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味的形式”理論

“有意味的形式”理論認為藝術作品的基本性質就在於它是“有意味的形式”。他指出,作品的各部分、各素質之間的獨特方式的排列、組合起來的“形式”是“有意味”的,它主宰著作品,能夠喚起人們的審美情感。

理論的發展

英國文藝批評家克萊夫·貝爾(Clive Bell,1881—1964)於19世紀末提出“有意味的形式”理論。當時西方現代主義已經出現,其各美學流派雖然觀點駁雜,但視形式比內容更重要則是其普遍的理論傾向,他們都追求藝術形式的不斷創新。他認為:“在各個不同的作品中,線條、色彩以及某種特殊方式組成某種形式或形式間的關係,激起我們審美感情。這種線、色的關係和組合,這些審美的感人形式,我稱之為有意味的形式。‘有意味的形式’就是一切視覺藝術的共同性質。”

理論的影響

在貝爾看來,審美的情感不同於生活中的情感,只是一種純形式的情感,人們在審美時,不需要生活的觀念和激情,只需要對形式、色彩感和三度空間的知識,審美是超然於生活之上的。基於這種認識,貝爾否定敘述性的藝術品,認為這類作品只具有心理、歷史方面的價值,不能從審美上感動人。他尤其稱讚原始藝術,認為原始藝術通常不帶有敘述性質,看不到精確的再現,只能看到有意味的形式。形式之有意味,是因為形式後面隱藏著物自體和終極實在本身。藝術家的創作目的,就是把握這個“終極實在”,人們不能靠理智和情感來把握這個“實在”,只能在純形式的直覺中,才能把握它。貝爾的假說對西方現代派藝術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有意味的形式”成了美學中最流行的口頭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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