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背景
在《外國投資法》出爐之前,中國利用外資,依據的主要是三部法律—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此、 《外資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這也是俗稱的“三資法”或外資三法。
改革開放早期制定的外資三法,奠定了中國利用外資的法律基礎,為推動中國改革開放偉大歷史進程做出了重大貢獻。隨著國內外形勢發展,現行外資三法已經難以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進一步擴大開放的需要。
出台原因
具體來說:一是外資三法確立的逐案審批制管理模式,已不能適應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需要,不利於激發市場活力和轉變政府職能;二是外資三法中關於企業組織形式、經營活動等規定和《公司法》等有關法律存在重複甚至衝突;三是外資併購、國家安全審查等重要制度需要納入外國投資的基礎性法律並進一步完善。
主要內容
商務部網站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共170條,分為11章,主要內容包括:外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的定義,準入管理制度,國家安全審查制度,信息報告制度,投資促進制度,投資保護制度,投訴協調處理制度,監督檢查制度,法律責任制度等。
根據徵求意見稿,《外國投資法》將取消現行對外商投資的逐案審批體制,採取準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的外資管理方式,構建“有限許可加全面報告”的準入管理制度。換句話說,在準入環節,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外國投資者將享有不低於中國投資者的待遇;與此同時,事中事後監管加強,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投資,不管是否屬於負面清單,均需履行報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