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海洋環境保護若干規定》

2010年3月26日上午,《廈門市海洋環境保護若干規定》(下稱 《規定》)經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水質下降

海洋,是廈門經濟社會發展的生命線。但近年來,隨著廈門建設海灣型城市戰略的全面實施及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廈門海洋環境質量逐步惡化,海域面積縮小,水動力減少,海水水質逐年下降,海洋生物資源衰減,海洋環境質量受到嚴重影響。 為保護廈門海洋環境,廈門從2003年就著手對海洋環境保護進行立法調研,並形成草案。草案經廈門市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後,於2009年11月26日通過。本次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批准了該項法規。

禁采海砂

為防止采砂對廈門海洋環境的破壞,《規定》明確禁止在廈門海域開採海砂。《規定》還禁止在廈門海域中華白海豚保護區、文昌魚保護區以及其他依法設立的禁漁區進行捕撈。嚴格控制在廈門海域從事水產養殖。一旦發現在廈門海域開採海砂的,廈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可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每立方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海洋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責令限期治理。

不得新建

按照《規定》,除城鎮污水處理廠外,鼓浪嶼篔簹湖、環島路外側、五緣灣、杏林灣等地以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區域不得新建排污口。上述區域已有的排污口,由市政府組織整治,不需保留的,予以拆除。 如果有企業或單位為規避檢查,私設暗管偷偷地向海域排放水污染物,這種情況一旦被發現,將最高被罰款10萬元。《規定》第三十條明確規定,“私設暗管或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由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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