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行為準則與督查暫行辦法》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批准,《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行為準則與督查暫行辦法》現予二○○三年七月一日發布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國家科學技術獎勵(以下簡稱科技獎)評審活動的監督檢查,規範科技獎評審過程中有關組織和個人的行為,保證評審工作公平、公正、廉潔高效、依法進行,參照科技部第7號令發布的《國家科技計畫項目評估評審行為準則與督查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獎評審行為是指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及其委託的有關單位組織科技、教育、經濟和國家安全等方面的專家,按照規定的程式、辦法和標準,對科技獎項目和人選進行的評審活動。
第三條科技獎評審行為在科技部領導和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指導下,依照《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科技部第1號令、第7號令等有關規定進行,堅持科學、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並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國家科技獎評審的組織者及其工作人員、評審委員、推薦者及其工作人員和評審對象及其所屬工作人員。
第二章國家科技獎評審組織者
第五條科技獎評審組織者主要指負責國家科技獎日常活動的獎勵辦以及獎勵辦委託組織科技獎日常評審活動的單位。
第六條科技獎評審組織者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行政、廉潔自律,嚴格執行科技獎推薦、形式審查、初評、異議處理、考察、評審和授獎等活動中的各項工作規則、程式和辦法,嚴格履行對科技獎評審的管理、指導和監督職責。
第七條科技獎評審組織者在組織科技獎評審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介入對具體項目的評審,不得就項目發表相關的評價意見或施加傾向性的影響;
2.不得利用組織評審活動之便謀取不正當的利益;
3.不得聘請不具備資格的專家作為評審委員;
4.不得聘請按規定應當迴避的專家作為評審委員;
5.初評會之前,不得擅自組織評審委員對當年的推薦項目進行考察、諮詢等活動;
6.不得違反保密規定,擅自泄露推薦書內容、評審委員名單、評審意見、異議人員姓名和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
7.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辦法和要求處理與評審工作相關的質詢、異議和舉報;
8.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科技獎評審對象及相關人員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可能影響公正性的宴請或其他好處。
第三章國家科技獎評審委員
第八條科技獎評審委員是指接受科技獎評審組織者聘請,參加科技獎評審活動的專家、學者。
第九條科技獎評審委員應當嚴格按照《條例》和相關規定、程式、辦法,實事求是、獨立、公正、公平地對科技獎的推薦項目、人選做出評價或者提出諮詢意見。
第十條科技獎評審委員在評審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發現與推薦人選或推薦項目的完成人存在直系親屬關係、直接的經濟利益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性的,應當主動向科技獎評審組織者申明並予迴避;
2.不得利用評審委員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與有關人員共同為參與評審的項目或人選獲獎提供便利;
3.在評審過程中應當認真聽取項目完成人的答辯和其它評審委員的意見,注意發揚學術民主,尊重不同的學術觀點,在平等的氣氛中發表各人的觀點和評價意見。
4.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披露或擅自使用科技獎評審對象的技術秘密、評審資料,不得泄露評議結果、評審專家意見和相關的保密信息;
5.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科技獎評審對象及相關人員的禮品、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可能影響公正性的宴請或其他好處。
第四章國家科技獎推薦者
第十一條科技獎推薦者指各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各有關推薦單位和具備資格的推薦專家。
第十二條科技獎推薦者要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推薦符合條件的項目或人選,做好科技獎推薦項目和人選的審核把關工作,確保科技獎推薦材料真實、可靠、有效,並且有義務積極配合科技獎評審組織者處理好與評審工作相關的異議、舉報。要遵守保密要求,不得擅自泄露推薦書內容、相關技術秘密和異議人或舉報人姓名。
第十三條科技獎推薦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為參與科技獎評審的項目或人員進行可能妨礙科技獎評審公正性的活動;
2.不得索取或接受科技獎評審者以及相關人員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可能影響公正性的宴請或其他好處。
第五章國家科技獎評審對象
第十四條科技獎評審對象指國家科技獎推薦項目的完成人、完成單位或國家科技獎推薦人選。
第十五條科技獎評審對象有義務配合做好科技獎評審活動,按照要求提供相關的資料,確保申報材料真實、可靠、有效。
第十六條科技獎評審對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申報要實事求是,完成人員的構成及其學術或技術成果要客觀、真實,不得剽竊他人成果,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在科技獎評審活動中提供虛假資料、信息;
2.不得向科技獎評審組織者、推薦者、評審委員饋贈錢物或給予其他好處;
3.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實,中傷、貶低科技獎組織者、推薦者、評審委員和其他推薦項目或其它完成人員;
4.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有關科技獎評審情況和進行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活動。
第六章國家科技獎評審活動的督查
第十七條科技部設立科技獎評審活動督查領導小組(簡稱領導小組),按照《條例》和科技部第7號令等有關規定做好科技獎評審活動的督查工作。
第十八條獎勵辦根據領導小組的要求設立督查小組,開展科技獎評審活動的日常督查工作。
第十九條科技獎評審活動的督查工作,主要採取下列方式:
1.國家科技獎評審組織者要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嚴格檢查落實本辦法的情況;
2.國家科技獎評審組織者要積極、主動地聽取科技獎推薦者、評審委員、評審對象的意見;
3.依照《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在公眾媒體和公用信息網上分別公布科技獎推薦項目、推薦項目的初評結果和評審結果,徵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接受公眾的公開監督;
4.依照《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核實並公正處理科技獎評審活動中提出的異議和出現的其它問題;
5.其他適當方式。
第七章罰則
第二十條科技獎評審組織者、評審委員、推薦者和評審對象,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或者發現其他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等違反《條例》、妨礙科技獎評審活動正常進行的,領導小組報請科技部或國務院批准,分別情況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取消參加評審活動或者獲獎的資格;涉嫌違法違紀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科技獎評審活動存在違反《條例》及相關規定的,可以向科技部或獎勵辦舉報和投訴,領導小組依照本辦法及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經科技部批准後作出處理。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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