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國農村合作社法律制度發展研究》內容簡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是當前熱議的話題。農村合作社也是較受關注的市場經濟主體。然而從總體上看,對於新農村建設的研究和實踐多集中在目標、形式及政府的資金投入,對合作社的研究與期待也多看重的是其經濟功能。似乎新農村僅靠資金投入就可以堆砌起來,農民們賺了點錢就可以過上“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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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村合作社法律制度發展研究》:北京新農村建設研究基地項目資助。
目錄
第一章合作社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節合作社的內涵與意義
第二節合作社與其他相關經濟組織形態的比較研究
第三節域外合作社法律和法規制度的啟示
第二章我國農村合作社法律制度發展的歷史與現實
第一節我國農村合作社法律制度發展歷史
第二節我國農村現有合作社法律體系的缺憾與原因分析
第三節我國農村合作社法律制度完善的基本構想
第三章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立法的發展與完善
第一節農民專業合作社運行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二節產權制度問題
第三節合作社的出資問題
第四節登記註冊相關問題
第五節合作社成員問題
第六節合作社的內部治理問題
第七節合作社的分配製度
第八節成員權利的救濟
第四章我國農村資金互助合作法律制度構建
第一節我國農村金融發展存在的問題
第二節農村資金互助社的內涵和種類
第三節資金互助社的功能與作用
第四節我國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發展歷史與現實
第五節我國農村資金互助社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第六節日本、韓國、中國台灣農村資金互助的發展與借鑑
第七節我國農村資金互助合作法律制度的構建
第五章社區合作社法律制度的構建與完善
第一節社區股份合作社的起源、發展與我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實踐
第二節我國社區股份合作社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第三節我國農村集體所有權制度的現狀與歷史分析
第四節農村集體所有權性質的理論研究綜述
第五節農村集體所有權的法律性質分析
第六節建立我國農村社區合作社法人制度,重構集體所有權的具體構想
第六章多層次、綜合性的社區合作社法律制度構建
第一節合作社聯合社法律制度的建立
第二節全方位服務的綜合性社區合作社構建
第七章我國農村合作社法律制度發展中的政府作用分析
第一節政府扶持農村合作社發展的必要性分析
第二節國內外政府在農村合作社發展中的作用分析
第三節政府扶持農村合作社發展的基本原則
第四節政府扶持合作社發展的具體措施
後記
序言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是當前熱議的話題。農村合作社也是較受關注的市場經濟主體。然而從總體上看,對於新農村建設的研究和實踐多集中在目標、形式及政府的資金投入,對合作社的研究與期待也多看重的是其經濟功能。似乎新農村僅靠資金投入就可以堆砌起來,農民們賺了點錢就可以過上“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美好生活。恰恰相反,歷史和現實都表明,公共財政對農村的垂直投入,往往會被地方當成對農民的施捨,很容易成為搞“形象工程”的資源和催生腐敗的溫床;即便農民依靠自己賺了錢,生活富裕了起來,也並沒有當然地增加幸福感,農村也並沒有因此就真正文明、現代,農民的不滿足感依舊普遍存在。
什麼才是新農村建設的根基?如何才能實現農民的真正富裕?作者認為恰恰是農民自己才是自己的救世主,唯有依照自身(集合起來)的力量,才能夠建成並可持續地發展新農村。本書作者試圖以合作社為切人點,探討如何在中國農村進行基層組織創新,將現有的農村集體用合作社的形式進行改造(絕非以新瓶裝舊酒的形式),構建一個確保農民有知情權、參與權、管理權和監督權的多層次的多功能的,集合專業合作、金融合作、土地合作、生活互助等為一體的綜合性的社區合作社。這樣一個體系的建立,需要政府為其創建和發展提供完備的法律和政策支持,提供寬鬆的生存環境,並利用市場的機制、靈活的手段將扶持資金真正用到農民身上。
後記
20多萬字不是一個小數目,更何況本書所談論的有很多是當前學界熱議卻相對無解的話題。時間也是極其倉促,期間既無奈抗拒了陽光、海灘度假的誘惑,還經歷了寫後推翻重來的痛苦。這一.切讓我真切地體味到了“仰之彌高,鑽之彌堅,瞻之在前,忽焉在後”的惶恐,也真實地再現了“為伊消得人憔悴”的淒切。
終於,截稿的日期逼近,惴惴不安的我也只能暫時擱筆,盡我所能將幾年來並不十分成熟的思考和理解和盤托出,也算是對這些思路的梳理和提煉。而探索之路還將繼續,期待有更多的新思路和新想法能夠在不久的將來問世。
在此,我要感謝北京新農村建設基地為本書出版提供的經費支持,使得捉襟見肘的窮書生可以不再為一點點出版費用發愁;感謝北京農學院鄭一淳院長為本書的寫作提供的智力支持,他提出的尖銳而深刻的批評和建議使我深思和冷靜;感謝董景山博士在本書最初的寫作過程中提供的無私幫助和付出的辛苦勞動。
最後,尤其要感謝慈愛的婆母對我那調皮幼子的悉心照料,使我得以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來完成這部書稿。
文摘
通過上述合作社法律概念的比較,可以看出,各國家和地區合作社法對合作社的表述各有不同,但基本上維護並體現了合作社組織的一些共同特性,這也是合作社概念具有世界性的原因。不過從這些法律定義中我們也可以發現一些差異。例如,越南法律認為合作社具有促進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目的,這是社會主義國家對合作社經常存在的一種認識,這種認識如果在實踐中加以強化,往往會喧賓奪主,導致合作社保護弱勢群體的作用虛化,使其成為政府的附庸;中國台灣“《合作社法》”除了強調合作社為謀求社員經濟之利益之外,亦強調生活之改善,稱其為“團體”,而並不強調“經濟組織”。我國立法明確提出合作社是經濟組織,這與當前我國農業合作社的發展現狀吻合,也符合大部分學者的看法。關於合作社,我國學者多從其經濟屬性或組織形態進行定義。如有人認為“合作社是一種特殊的經濟組織形式”,“合作社是由社員組織成立的一種經濟組織”;有人認為合作社是“廣大勞動者為了共同利益,依據合作社原則、章程和法規建立和聯合起來共同經營的合作經濟組織”;有的將合作社定義為合作經濟。《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在起草階段的名稱即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可見我國普遍認同合作社是經濟組織。誠然,合作社首先必然是一個經濟組織,其主要目的是為了謀求成員的經濟利益,其次合作社還有更為深遠的功用,它對於社員的精神利益,對合作社所在社區的建設亦起到極大的作用,將其限定在經濟組織實屬大材小用。
以上這些差異體現了各國對合作社的不同認識,這些不完全相同的認識源於各國合作社發展的不同歷史,也促成了各國政府對合作社不同的扶持措施,從而導致了各國不同合作社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