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抗震設計規範》

《建築抗震設計規範》,是根據建設部[1997]建標第108號文的要求,由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會同有關的設計、勘察、研究和教學單位對《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J 11-89進行修訂而成。

作者: 中國建築 出版、發行
出 版 社:
出版時間: 2001-10-1 字數: 280000 版次: 1 頁數: 327 印刷時間: 2007/12/01 開本: 32開 印次: 14 紙張: 膠版紙 I S B N : 1511211876 包裝: 平裝

簡介

本規範是根據建設部[1997]建標第108號文的要求,由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會同有關的設計、勘察、研究和教學單位對《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J 11-89進行修訂而成。
修訂過程中,開展了專題研究和部分試驗研究,調查總結了近年來國內外大地震的經驗教訓,採納了地震工程的新科研成果,考慮了我國的經濟條件和工程實踐,並在全國範圍內廣泛徵求了有關設計、勘察、科研、教學單位及抗震管理部門的意見,經反覆討論、修改、充實和試設計,最後經審查定稿。
本次修訂後共有13章11個附錄,主要修訂內容是:調整了建築的抗震設防分類,提出了按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進行抗震設計的要求,將原規範的設計近、遠震改為設計地震分組;修改了建築場地劃分、液化判別、地震影響係數和扭轉效應計算的規定;增補了不規則建築結構的概念設計、結構抗震分析、樓層地震剪力控制和抗震變形驗算的要求;改進了砌體結構、混凝土結構、底部框架房屋的抗震措施;增加了有關發震斷裂、樁基、混凝土筒體結構、鋼結構房屋、配筋砌塊房屋、非結構等抗震設計的內容以及房屋隔震、消能減震設計的規定。還取消了有關單排柱內框架房屋、中型砌塊房屋及煙囪、水塔等構築物的抗震設計規定。
本規範將來可能需要進行局部修訂,有關局部修訂的信息和條文內容將刊登在《工程建設標準化》雜誌上。
本規範以黑體字標誌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範的具體解釋由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工程抗震研究所負責。在執行過程中,請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認真總結經驗,並將意見和建議寄交北京市北三環東路30號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國家標準《建築抗震設計規範》管理組

目錄

1 總則
2 術語和符號
 2.1 術語
 2.2 主要符號
3 抗震設計的基本要求
 3.1 建築抗震設防分類和設防標準
 3.2 地震影響
 3.3 場地和地基
 3.4 建築設計和建築結構的規則性
 3.5 結構體系
 3.6 結構分析
 3.7 非結構構件
 3.8 隔震和消能減震設計
 3.9 結構材料與施工
 3.10 建築的地震反應觀測系統
4 場地、地基和基礎
 4.1 場地
 4.2 天然地基和基礎
 4.3 液化土和軟土地基
 4.4 樁基
5 地震作用和結構抗震驗算
 5.1 一般規定
 5.2 水平地震作用計算
 5.3 豎向地震作用計算 
 5.4 截面抗震驗算
 5.5 抗震變形驗算
6 多層和高層鋼筋混凝土房屋
 6.1 一般規定
 6.2 計算要點
 6.3 框架結構抗震構造措施
 6.4 抗震牆結構抗震構造措施
 6.5 框架,抗震牆結構抗震構造措施
 6.6 板柱一抗震牆結構抗震設計要求
 6.7 筒體結構抗震設計要求
7 多層砌體房屋和底部框架、內框架房屋
 7.1 一般規定
 7.2 計算要點
 7.3 多層粘土磚房抗震構造措施
 7.4 多層砌塊房屋抗震構造措施
 7.5 底部框架一抗震牆房屋抗震構造措施
 7.6 多排柱內框架房屋抗震構造措施
8 多層和高層鋼結構房屋
 8.1 一般規定
 8.2 計算要點
 8.3 鋼框架結構抗震構造措施
 8.4 鋼框架一中心支撐結構抗震構造措施
 8.5 鋼框架一偏心支撐結構抗震構造措施
9 單層工業廠房
 9.1 單層鋼筋混凝土柱廠房
 9.2 單層鋼結構廠房
 9.3 單層磚柱廠房
10 單層空曠房屋
 10.1 一般規定
 10.2 計算要點 
 10.3 抗震構造措施
11 土、木、石結構房屋
 11.1 村鎮生土房屋
 11.2 木結構房屋
 11.3 石結構房屋
12 隔震和消能減震設計
 12.1 一般規定
 12.2 房屋隔震設計要點
 12.3 房屋消能減震設計要點
13 非結構構件
 13.1 一般規定
 13.2 基本計算要求
 13.3 建築非結構構件的基本抗震措施
 13.4 建築附屬機電設備支架的基本抗震措施
附錄A 我國主要城鎮抗震設防烈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設計地震分組
附錄B 高強混凝土結構抗震設計要求
附錄C 預應力混凝土結構抗震設計要求
附錄D 框架樑柱節點核芯區截面抗震驗算
附錄E 轉換層結構抗震設計要求
附錄F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抗震牆房屋抗震設計要求
附錄G 多層鋼結構廠房抗震設計要求
附錄H 單層廠房橫向平面排架地震作用效應調整
附錄J 單層鋼筋混凝土柱廠房縱向抗震驗算
附錄K 單層磚柱廠房縱向抗震計算的修正剛度法
附錄L 隔震設計簡化計算和砌體結構隔震措施
本規範用詞用語說明
條文說明

書摘

1 總則
1.0.1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並實行以預防為主的方針,使建築經抗震設防後,減輕建築的地震破壞,避免人員傷亡,減少經濟損失,制定本規範。
按本規範進行抗震設計的建築,其抗震設防目標是:當遭受低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響時,一般不受損壞或不需修理可繼續使用,當遭受相當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地震影響時,可能損壞,經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繼續使用,當遭受高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預估的罕遇地震影響時,不致倒塌或發生危及生命的嚴重破壞。
1.0.2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及以上地區的建築,必須進行抗震設計。
1.0.3 本規範適用於抗震設防烈度為6、7、8和9度地區建築工程的抗震設計及隔震、消能減震設計。抗震設防烈度大於9度地區的建築和行業有特殊要求的工業建築,其抗震設計應按有關專門規定執行。
註:本規範一般略去“抗震設防烈度”字樣,如“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7度、8度、9度”,簡稱為“6度、7度、8度、9度”。
1.0.4 抗震設防烈度必須按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頒發的檔案(圖件)確定。
1.0.5 一般情況下,抗震設防烈度可採用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的地震基本烈度(或與本規範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對應的烈度值)。對已編制抗震設防區劃的城市,可按批准的抗震設防烈度或設計地震動參數進行抗震設防。
1.0.6 建築的抗震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要求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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