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刑法學總則》

《實踐刑法學總則》

《實踐刑法學總則》,作者劉樹德,由中國法制出版社於2010年1月1日出版。描述的是刑法學在我國曾經有“顯學”之美稱,近來卻有不少學者提出了“處於危機”或者“面臨轉型”的命題。這無疑與刑法知識的創新面臨困境、刑法研究方法面臨更新有著密切的關聯。從理論界來說,焦點集中在“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體系”與“德日三階層犯罪論體系”的命運之爭;而從實務界來說,興趣偏重於具體案例中問題的理論解決和智力支持。

基本信息

圖書信息

實踐刑法學總則
書籍作者:劉樹德
圖書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圖書售價:28.00元
實踐刑法學總則實踐刑法學總則

圖書原價:48.00元
圖書類別:法律
ISBN:9787509315064
出版時間:2010-01-01
上書時間:2011-09-28
開本:16開
頁數:464頁
裝訂:平裝

內容簡介

刑法學在我國曾經有“顯學”之美稱,近來卻有不少學者提出了“處於危機”或者“面臨轉型”的命題。這無疑與刑法知識的創新面臨困境、刑法研究方法面臨更新有著密切的關聯。從理論界來說,焦點集中在“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體系”與“德日三階層犯罪論體系”的命運之爭;而從實務界來說,興趣偏重於具體案例中問題的理論解決和智力支持。作為我來說,藉助目前的有利環境,儘量本著“從實踐中提煉問題”、“研究問題反饋於實踐”的研究思路,以推動刑法學的“實證化”和適度改變“理論與實踐兩張皮”的現象近年來,各種域外的刑法教科書的翻譯引進,為我們審視國內傳統的教材提供了參照標準。無論是我本人還是與我相識的出版工作者均有同感,現行的國內教材(特別是部門法學)普遍存在距離實踐過遠、呼應實踐不足的“特色”。無疑,這與我國的司法現狀(如法院案例公布有限,公布的司法統計資料可用性不強等)緊密相關。其實,我近年來除了做些“形而上”的研究外,同時也沒有忘卻“形而下”的研究,即案例文本的實證研究。“集腋成裘”,《實踐刑法學》系列(包括《實踐刑法學·個罪》和《實踐刑法學·總則》)要是能為改變上述現狀盡些微薄之力,那就是另外一種收穫了。

作者簡介

劉樹德(又名邵新、辛劭),1970年10月生,湖南省新邵縣人。1990-2000年就讀於中國人民大學,先後獲得法學學士、碩士、博士學位。2000年至今先後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刑一庭、研究室工作。曾於《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刊物發表論文40餘篇.已出版《罪狀建構論》、《實踐刑法學》等專著10餘部以及《在大案要案的背後》等合著30餘部。

目錄

法學知識轉型中的案例效能——實踐刑法學的嘗試
一、法學知識的轉型
二、案例的多重效能
三、案例效能發揮的基礎
第一章 罪刑法定原則的司法化(案例1-29)
一、罪刑法定原則司法化——裁判書文本中的掃描
二、罪刑法定原則司法化與刑事立法
三、罪刑法定原則司法化與刑法解釋
第二章 但書的適用(案例30-49)
一、“但書”的功能定位
二、“但書”適用的實證分析
第三章 相對負刑事責任人犯罪的範圍與適用(案例50-70)
一、相對負刑事責任人犯罪範圍的確定
二、相對負刑事責任人犯罪的具體適用
第四章 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案例71-86,表格案例15個)
一、“免予刑事處罰”與“免除處罰”的異同
二、“免予刑事處罰”適用的實證分析
第五章 死緩的適用(表1收錄87個案例,表2收錄70個案例)
一、死緩的適用條件
二、死緩適用條件的實證分析
第六章 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案例87-121)
一、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象
二、剝奪政治權利適用罪名的實證分析
第七章 特殊減輕的適用(案例122-148,表格案例11個)
一、特殊減輕的立法變化
二、特殊減輕適用的實證分析
第八章 立功的適用(案例149-151)
一、立功是否必須親為
二、立功線索來源是否必須正當
第九章 附屬刑法的適用(案例152-160)
一、附屬刑法的類型
二、附屬刑法適用的實證分析
第十章 被害人過錯的適用(案例161-182,表格案例84個)
一、被害人過錯的一般分析
二、被害人過錯適用的實證分析
附錄一:具有“被害人過錯”因素的“故意殺人案”和“故意傷害案”(案例183-266)
附錄二:《刑事審判參考》涉及“總則”案例匯覽表(表格案例173個)
後記

概述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後,怎樣適用發生在刑法生效以前的行為。發生在刑法生效以前的行為,適用刑法應遵循以下規定:一、發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後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為,生效的刑法認為是犯罪而生效前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生效的刑法對該行為不具有溯及力,即不能對該行為定罪量刑二、發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後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為,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而生效的刑法也依法認定應當予以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定罪量刑,不能按照生效的刑法規定定罪量刑;三、發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後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為,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而生效後的刑法認為不是犯罪,或者雖然認為是犯罪,但是處刑較輕,依生效後的刑法定罪量刑,即生效的刑法對該行為具有溯及力四、刑法生效以前,人民法院按照當時的法律已作出生效判決,不適用生效刑法,即生效刑法對刑法生效以前的判決不具有溯及力。概括而言,刑罰的溯及力就是遵循“從舊兼從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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