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 國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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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06-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GB 50016--2006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2006年12 月1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公告
第450號

建設部關於發布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公告
現批准《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0016—2006,自2006年12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1.2、3.2.1、3.2.2、 3.2.7、 3.2.8、 3.3.1、 3.3.2、 3.3.7、 3.3.8、 3.3.10、3.3.11、 3.3.13、 3.3.14、 3.3.15、 3.3.16、 3.3.18、 3.4.1、3.4.2、 3.4.3、 3.4.4、 3.4.9、 3.4.11、 3.5.1、 3.5.2、 3.6.2、3.6.6、 3.6.8、 3.6.10、 3.6.11、 3.7.1、 3.7.2、 3.7.3、3.7.4、 3.7.5、 3.7.6、 3.8.1、 3.8.2、 3.8.3、 3.8.7、4.1.2、4.1.3、 4.1.4、 4.2.1、 4.2.2、 4.2.3、 4.2.5、 4.3.1、 4.3.2、4.3.3、 4.3.5、 4.3.6、 4.4.1、 4.4.2、 4.4.3、 4,4.4、 4.4.5、4.4.6、 5.1.1、 5.1.2、 5.1.3、 5.1.6、 5.1.7、 5.1.8、 5.1.9、5.1.10、,5.1.11、 5.1.12、 5.1.13、 5.1.15、 5.2.1、 5.3.1、5.3.2、 5.3.3、 5.3.4、 5.3.5、 5.3.6、 5.3.8、 5.3.9、 5.3.11、5.3.12、 5.3.13、 5.3.14、 5.3.16、 5.3.17、 5.4.2、 5.4.3、5.4.4、 5.4.5、 5.4.6、 6.0.1、 6.0.4、 6.0.6、 6.0.7 (3、 4)、6.0.8、 6.0.9、 6.0.10、 7.1.1、 7.1.2、 7.1.3、 7.1.5、 7.1.6、7.2.1、 7.2.2、 7.2.3、 7.2.4、 7.2.5、 7.2.?、 7.2.9、 7.2.10、7.2.11、 7.3.5、 7.4.1 (1、 4、 5、 6)、 7.4.2 (1、 2、 3、 4)、7.4.3、 7.4.4、 7.4.10、 7.4.12、 7.5.2、 7.5.3、 7.6.2、8.1.2、 8.1.3、 8.2.1、 8.2.2、 8.2.3、 8.2.4、 8.2.5、 8.2.6、8.3.1、 8.4.1、 8.5.1、 8.5.3、 8.5.4、 8.5.5、 8.5.6、 8.6.1、8.6.2、 8.6.3、 8.6.4、 8.6.5、 8.6.9、 9.1.2、 9.1.3、 9.1.5、9.2.2 (1、 2、 3)、 9.3.1、 9.3.3、 9.4.1、 9.4.3 (3)、 9.4.5、10.1.2、 10.1.3、 10.1.4、 10.2.2、 10.2.3、 10.3.2、 10.3.5、10.3.6 (1)、 10.3.8、 10.3.9、 10.3.10、 10.3.12、 10.3.17、11.1.1 (1、 2 )、 11.1.3、 11.1.4、 11.1.6 ( 1 )、 11.2.1、11.2.4、 11.3.1、 11.3.2、 11.3.4、 11.3.5、 11.4.1、 11.4.2、11. 4.4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J 16—87同時廢止。

本規範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畫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06-前言

根據建設部建標[1998]94號《關於印發“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訂、修訂計畫(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本規範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會同天津市建築設計院、北京市建築設計研究院、清華大學建築設計研究院、中國中元興華工程公司、上海市公安消防總隊、四川省公安消防總隊遼寧省公安消防總隊、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建設部建築設計研究院、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院、東北電力設計院、中國輕工業北京設計院、中國寰球化學工程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軌道交通設計研究院等單位共同修訂。

本規範的修訂,遵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方針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在總結我國建築防火和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建築設計和建築火災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廣泛徵求了有關科研、設計、生產、消防監督、高等院校等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同時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國外有關規範標準,最後經有關部門共同審查定稿。

本規範共分12章,其主要內容有:總則,術語,廠房(倉庫),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與可燃材料堆場,民用建築,消防車道,建築構造,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防煙與排煙,採暖、通風和空氣調節,電氣,城市交通隧道等。

本規範中以黑體字標誌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範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公安部負責日常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鑒於本規範是一項綜合性的防火技術標準,政策性和技術性強,涉及面廣,希望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結合工程實踐和科學研究,認真總結經驗,注意積累資料,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資料徑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衛津南路110號,郵政編碼:300381),以便今後修訂時參考。

本規範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及主要起草人:
主編單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參編單位:天津市建築設計院 北京市建築設計研究院 清華大學建築設計研究院 中國中元興華工程公司 上海市公安消防總隊 四川省公安消防總隊 遼寧省公安消防總隊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建設部建築設計研究院 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院 東北電力設計院 中國輕工業北京設計院 中國寰球化學工程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軌道交通設計研究院 Johns Manville中國有限公司 Huntsman聚氨酯中國有限公司 Hilti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經建生 倪照鵬 馬 恆 沈 紋 杜 霞 莊敬儀 陳孝華 王詩萃 王萬鋼 張菊良 黃曉家 李娥飛 金石堅 王宗存 王國輝 黃德祥 蘇慧英 李向東 宋曉勇 郭樹林 鄭鐵一 劉棟權 馮長海 丁瑞元陳景霞宋燕燕 賀 琳 王 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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