系上之後,眾多的明初所立戶名被固定化,並進而導致里甲制度的變化。戶籍有著承擔賦役以及編戶齊民的象徵兩方面的含義,明代“戶”所帶有的賦役色彩遠遠重於編戶齊民的象徵意義,並在萬曆至康熙年間,“戶”在賦役徵收體系中的地位達到了頂峰,而清初各項賦役改革的實施,致使“戶”在雍正年間以後編戶齊民的意義變得更加重要了。
“戶”的衍變趨勢與鄂東宗族的發展趨勢正相吻合,可見賦役的負擔是宗族形成與發展的重要動力之一。然而對於不同的戶籍類別,由於賦役的內容,以及國家對待此類戶籍的不同態度,致使賦役的負擔對其宗族形成與發展的影響程度並不相同。在這些戶籍類別中,由於衛所軍戶承擔著沉重的軍役,軍役的負擔對其宗族的形成產生了最為直接的影響;漁戶雖然同樣有著魚課與魚貢的重負,但是政府大多允許他們打魚的水域在淤塞之後歸其所有,政府的這種態度促使了漁戶以宗族的形式來維護本戶所有的生產資源;而民戶及原籍軍戶的情況則介於以上兩者之間。
移民現象時有發生,宋元以來鄂東地區大規模的移民浪潮應該至少有兩次,即元明與明清兩次王朝交替之際。正是明初推行了嚴格的戶籍登記,而清初則是直接承襲明中後期的戶籍,導致了從族譜等資料中看到的元末明初移民遠遠超出了實際上的數量。
第三章以香火廟的變化為線索,主要討論了祖先崇拜與神祗崇拜之間的關係,以及它們在鄂東宗族形成與發展過程中的表現。本章從信仰以及香火廟所具有的地域性兩個方面指出:明清時期,鄂東地區香火廟的建立一般要早於祠堂的修建,它的創建者既有士人,也有普通民眾,本地佛道等神祗信仰的濃烈、為本人去世之後能夠得到長久的奉祀等就成為了他們創廟的原初動機。日後在子孫繼承以及賦稅等因素的影響下,這些一般性的廟宇逐漸轉變為具有宗族公產性質的香火廟。對於兼供祖先的廟宇來說,香火廟具有祖先崇拜與神祗崇拜兩種功能。祠堂建立之後,祖先崇拜的功能就轉移到祠堂之內,而香火廟則成為了族人單純進行神祗崇拜的場所。
廟宇在中國傳統社會中是民眾的一個生活中心,表現出能夠凝聚一定地域範圍內百姓的功能,香火廟也不例外,它常常成為某個或數個自然聚落的公共中心,因此而具有了一種內聚力。祠堂建立之後,人們以血緣的關係覆蓋了這種地緣色彩,祠堂承擔起了這種內聚功能,由於香火廟並不禁止外姓人人內,甚至鼓勵他們對此廟的信仰,因而廟宇在此時更擔負起了宗族的外聯職責,成為了本族抬高聲望並向外擴張勢力的工具。而且香火廟的所有權仍掌握在宗族手中,他們有時會為彰顯宗族的社會地位而利用廟宇及廟產培養本族的讀書人。
從廟到香火廟的轉變過程中,我們即可看出在鄂東宗族的形成與發展過程中,地方官員及部分儒士們對於儒家禮儀的大力提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四章以個案研究的形式為主,通過對黃岡郭氏、黃梅程氏等數個個案的考察,從宗族的內部來探討明清鄂東宗族的整合過程;黃岡許氏與孔氏爭奪香火廟的個案,則顯示出宗族已經成為保護本族利益的組織形式。
對黃岡郭氏個案的考察以譜牒為中心,將考察的目光主要放在了宗族的內部。通過歷次的修譜,宗族的邊界得以不斷地調整,血緣關係已不再是界定宗族的唯一條件了,某種特殊時候,在利益的驅動下,血緣關係甚至是可以忽略不計的。因此,考察宗族發展的歷程,顯然不能忽視利益因素的巨大影響力。
黃梅程氏三大房支的融合正顯示了整合過程的複雜性。明代三支有著各自不同的發展道路,從伯王己後裔的入贅可知,庶民宗族的出現是一個晚近的,至少是明中葉之後的事情;聲稱自己是伯達後裔的“附戶”說明宗族並不都是由真實血緣關係的人群所組成,宗族的形成更是一個地方社會與文化整合的結果;而伯政的後裔在“戶”的穩定下有序地發展,從而在晃公的後裔中占據著優勢,這些無不反映出明代戶籍、賦役政策的變化對宗族發展的影響。
入清之後,不同命運的程氏三大房支在始遷祖的名義下進行整合,同樣使我們看到了地方官員的中庸、當地社會中不同的社會群體對其糾紛進行調解以及乘機發難的兩種截然不同的態度,這些都在宗族的整合中留下深刻的印記。
當人們以宗族的形式保護著各自在地方上的利益時,便會理性地採取不同的策略來爭取他們的生存空間,於是經常看到宗族之間打官司甚至械鬥的情況發生,許、孔兩姓的爭奪即發生在官府審判和民間械鬥兩個層面之上,這正與此一時期社會的平穩與動盪,以及官府對當地社會控制力增強與減弱的軌跡相吻合:在官府對社會的控制力較強時,人們在發生糾紛之時通常尋求官方權威的支持,並在官方所認可的範圍內尋找社會資源的支持;然而當社會出現動盪,官府的控制力減弱時,人們就以自己的方式——通常表現為武力來解決糾紛。正因如此,這一個案顯示了人們是如何利用最有利於自己的手段來爭取各自的利益及勢力範圍的。
本書的餘論部分重新解讀了“江西瓦屑壩”的傳說,指出這一傳說與元季鎮戍本地的吳汝等人有關,它的由來與明初的戶籍登記、身份認同等相關,而且這一傳說以對吳汝的信仰為載體不斷擴散。
作者簡介
徐斌,1975年4月出生,1996年本科畢業於武漢大學歷史系,2000年考入武漢大學歷史系中國社會經濟史專業碩士研究生,2003年繼續在本專業攻讀博士學位,2006年獲得歷史學博士學位,現為武漢大學歷史學院副教授。
主要研究領域為中國社會經濟史。先後參與國家清史(文獻)項目“清代湖北民間契約蒐集與整理”等課題。在《中國經濟史研究》、《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中國社會歷史評論》等雜誌上發表論文十餘篇。
目錄
序導論
一、問題的提出與選題意義
二、學術研究回顧
(一)有關明清宗族的區域研究
(二)有關鄂東地區的研究
三、基本概念的界定與研究思路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二)研究思路
第一章 明清鄂東宗族的發展歷程
一、移民傳說與明清鄂東宗族
(一)“江西瓦屑壩”的移民傳說:“江西填湖廣”的一個地方版本
(二)族譜記載的真偽與明清鄂東宗族的引入
二、明清宗族的時代特性:基於鄂東地區的思考
(一)明清宗族的時代特性
(二)明清宗族的另一個特徵:輩分派行
(三)墨譜與付梓之譜
三、明清鄂東宗族發展的一般歷程
四、小結
第二章 從戶到戶族
——戶籍、賦役與明清鄂東宗族的發展
一、立戶入籍:“戶”的由來
二、“戶”的演變:以廣濟縣戶籍表為中心
三、從“戶”到“戶族”:以賦役變化為主線
四、衛所軍戶及漁戶的演變
(一)衛所軍戶的演變
(二)漁戶的演變
五、小結
第三章 從廟到香火廟
——祖先崇拜、神祗崇拜與明清鄂東宗族的發展
一、香火廟的類型及其創建
(一)香火廟的類型
(二)香火廟的創建
二、從廟到香火廟(一):關於信仰方面的考察
三、從廟到香火廟(二):關於香火廟地域性方面的考察
四、關於香火廟的幾點討論
(一)在俗世與僧人世界之間
(二)廟產助學
五、小結
第四章 族內、族際及地方社會
——明清鄂東宗族的整合及族群衝突
一、從渙散走向整合:以黃岡郭氏為例
(一)黃岡郭氏宗族發展歷程:宗譜、公產及祠堂
(二)宗族整合面相之一:國家與地方
(三)宗族整合面相之二:宗族之內的權威
(四)宗族整合面相之三:宗族邊界的界定
二、作為象徵的公產:以黃梅程氏為中心
(一)入贅與附戶:兩個處於邊緣的房支
(二)對內與對外:兩個房支走出邊緣的過程
三、訴訟與械鬥:以黃岡許、孔二姓為例
(一)爭奪的過程:數次審判及餘音
(二)雙方動用之社會資源及官方的評判:訴訟與械鬥
四、宗族與地方秩序:對個案的總結
餘論 “江西瓦屑壩”的重新解讀
參考文獻
後記
精彩書摘
綜上所述,相對於其他研究成果豐富的地區來說,目前學術界對明清時期鄂東地方社會尚缺乏細緻深入的整體研究,對許多重要的研究領域還沒有涉及,或是語焉不詳,以宗族為視角,對明清時期的本地社會進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三、基本概念的界定與研究思路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下面對本研究所涉及的“明清”、“鄂東”、“宗族”、“地方社會”等關鍵字作一基本界定。
明清 本書所討論的明清時期,是指從朱元璋建立明王朝(洪武元年,1368年)至清廷的覆滅(宣統三年,1911年),由於研究主題的需要,有時將適當涉及唐宋,以及民國時期。
鄂東 出於前述考慮,本書所指的鄂東地區是以明清時期的黃州府為主體,包括現在的黃岡、麻城、黃安、羅田、黃陂、廣濟、黃梅、蘄州、蘄水及英山等,一州九縣。其中英山縣於南宋鹹淳三年(1267年)自羅田縣分出,明代隸屬於南直隸廬州府,清代隸屬於安徽六安州;黃安縣於明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自黃岡、麻城、黃陂三縣析出;黃陂縣於清雍正七年(1729年)由黃州府改屬漢陽府管轄。
宗族,一般來說,宗族最寬泛的定義是:由共同祖先界定出來的父系群體。由於長期存在於中國社會的宗族制度,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有著不同的內涵和形式,宋代以降,尤其是明清時期,宗法宗族觀念不斷深入基層,使得它有別於在此之前的宗族制度,這就需要我們對明清時期的宗族作進一步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