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蒙邊界條約》簽訂

1962年12月26日 1962年12月26日,《中蒙邊界條約》在北京簽訂。 兩國邊界議定書於1964年6月30日簽訂。

1962年12月26日 《中蒙邊界條約》簽訂
1962年12月26日,《中蒙邊界條約》在北京簽訂。1963年3月25日在烏蘭巴托互換批准書後生效。主要內容:雙方規定了兩國全部邊界線的走向;雙方同意,凡以河流為界的地段,以幹流的河道中心線為界,凡以道路為界的地段,道路為雙方共有,由雙方共同管理和使用;雙方同意,條約生效後,立即成立中蒙聯合勘界委員會,具體勘定兩國全部邊界、樹立界標,然後起草關於兩國邊界的議定書並繪製邊界地圖,詳細載明邊界線的走向和界標的位置,以代替本條約所附的地圖。兩國邊界議定書於1964年6月30日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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