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1988年6月24日國務院第九次常務會議通過,
1988年8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十一號發布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
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
產保險、技術契約或者具有契約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帳薄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
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1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繳納。
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共稅:
(一)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三)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憑證,
第五條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
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第六條 印花稅票應當貼上在應納稅憑證上,並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
註銷或者畫銷。
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
第七條 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第八條 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
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第九條 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第十條 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第十一條 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局監製。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
第十二條 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第十三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
,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註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
額10倍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30倍以
下的罰款。
偽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印花稅的徵收管理,除本條例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
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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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 目 ┃ 范 圍 ┃ 稅 率 ┃納稅義務人┃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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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購銷契約┃包括供應、預購、 ┃按購銷金 ┃立契約人 ┃
┃採購、購銷結合及 ┃額0.3‰貼 ┃ ┃
┃協作、調劑、補償、┃花 ┃ ┃
┃易貨等契約 ┃ ┃ ┃
2.加工承攬┃包括加工、定作、 ┃按加工或 ┃立契約人 ┃
契約 ┃修繕、修理、印刷、┃承攬收入 ┃ ┃
┃廣告、測繪、測試 ┃0.5‰貼 ┃ ┃
┃等契約 ┃花 ┃ ┃
3.建設工程┃包括勘察、設計合 ┃按收取費 ┃立契約人 ┃
勘察設計┃同 ┃用0.5‰貼 ┃ ┃
契約 ┃ ┃花 ┃ ┃
4.建築安裝┃包括建築、安裝工 ┃按承包金 ┃立契約人 ┃
工程承包┃程承包契約 ┃額0.3‰貼 ┃ ┃
契約 ┃ ┃花 ┃ ┃
┃ ┃ ┃ ┃
5.財產租賃┃包括租賃房屋、船 ┃按租金額 ┃立契約人 ┃
契約 ┃舶、飛機、機動車 ┃1‰貼 ┃ ┃
┃輛、機械、器具、 ┃花。稅額 ┃ ┃
┃設備等契約 ┃不足1元 ┃ ┃
┃ ┃的按1元 ┃ ┃
┃ ┃貼花 ┃ ┃
┃ ┃ ┃ ┃
6.貨物運輸┃包括民用航空、鐵 ┃按運輸費 ┃立契約人 ┃單據作為
契約 ┃路運輸、海上運輸、┃用0.5‰貼 ┃ ┃契約使用
┃內河運輸、公路運 ┃花 ┃ ┃的,按合
┃輸和聯運契約 ┃ ┃ ┃同貼花
7.倉儲保管┃包括倉儲、保管合 ┃按倉儲保 ┃立契約人 ┃倉單或棧
契約 ┃同 ┃管費用 ┃ ┃單作為合
┃ ┃ ┃ ┃同使用
┃ ┃ ┃ ┃的,按合
┃ ┃ ┃ ┃同貼花
┃ ┃1‰貼花 ┃ ┃單據作為
8.借款契約┃銀行及其他金融組 ┃按借款金 ┃立契約人 ┃契約使用
┃織和借款人(不包 ┃額0.05‰ ┃ ┃的,按合
┃括銀行同業拆借) ┃貼花 ┃ ┃同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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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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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 目 ┃ 范 圍 ┃ 稅 率 ┃納稅義務人┃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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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財產保險┃所簽訂的借款契約 ┃按投保金 ┃ ┃單據作為
契約 ┃包括財產、責任、 ┃額0.03‰ ┃立契約人 ┃契約使用
┃保證、信用等保險 ┃貼花 ┃ ┃的,按合
┃契約 ┃ ┃ ┃同貼花
10.技術契約┃包括技術開發、轉 ┃按所載金 ┃立契約人 ┃
┃讓、諮詢、服務等 ┃額0.3‰貼 ┃ ┃
┃契約。 ┃花 ┃ ┃
┃ ┃ ┃ ┃
11.產權轉移┃包括財產所有權和 ┃按所載金 ┃立據人 ┃
書據 ┃著作權、商標專用權、┃額0.5‰貼 ┃ ┃
┃專利權、專有技術 ┃花 ┃ ┃
┃使用權等轉移書據 ┃ ┃ ┃
12.營業帳薄┃生產經營用帳冊 ┃記載資金 ┃立帳簿人 ┃
┃ ┃的帳簿, ┃ ┃
┃ ┃按固定資 ┃ ┃
┃ ┃產原值與 ┃ ┃
┃ ┃自有流動 ┃ ┃
┃ ┃資金總額 ┃ ┃
┃ ┃0.5‰貼花 ┃ ┃
┃ ┃其他帳簿 ┃ ┃
┃ ┃按件貼花 ┃ ┃
┃ ┃5元。 ┃ ┃
13.權利、許┃包括政府部門發給 ┃按件貼花 ┃領受人 ┃
可證照 ┃的房屋產權證、工 ┃5元。 ┃ ┃
┃商營業執照、商標 ┃ ┃ ┃
┃註冊證、專利證、土┃ ┃ ┃
┃地使用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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