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牛肉協定》

《國際牛肉協定》,有 第一條 目標 、 第二條 產品範圍 、 第三條 資料和市場監督 、 第四條 國際肉類理事會的職責和參加方之間的合作 、 第五條 本協定的管理 、第六條款 最後條款 、 附屬檔案 產品範圍 這幾方面的規定。

本協定參加方:

確信增加國際合作應對國際肉類和活動物貿易的更加自由化、更加穩定和擴大作出貢獻;

考慮到避免國際牛肉和活動物貿易嚴重混亂的需要;

承認牛肉和活動物的生產和貿易對許多國家尤其是對某些發達和開發中國家經濟的重要性;

銘記它們對《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1994年關貿總協定”)的原則和目標所承擔的義務;

決定為實現本協定的目的而執行1973年9月14日《東京部長宣言》議定的原則和目標,特別是關於給予開發中國家特別和更加優惠待遇的原則;

協定如下:

第一條 目標

本協定的目標應是:

1.通過促使逐步消除世界肉類和活動物貿易中的障礙和限制,包括分割此貿易的那些障礙,以及通過改進世界貿易的國際結構,使其有利於消費者和生產者、進口者和出口者,以促進國際肉類和牲畜市場的擴大、更加自由化和穩定;

2.鼓勵在影響牛肉和活動物貿易的所有方面進行更多的國際合作,特別是為了達到對國際肉類經濟資源進行更合理和更有效的分配的目的;

3.特別通過以下途徑,擴大開發中國家參與擴大牛肉和活動物世界貿易的可能性,以確保這些國家在這些產品的國際貿易中得到更多的利益:

(a)在擴大牛肉和活動物世界市場的情況下,促進價格的長期穩定;

(b)促進作為牛肉和活動物出口者的開發中國家收入的維持和改善;

以上目的在於通過確保牛肉和活動物市場的長期穩定而得到更多的收入;

4.考慮到高效生產者的傳統地位,在競爭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貿易。

第二條 產品範圍

本協定適用於附屬檔案所列產品以及由依第5條條款成立的國際肉類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增加的其他任何產品,以達到本協定的目標和實施本協定的規定。

第三條 資料和市場監督

1.每個參加方應定期並及時向理事會提供資料,以使理事會能監督和評估肉類世界市場的總體情況以及每種具體肉類的世界市場情況。

2.開發中國家參加方應提供其現有資料。為使這些國家能改善其資料收集機制,已開發國家參加方以及有能力這么做的開發中國家參加方,應同情地考慮他們提出的有關技術援助的任何要求。

3.按照理事會確定的方式,由各參加方根據第1款承諾提供的資料,應包括有關第2條所提及的產品的生產(包括牲畜構成的變動情況)、消費、價格、存貨和貿易的過去實績、現狀和對其前景的評估,以及理事會認為必需的其他任何資料,尤其是關於競爭性產品的資料。參加方還應提供其牛肉部門有關國內政策和包括雙邊和諸過承諾在內的貿易措施的資料,並儘早通知可能影響牛肉和活動物國際貿易的政策和措施的變化。本款規定不應要求任何參加方泄露將妨礙其法律的實施或違背公共利益和損害特定公共或私人企業的合法商業利益的機密資料。

4.世界貿易組織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應監督市場資料的變化,特別是牲畜頭數、存欄量、屠宰量以及國內外價格,以便儘早察覺供求狀況中出現的任何嚴重不平衡的徵兆。秘書處應向理事會通報世界市場的重大發展以及生產、消費、出口和進口的前景。秘書處應開列並保持最新的一份影響牛肉和活動物貿易的所有措施,包括雙邊、諸邊和多邊談判的承諾在內的清單。  

第四條 國際肉類理事會的職責和參加方之間的合作

1.理事會應舉行會議,以便:

(a)根據秘書處對目前狀況和可能的發展所作的解釋性分析以及根據第3條提供的檔案,包括與國內貿易政策運行有關的檔案、以及秘書處現有的其他任何資料;評估世界供求狀況和前景;

(b)對本協定的運作進行全面檢查;

(c)為對影響國際牛肉貿易的所有問題舉行定期磋商而提供機會;

2.如果對第1款(a)項提及的世界供求狀況進行評估之後,或對根據第3條第3款提供的所有有關資料進行審議之後,理事會發現國際肉類市場出現嚴重不平衡的現象或其威脅時,理事會應在特別考慮到開發中國家狀況的情況下,以協商一致的方式確定與1994年關貿總協定原則和規則相符的可能的補救這種狀況的方法,以供各國政府考慮。

3.依據理事會確定的第2款所述狀況是暫時的、還是較長期的,第2款提及的措施可以是由進口商和出口商採取的短期、中期或長期措施,其目的在於改善與本協定目標和目的、尤其是與國際肉類和牲畜市場的擴大,更加自由化和穩定的目標相符的世界市場總體狀況。

4.在考慮第2款和第3款所建議的措施時,只要是可行和合適的,應適當考慮給予開發中國家特殊的和更優惠的待遇。

5.各參加方應盡最大可能實現第1條規定的本協定的目標。為此目的,在與1994年關貿總協定原則和規則相符的情況下,各參加方應定期進行第1款(c)項規定的磋商,以探討達到本協定目標,特別是達到進一步消除世界牛肉和活動物貿易障礙的目標的可能性,這種磋商應為以後考慮有關貿易問題可能的解決辦法鋪平道路,這些辦法要與1994年關貿總協定的原則和規則相符,並能在互利平衡的情況下為所有有關參加方所接受。

6.任一參加方可向理事會提出影響本協定的任何問題,特別是出於第2款規定的同樣目的。理事會可應參加方要求,在15天以內舉行會議以考慮影響本協定的任何問題。

第五條 本協定的管理

1.國際肉類理事會

在世界貿易組織框架內成立國際肉類理事會。理事會由本協定所有參加方的代表組成,並履行為執行本協定規定所必需的所有職能。秘書處應為理事會提供服務。理事會應制定自己的議事規則。理事會可以在適當時候成立附屬工作組或其他機構。

2.例會和特別會議

理事會通常在適當時候舉行會議,但每年不得少於兩次。主席可自行提議或應本協定任一參加方要求召開理事會的特別會議。

3.決定

理事會在協商一致基礎上作出決定。如果理事會成員未正式反對接 受某提議,則可視為理事會對提交其考慮的問題作出了決定。

4.與其他組織的合作

理事會應適當安排與政府間和非政府間組織的磋商和合作。

5.接納觀察員

(a)理事會可邀請非參加方的政府作為觀察員出席其任何會議,並可決定關於觀察員權利與義務的規則,特別是關於資料的提供。

(b)理事會還可邀請第4款提及的任何國際組織作為觀察員出席任何會議。

第六條款 最後條款

1.接受

  (a)本協定向任何國家或在其對外商業關係和《關於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以下簡稱“建立WTO的協定”)規定的其他問題上擁有完整自主權的單獨關稅地區和歐洲共同體開放,以簽字或其他方式接受。

  (b)沒有其他參加方的同意不得作出保留。

  (c)接受本協定意味著參加方1979年4月12日在日內瓦達成並於1980年1月1日生效的《牛肉協定》無效。這種無效對參加方來說應從本協定生效之日起開始。

2.生效

本協定在《建立WTO的協定》生效之日起對已接受它的參加方生效。對此後接受本協定的參加方,本協定應從接受之日起生效。

3.有效期

本協定有效期應為3年。除非理事會在期滿前至少80天另有決定外,本協定每次延長期為3年。

  4.修改

除本協定另有修改規定外,理事會可對本協定規定提出修改。這種修改一經所有參加方接受,就應生效。

5.本協定與其他協定之間的關係

本協定不應影響參加方在《關貿總協定》或《建立WTO的協定》中的權利和義務。

6.退出

任何參加方可以退出本協定。這種退出應在世界貿易組織總幹事收到退出書面通知之日起60天后生效。

7.存放

在《建立WTO的協定》生效之前,本協定文本應送關貿總協定締約方全體總幹事存放。總幹事應立即向每一參加方提供本協定的核實副本以及每一參加方接受本協定的通知書。本協定的英、法、西班牙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本協定和對此的任何修改應在《建立WTO的協定》生效之時送世界貿易組織總幹事存放。

8.登記

本協定應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予以登記。

1994年4月15日,馬拉喀什。

附屬檔案 產品範圍

本協定適用於牛肉。為本協定的目的,“牛肉”一詞應包括由海關合作理事會制定的《協調商品名稱及編碼制度》(協調稅制)所規定的以下產品:

協調稅制編碼:

01.02一活牛

(1)0102.10~改良種用動物

(2)0102.90一其他

02.01一鮮、冷牛肉:

(1)0201.10一整頭及半失

(2)0201.20一帶骨

(3)0201.30一去骨

02.02一凍牛肉

(1)0202.10一整頭及半頭

(2)0202.20一帶骨

(3)0202.30一去骨

02.06一鮮、冷、凍牛的食用雜碎:

(1)0206.10一鮮、冷牛雜碎

一凍牛雜碎

(2)0206.21一舌

(3)0206.22一肝

(4)0206.29一其他

02.10一肉及食用雜碎,乾、熏、鹽腦或鹽漬的;可供食用的肉或雜碎的細粉、粗粉;

(1)0210.20一牛肉

(2)0210.90一食見牛雜碎

16.02一其他方法製作或保存的肉、食用雜碎或血

1602.50一牛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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