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規定了“重大傷亡”和“嚴重後果”兩個標準,具備其一便構成犯罪。1989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取案件標準的規定》,對重大責任事故罪的這兩個標準作了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