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武漢城市建設學院
【叢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建工版)
【出版社】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5年12月
【開本】32開
【頁碼】44
【所屬分類】建築>法律法規標準規範>標準、規範類
【內容簡介】本規範主要技術內容包括:1總則;2廠(場)址選擇和總體布置;3糞便淨化處理工藝和構築物;4糞便無害化衛生處理。
【目錄信息】1總則;2廠(場)址選擇和總體布置:2.1選址,2.2總體布置;3糞便淨化處理工藝和構築物:3.1一般規定,3.2淨化處理工藝流程,3.3接受沉砂池,3.4格棚,3.5貯存調節池,3.6初次重力濃縮池,3.7厭氧消化池,3.8後處理,3.9污泥處理;4糞便無害化衛生處理:4.1一般規定,4.2高溫堆肥法,4.3沼氣發酵法,4.4密封貯存池,4.5三格化糞池。附錄A糞便性狀參考設計數據;附錄B本規範用詞說明。附加說明。條文說明。
規範內容介紹
1總則
1.0.1為保證城市糞便處理能達到防止糞便污染的衛生目的,使糞便淨化處理廠(場)、糞便無害化衛生處理廠(場)能根據規定的要求進行合理設計,做到確保質量,制定本規範。
1.0.2本規範適用於城市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糞便淨化處理廠(場)、糞便無害化衛生處理廠(場)的設計。
1.0.3糞便處理廠(場)設計應以批准的當地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衛生工程專業規劃為主要依據,根據規劃年限、處理規模、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正確處理近期與遠期、處理與利用以及糞便處理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之間的關係,通過論證,做到確能保護環境,安全適用,技術可靠,經濟合理。
1.0.4糞便處理廠(場)設計,應在不斷總結生產實踐經驗和吸取科研成果的基礎上,積極採用經過鑑定、行之有效、節約能源、節省用地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並應積極採用機械化和自動化設備。
1.0.5糞便處理廠(場)接受的糞便應是吸糞車或其他專用運輸工具清運和轉運的人糞便。其中嚴禁混入有毒有害污泥。
1.0.6糞便的設計性狀,應根據實際測定的結果來確定。如無當地測定數據時,可按本規範附錄A採用。
1.0.7糞便經處理廠(場)處理後,最後出路宜用於農業,也可排入水體。最後出路的選擇,應根據當地農業利用習俗、農業利用的季節性影響、污水排放標準、水體狀況等條件,綜合考慮確定。
1.0.8糞便處理類型應根據糞便最後出路確定採用無害化衛生處理或淨化處理。用於農業的糞便應進行無害化衛生處理;排入水體的糞便應進行淨化處理。
1.0.9糞便處理廠(場)的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規定。
2廠(場)址選擇和總體布置
2.1選址
2.1.1糞便處理廠(場)位置的選擇,應根據下列因素綜合確定:
(1)在城市水體的下游;
(2)不受洪水威脅;
(3)有良好的排水條件,便於糞便污水、污泥的排放和利用;
(4)有方便的交通運輸和供水供電條件;
(5)有良好的工程地質條件;
(6)拆遷少,不占或少占良田,有一定的衛生防護距離;
(7)在城市主導風向的下側;
(8)有擴建的可能。
2.2總體布置
2.2.1糞便處理廠(場)的廠(場)區面積應按遠期規模確定,並作出分期建設的安排。
2.2.2糞便處理廠(場)的總體布置應工藝流程合理,布置緊湊,施工和維護方便;應結合廠(場)址地形、氣象和地質條件等因素,經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2.2.3糞便處理廠(場)的工藝流程、豎向設計宜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做到排水暢通、土方平衡和能耗降低。
2.2.4處理構築物的間距應緊湊、合理,並應滿足施工、設備安裝和埋設各種管道及維護的要求。
2.2.5附屬建築物宜集中布置,並應與生產設備和處理構築物保持一定距離。
2.2.6附屬建築物的組成及其面積,應根據糞便處理廠(場)的規模、工藝流程和管理體制等條件確定,並可參照現行的有關標準執行。
2.2.7廠(場)區內各建築物和構築物群體效果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2.2.8廠(場)內各種管線應全面安排,避免相互干擾。輸送糞便、污泥、污水和沼氣的管線布置應短、直,以減少能量損耗和便於清通。
2.2.9廠(場)內應有堆放材料、備件、燃料或廢渣等物料以及停車的場地。
2.2.10廠(場)內應設定糞便、污泥和氣體的計量裝置以及必要的儀表和控制裝置。
2.2.11各處理構築物應有排空裝置。
2.2.12糞便處理廠(場)內道路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主要車行道的寬度:腳踏車道為3.5m,雙車道為6m,並應有回車道;
(2)車行道的轉彎半徑不宜小於6m;
(3)人行道的寬度為1.5~2.0m。
2.2.13廠(場)周圍應設圍牆,其高度不宜小於2m。
2.2.14廠(場)內出入口大小應滿足最大尺寸設備進出和車輛交通流量的要求。
2.2.15糞便處理廠(場)供電宜按二級負荷設計。維持廠(場)最低運行水平的主要設備的供電必須為二級負荷,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定備用供電設施。
2.2.16廠(場)區的綠化面積不宜小於廠(場)區總面積的30%。
2.2.17寒冷地區的糞便處理廠(場),應採取保溫防凍措施。
2.2.18高架處理構築物應設定適用的欄桿等安全設施。
國家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城市糞便處理廠(場)設計規範
Codefordesignofurbannightsoiltreatmentworks CJJ64-95
主編單位:武漢城市建設學院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
關於發布行業標準《城市糞便處理廠(場)設計規範》的通知
建標[1995]2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計畫單列市建委,國務院有關部門:
根據建設部建標[1991]413號文的要求,由武漢城市建設學院主編的《城市糞便處理廠(場)設計規範》,業經審查,現批准為行業標準,編號CJJ64—95,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標準由建設部城鎮環境衛生標準技術歸口單位上海市環境衛生管理局歸口管理,其具體解釋工作由武漢城市建設學院負責。本標準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出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99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