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首次明確將按強迫購物的次數對遊客進行賠償。其中,若旅行社或導遊擅自縮短遊覽時間、遺漏旅遊景點、減少旅遊服務項目,旅行社應賠償未完成約定旅遊服務項目等合理費用,並支付同額違約金:遺漏無門票景點的,每遺漏一處旅行社需向旅遊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未經旅遊者簽字確認,擅自安排契約約定以外的用餐、娛樂、醫療保健、參觀等另行付費項目的,旅行社應承擔另行付費項目的費用。未經旅遊者簽字確認,擅自違反契約約定增加購物次數、延長停留時間的,每次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出現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情況,旅行社需每次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擅自轉團,賠25%違約金
2010年11月,由國家旅遊局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發布了《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徵求意見稿)》,公開向網友徵求修改意見。徵求意見結束後,有關方面根據社會各界的意見,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了補充完善。4月19日,國家旅遊局正式發布了《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
《標準》第五條規定,旅行社未經旅遊者同意,擅自將旅遊者轉團、拼團的,旅行社應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解除契約的,還應向未隨團出行的旅遊者全額退還預付旅遊費用,向已隨團出行的旅遊者退還未實際發生的旅遊費用。
市旅遊局旅遊質監所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部分旅行社存在擅自拼團、轉團問題,也引發了不少旅遊糾紛,高額違約金對於旅行社來講是一個約束,同時也讓遊客的利益得到了保障。
買到假貨,旅行社負責
《標準》要求,旅遊者在契約約定的購物場所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的,旅行社應負責挽回或賠償旅遊者的直接經濟損失。
導遊或領隊未按照國家或旅遊行業對旅遊者服務標準提供導遊或者領隊服務,影響旅遊服務質量的,旅行社應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至5%的違約金。此外,當旅行社與旅遊者訂立契約或收取旅遊者預付旅遊費用後,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旅行社應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旅遊者,否則最高需賠付旅遊費用總額的20%。
針對目前部分旅行社比較普遍的加收老人費、兒童費的現象,《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進行了明確。在同一旅遊行程中,旅行社提供相同服務時,不得因旅遊者的年齡、職業等差異增收額外的費用,增收的費用應返旅遊者。
此外,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旅遊者未能乘坐預定的公共運輸工具的,旅行社應賠償旅遊者的直接經濟損失,並支付直接經濟損失20%的違約金。
今後,旅行社不履行契約或者履行契約不符契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遊客和旅行社對賠償標準未做出契約約定的,質監部門在處理相關旅遊投訴時,將參照《標準》執行。遊客與旅行社發生糾紛達不成一致意見時,也可撥打石家莊市旅遊質監所熱線諮詢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