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奶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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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7日,昆明中院對東川“牛奶河”案作出二審判決:因抗訴人馬世祥主動繳納罰金、自願交納環境污染救濟專項資金,被認定為有悔罪認罪表現,二審改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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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東川區小江曾因為一度嚴重污染呈白色,被外界稱為“牛奶河”引發輿論關注,昆明市對小江污染一事進行了調查。其中,昆明東海礦業公司、昆明東川通宇選礦廠、昆明兆鑫礦業公司等5家企業存在私設暗管、環保配套設施未完善就私自投入生產等違法行為,致使未經處理的尾礦漿排入小江,導致污染。
2013年11月18日,尋甸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昆明東海礦業公司、昆明東川通宇選礦廠、昆明兆鑫礦業公司3被告單位均構成污染環境罪,被處予50萬元至75萬元不等的罰金,8名責任人中有5人被處緩刑,1人免予刑事處罰,馬世祥、李興平拒不認罪分別被判有期徒刑1年零3個月和8個月。宣判後馬世祥提出抗訴,要求昆明中院在維持一審定罪、刑期和罰金的基礎上,對其改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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