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管理法》

1969年美國會通過《出口管理法》,將出口管制改為出口管理。1979年,1981年,1985年國會又對出口法進行過三次修訂,現在執行的是1988年美國《出口管理法修正案》。美國《出口管理法》已於2001年8月到期。

出口管理法

1969年美國會通過《出口管理法》,將出口管制改為出口管理。1979年,1981年,1985年國會又對出口法進行過三次修訂,現在執行的是1988年美國《出口管理法修正案》。美國《出口管理法》已於2001年8月到期。

美國出口管制機制

出口管制、武器禁運是冷戰時期以來美國對社會主義陣營實行制裁政策的繼續。說得更早些,把武器禁運和制裁作為打擊敵對國家或競爭對手的重要手段,是美國的一貫傳統,不管其社會制度如何。1917年美國通過《與敵國貿易法》,授權總統管理戰時美國對出口的管制。1919年美國應英國的要求對當時的中國實行武器禁運,解禁的條件是中國成立一個統一的政府,保證西方列強在華利益。

二戰前後,美國多次對敵對國家進行武器禁運,不斷修訂其出口管制和武器禁運法律:

1940年7月2日美國國會通過公法703號,授權總統管制戰時重要軍事物資和技術出口,授權總統禁止或削減軍事設備、軍品、零部件或機器、工具、材料及一切製造業所需產品、技術和服務等全部商業性出口。

1949年美國國會制訂了第一部正式“出口管制法”,授權總統為了美國的對外政策、國家安全、有助於國內短缺物資供應及抑制通貨膨脹而進行禁運或限制出口,明確指出防止西方對共產黨國家出口能用於軍事的產品與技術,並根據不同國家與美國的關係和實力等因素,按管制程度將世界上的國家分為Z、S、Y、W、Q、T和V,從嚴到寬的七組,中國一開始被列入Y組。

1949年11月,以美國為首的西方主要國家在巴黎發起組織“向共產黨國家出口統籌委員會”(簡稱“巴統”)。韓戰爆發以後,1950年7月17日,美國政府正式宣布“巴統”的貿易管制範圍擴大到中國和朝鮮,美國商務部將中國列入全面禁運的Z組。
1969年美國會通過《出口管理法》,將出口管制改為出口管理。

1979年,1981年,1985年國會又對出口法進行過三次修訂,現在執行的是1988年美國《出口管理法修正案》。美國《出口管理法》已於2001年8月到期。

法律有效期過後,為維持出口管制制度的效力,美國總統宣布全國緊急狀態並啟動安全網應急權。美國有關出口管制的各項法律缺乏一個一貫的、現代的法律基礎,這不僅為工商界造成了不確定性,損害了美國在同外國政府交往中的信譽,而且還破壞了美國執行出口管制各項法律的努力。

“9.11”事件最為直接的影響是美國國家安全戰略理念發生了變化,美國總統布希向國會提出一項立法建議,要求國會授權其在今後5年內對那些幫助美國打擊恐怖主義的國家提供軍事援助及放寬出口管制。美國政府已敦促國會通過新的《出口管理法》,通過對包括中國在內的國家實施更為有效的出口管制方式,保護美國的“國家安全利益”。另一方面,美國將強化現有的多邊出口管制制度,協調許可證政策以便縮小國際出口管制體系中存在的差異。2003年,美國國會繼續醞釀製訂新的出口管制法,但尚未交國會審議。
美國出口管制由國防部、國務院、商業務、能源部以及跨部委機構聯合負責管理。美國政府的不同部門在執行出口管制時會參照許多不同的法規和條例。美國的出口管制大約分為兩個體系,即軍品出口和軍民兩用品出口。前者由國務院管轄,後者屬於商務部。

雙重作用

美國出口管理法》有“雙重作用”,即民用和軍用出口都在其管轄範圍之內,由美國商務部執行。有關軍事用途的產品、服務和相關技術數據的出口則由美國國務院管轄。而美國財政部對禁運國家和禁運交易等也有自己特殊的管制條例。軍品和軍民兩用品各有各的管制清單,企業按照管制清單的劃分去相應的部門申請許可。隨著技術的快速更新,很多商品和技術的劃分很不明確,因此會出現商務部與國務院爭奪管轄權的問題。而企業界大多更願意與商務部打交道,因為“在出口許可審批的問題上,兩個部門運行的邏輯完全不一樣:商務部是說給我一個不發放許可的理由;而國務院則是給我一個發放許可的理由。”

新的出口管理法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制訂新的出口管理法也是美國工業界普遍關心的問題,他們和學術界、行政部門的一些人士一直在推動建立新的法律。但由於出口管制問題在國會內部分歧太大,2003年沒能如期通過新的法律。在這個問題上國會內部的兩派劃分沒有一個清晰的規律,沒有黨派差別,地域差別也不明顯。兩黨中都有支持和反對放鬆出口管制的人士;而從一些高科技企業集中的州和選區出身的議員也有可能反對放鬆出口管制。而且即使新的法律建立了起來,隨著科技和全球經濟的發展,新的法律仍然需要企業界的推動去不斷的更新來適應新的變化,所以企業界與政府、議會和學術界在出口管制方面的角力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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