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資訊
書名:占易秘解作 者:(清代)張丙哲
出版社:團結出版社
出版時間:2009
ISBN:9787802145009
開本:16
定價:39.60元
內容簡介
《占易秘解》的點校是依據清代光緒丙申年三月的刊刻本,在整理時筆者認真審核了《占易秘解》中的引文,發現有不少引文均有省略。有關上下文貫通的地方,省略之文不宜補足,只好依舊。有些則非補足個可,因為其文義對作者來說是十分明了的,但對初學此書之人則會有些費解。如引項氏平庵《周易玩辭》云:“《大過》必釜十陷,《小過》可濟事。”原文則是“《大過》則蹄越常理甚矣,故必至於陷,《小過》則或可以濟事。”再如引《孔子家語》亂子斷卦一段:“孔子常自筮,其卦得《賁》焉,愀然有不平之狀。子張進日:“師聞卜者得《賁卦》吉也,而夫子之色有不平,何也?”孔子對日:“以其《離》耶。在《周易》山下有火謂之《賁》,非正色之卦也。夫質也,黑白宜正焉,今得《賁》,非吾兆也。吾聞丹漆不文,白玉不雕,何也?質有餘,不受飾故也。”而張氏引文則省略了“吾聞丹漆不文”,以後數語。由此可見,補足後對文義就更為易解。還有一種情況,在引文之中為了更明確的分析卦例,有時作者在一段文字中,前半為引文,而後半則為了簡潔明了索性把引文中的內容改編成作者自己的話說出。如在解釋斷卦時遇見“六爻俱靜”的情況,張氏舉了很多筮例,其中舉《左傳-僖公十五年》秦伯伐晉,卜徒父為之占卜能否打敗晉國一例,引亭林顧氏日“去,猶算法所謂除也”一段。此文並非顧氏所言,實顧氏引明代邵寶《左觿》一書之言。全文為:邵氏日:“千乘,侯國之車數也。去,猶算法所謂除也。一除則三百三十三,二除則六百六十六,三除則九百九十九,三除之餘,所剩惟一,非君而何?”張氏在引此文時,將“三除之餘,所剩惟一,非君而何?”改寫成“三去之餘,一而已矣,一者《艮》之一陽也。《艮》為狐,《艮》之陽即雄狐,雄狐而蠱,必其君也。”顯然張氏為了更清楚的解析筮例,改用了自己的話。這樣前半段話為引文,後半段話是改編之語,點校時就無法加引號標出。凡此種種,.筆者均認真進行考訂,並在忠於原著的基礎上,不妄增文字,以存其真。張氏引文的省略,是為了更好解釋卦象,以便讓讀者更好的理解和運用斷卦方法及過程,而學者在引用這些筮例時,則應該仔細對照原著原文。目錄
上篇:占易秘解《占易秘解》序
《占易秘解》敘
朱氏序
弁言
朱子筮儀
筮論
占法要論
卦象論
六爻俱靜
一動五靜
二動四靜
三動三靜
四動二靜
五動一靜
六爻俱動
跋
中篇:周易卦象
序
周易卦象敘
周易卦象卷一
周易上經
乾卦象
坤卦象
屯卦象
蒙卦象
需卦象
訟卦象
師卦象
比卦象
小畜卦象
履卦象
周易卦象卷二
泰卦象
否卦象
同人卦象
大有卦象
謙卦象
豫卦象
隨卦象
蠱卦象
臨卦象
觀卦象
噬嗑卦象
賁卦象
剝卦象
復卦象
無妄卦象
大畜卦象
頤卦象
大過卦象
坎卦象
離卦象
周易卦象卷三
周易下經
鹹卦象
恆卦象
遁卦象
大壯卦象
晉卦象
明夷卦象
家人卦象
睽卦象
蹇卦象
解卦象
損卦象
益卦象
央卦象
媚卦象
萃卦象
升卦象
周易卦象卷四
困卦象
井卦象
革卦象
鼎卦象
震卦象
艮卦象
漸卦象
歸妹卦象
豐卦象
旅卦象
巽卦象
兌卦象
渙卦象
節卦象
中孚卦象
小過卦象
既濟卦象
未濟卦象
周易卦象卷五
繫辭上傳
繫辭下傳
周易卦象卷六
說卦傳
附錄:邵子卦象
序卦傳
雜卦傳
下篇:圖說
河圖
洛書
河洛圖說
伏羲八卦次序橫圖
伏羲八卦橫圖說
伏羲八卦方位圓圖
伏羲八卦圓圖說
伏羲六十四卦橫圖
伏羲六十四卦橫圖說
伏羲六十四卦圓圖
伏羲六十四卦方圖
伏羲六十四卦方圓圖說
文王八卦次序圖
文王八卦次序圖說
文王八卦方點陣圖
文王八卦方點陣圖說
朱子卦變圖
朱子卦變圖說
……
文摘
上篇:占易秘解弁言
朱子筮儀
擇地潔處為蓍室,南戶,置床於室中央。
床大約長五尺,廣三尺,毋太近壁。
蕾五十莖,韜以比纁帛,貯以皂囊,納之櫝中,置於床北。
櫝以竹筒,或堅木,或布漆為之,圓徑三寸,如蓍之長,半為底,半為蓋,下別為台函之,使不偃仆。
設木格於櫝南,居床二分之北。
格以橫木板為之,高一尺,長競床,當中為兩大刻,相距一尺,大刻之西為三小刻,相距各五寸許,下施橫足,側立案上。
置香爐一于格南,香合一於爐南,日注香致敬,將筮則灑掃拂拭,滌硯一、注水、及筆一、墨一、黃漆板一,於爐東東上,筮者齋潔衣冠,北面,盥手焚香致敬。
筮者北面,見儀禮,若使人筮,則主人焚香畢,少退北面立,筮者進立於床前少西,南向受命,主人直述所占之事,筮者許諾,主人右還西向立,筮者右還北向立。
兩手奉櫝蓋,置於格南爐北,出蓍於櫝,去囊解韜,置於櫝東,合五十策兩手執之,熏於爐上。
命之日:假爾泰筮有常,假爾泰筮有常,某官姓名,今以某事云云,未知可否,愛質所疑,於神於靈,吉凶得失,悔吝憂虞,惟爾有神,尚明告之。乃以右手取其一策反於櫝中,而以左右手中分四十九策,置格之左右兩大刻。
此第一營,所謂分而為二以象兩者也。
次以左手取左大刻之策執之,而以右手取右大刻之一策,掛於左手之小指間。
此第二營,所謂掛一以象三者也。
次以右手四揲左手之策。
此第三營之半,所謂揲之以四以象四時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