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時期檢察工作發展規劃綱要(摘要)
“十二五”時期(2011-2015年)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也是人民檢察事業迎來重要機遇、加快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為貫徹落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更好地推動檢察工作科學發展,保障“十二五”時期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制定本規劃綱要。
一、認清形勢,抓住機遇,開創檢察工作科學發展新局面
1.檢察工作面臨的形勢和任務
“十一五”時期是我國發展進程中極不平凡的五年,也是檢察工作開拓進取、發展較快、成績明顯的五年。全國檢察機關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和中央領導同志對檢察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及時完善落實服務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工作措施,為促進“十一五”時期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檢察機關立檢為公、執法為民的思想更加統一,科學發展的思路更加明確,法律監督屬性更加凸顯,職能作用發揮更加充分,檢察隊伍建設、基層基礎建設和自身監督制約更加有力,檢察體制和工作機制更加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事業深入推進、蓬勃發展。
“十二五”時期,世情國情黨情繼續發生深刻變化,檢察工作既面臨著非常難得、十分寶貴的發展機遇,也面臨著諸多挑戰:
--我國發展處於大有作為的重要戰略機遇期給檢察工作提供了新機遇。我國發展長期向好趨勢沒有改變,在強調科學發展和社會建設的大背景下,檢察機關發揮職能作用的空間更加廣闊;黨中央對檢察工作高度重視,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更為關心和支持,加強法律監督成為廣泛共識,檢察工作的外部環境更加良好;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不斷深化,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將陸續修改,為完善檢察制度提供了難得契機,強化法律監督的制度保障更加完善;近年來檢察機關自身建設取得長足進步,業務建設、隊伍建設、執法保障建設成效明顯,特別是通過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檢察機關對檢察工作和法律監督的認識進一步深化,形成了一些重要的新思想、新觀點,實現自身科學發展的基礎更加堅實。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給檢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進入新階段。在總體上解決了有法可依的情況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問題顯得更為突出和迫切。人民民眾法治意識、權利意識不斷增強,對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要求越來越高。適應民主法治建設新形勢,順應人民民眾新期待,加強法律監督,保障憲法法律有效實施,推進依法治國,是檢察機關肩負的重大責任。
--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新的階段性特徵給檢察工作提出了新挑戰。我國發展面臨的形勢複雜多變,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任務艱巨;社會結構發生深刻變化,社會管理面臨新課題;經濟社會生活中的不穩定、不確定因素明顯增多。檢察機關保障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參與社會建設、維護和諧穩定和公平正義的任務十分繁重。
--解決自身存在問題的迫切性給檢察工作提出了新考驗。與科學發展觀和新形勢的要求相比,檢察工作還存在不少不適應、不平衡、不協調的問題。法律監督職能的發揮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還有差距,檢察體制和工作機制與公正高效權威司法制度的要求還有差距,檢察隊伍的整體素質與依法正確履行職責的要求還有差距,基層基礎工作與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還有差距。進一步抓好自身建設,加快解決制約發展的突出矛盾和問題,提高法律監督能力和執法公信力,是檢察機關面臨的重要課題。
全國檢察機關要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憂患意識、責任意識和法治意識,主動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充分利用良好機遇和有利條件,上下一心,加倍努力,進一步開創“十二五”時期檢察工作科學發展的新局面。
2.“十二五”時期檢察工作的總體思路和主要目標
總體思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科學發展的主題和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主線,以強化法律監督、強化自身監督、強化隊伍建設為總要求,以執法辦案為中心,以深化三項重點工作為著力點,以改革創新為動力,推動檢察事業全面發展進步,為順利實施“十二五”規劃綱要、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出新貢獻。
主要目標:
--檢察職能作用發揮更加充分。各項檢察職責全面履行,深化三項重點工作的機制進一步完善,維護人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嚴、促進反腐倡廉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明顯增強。
--科學合理、協調發展的法律監督工作格局基本形成。法律監督職能配置更加科學,機制更加健全,程式更加完善,薄弱環節得到明顯加強,各項法律監督工作統籌推進。
--檢察隊伍素質能力和執法公信力明顯提升。適應檢察工作特點的執法管理機制和內部監督制約體系基本建立,隊伍結構進一步最佳化,整體素質和法律監督能力明顯增強,執法規範化程度明顯提高,執法形象和社會認可度明顯提升。
--基層基礎工作持續加強。基層檢察院建設全面推進,檢務保障更加有力,檢察工作科技含量明顯增加,東中西部檢察工作協調發展。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進一步完善。檢察制度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和經濟社會發展更加適應,理論基礎和法制基礎更加堅實,檢察改革不斷深化,組織體系更加健全。
3.推進檢察工作科學發展要把握的基本要求
--堅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努力實現檢察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有機統一。堅持黨對檢察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持始終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堅持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捍衛者。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努力實現檢察工作服務科學發展與自身科學發展的有機統一。把檢察工作自身發展融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牢固樹立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大局觀,忠誠、公正、清廉、為民的核心價值觀,理性、平和、文明、規範的執法觀,辦案數量、質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統一的業績觀,監督者更要自覺接受監督的權力觀,統籌兼顧、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
--堅持圍繞“四個維護、兩個促進”的根本目標,努力實現打擊、預防、監督、教育、保護職能的有機統一。在依法打擊犯罪、加強法律監督的同時,更加注重犯罪預防,更加注重司法保護,更加注重教育引導公民自覺守法,堅持全面正確有效發揮檢察職能,維護人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促進反腐倡廉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堅持貫徹檢察工作總要求,努力實現強化法律監督、強化自身監督、強化隊伍建設的有機統一。按照“三個強化”的要求加強和改進各項檢察工作,堅持以強化法律監督為立身之本,以強化自身監督為發展之基,以強化隊伍建設為根本保證,推動檢察工作水平全面提升。
--堅持以執法辦案為中心,努力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式合法、定性準確、寬嚴相濟、客觀公正,確保執法辦案的法律效果;增強政治敏銳性和鑑別力,堅持從有利於維護黨的執政地位、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大局穩定出發處理案件,確保執法辦案的政治效果;注意把握辦案時機,改進方式方法,注重化解社會矛盾,推進社會管理創新。
--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努力實現繼承、創新、發展的有機統一。堅持解放思想,不斷更新不合時宜的發展理念和執法理念;堅持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勇于堅持真理、修正錯誤;堅持與時俱進,既保持工作的穩定性、連續性,又及時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永不僵化,永不停滯。
二、強化法律監督,服務和保障經濟社會科學發展
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推進法律監督工作全面、健康、協調發展,著力深化三項重點工作特別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為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加強審查逮捕和公訴工作,完善工作機制,提高辦案水平
堅持把維護穩定作為首要任務,更加注重審查逮捕和公訴工作與三項重點工作的結合,更加注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貫徹落實,更加注重批捕、起訴的質量和效果,為“十二五”時期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4.依法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堅決打擊境內外敵對勢力策劃實施的滲透顛覆破壞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嚴厲打擊嚴重暴力犯罪、黑惡勢力犯罪、多發性侵財犯罪和“黃賭毒”等犯罪,維護社會治安。更加重視對侵害民生犯罪的打擊,依法嚴厲打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等犯罪,切實維護人民民眾權益,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安全。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社會治安專項整治,始終保持對嚴重刑事犯罪的高壓態勢。
5.完善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工作機制。貫徹對輕微犯罪“依法減少判刑,擴大非罪處理;依法減少監禁刑,擴大適用非監禁刑和緩刑”的要求,更加重視對不批捕、不起訴的運用,對輕微犯罪依法從寬處理。加強與公安機關等部門溝通,健全逮捕必要性審查制度,堅持少捕慎捕,減少不必要的羈押。依法推進當事人達成和解的輕微刑事案件的寬緩處理,規範批捕、起訴階段促進和解的範圍和程式,健全對和解協定的審查制度。
6.完善提高批捕、起訴效率的工作機制。建立繁簡分流、專業分類的辦案模式。加強引導取證工作。進一步規範輕微犯罪案件辦理程式,健全快速辦理機制。完善公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檢察環節工作機制,做好派員出席法庭工作。加強與公安、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等機關的溝通協調,推動建立刑事案件電子化信息共享平台。
7.完善批捕、起訴案件質量效果保障機制。抓好《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落實。制定常見類型犯罪案件證據標準,規範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具體程式,嚴格證據的收集、固定、審查、判斷和運用,加強證據合法性證明工作,提高依法指控犯罪的能力。會同有關部門,推行偵查機關(部門)移送同步錄音錄像制度,探索建立批捕、起訴階段為盲、聾、啞、未成年等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機制,以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必要性進行定期審查的工作機制。建立在更大範圍調配公訴人的工作機制。落實協調案件、事項報告制度。健全不起訴、撤案、撤回起訴、無罪案件的剖析和報告機制。
8.深化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降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批捕率、起訴率和監禁率。推進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專業化、專門化建設。根據實踐需要,設立專門工作機構或者確定專人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推行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訊問、親屬會見、分案起訴、出庭支持公訴、回訪幫教等制度。探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批捕、起訴、訴訟監督和預防一體化或者無縫銜接工作模式,促進建立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挽救和預防犯罪機制。
(二)加強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深化偵查改革,規範辦案行為
認真貫徹黨中央懲治和預防腐敗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大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力度,統籌推進反貪污賄賂、反瀆職侵權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加強偵查信息化、執法規範化、裝備現代化、偵防一體化建設,為“十二五”時期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創造廉潔高效的政務環境。
9.突出辦案重點。嚴肅查辦發生在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中的職務犯罪案件;權力集中部門和崗位的職務犯罪案件;國家重點投資領域、資金密集行業的職務犯罪案件;損害民生民利、侵犯人民民眾合法權益的職務犯罪案件;破壞生態資源、重大責任事故、執法司法不公、群體性事件涉及的職務犯罪案件和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的職務犯罪案件。依法查處行賄犯罪。突出查辦大案要案,深挖窩案串案。
10.大力加強反瀆職侵權工作。推動反瀆職侵權工作機制、制度、法制建設。建立健全瀆職侵權犯罪網路舉報和受理機制,完善瀆職侵權犯罪偵查辦案機制。制定重大複雜案件專案調查工作規程,堅持同步介入重大事故調查,推進專案調查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推動建立查辦重大複雜瀆職侵權違法犯罪聯席會議機制,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違法犯罪工作監督制度。加強反瀆職侵權機構建設。
11.建立職務犯罪信息情報體系。加強職務犯罪偵查和預防基礎工作,強化對職務犯罪信息情報的收集、管理和利用。規範舉報中心設定,健全網路舉報受理機制,加強對舉報線索的評估、研判和管理,強化對線索流轉的監督。健全舉報獎勵制度和舉報人、證人保護制度。積極推進偵查信息、執法信息共享和公共信息快速查詢機制建設。
12.完善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程式措施和工作機制。轉變偵查理念和偵查模式,堅持辦案工作重心前移,強化案件初查工作,完善初查措施,規範初查程式。遵循偵查工作規律,準確把握立案條件。完善偵查手段,提高偵查工作科技含量。完善偵查指揮體制,規範偵查指揮機構設定,實現線索統一管理、偵查統一指揮、資源統一調配。立足職能分工,建立完善與紀檢、監察等有關單位在案件查辦方面的協調溝通機制。
13.保障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健康發展。堅持辦案數量、質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統一,進一步規範查辦職務犯罪工作,保障職務犯罪偵查權正確行使。全面落實和深化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上提一級等改革,完善線索集中管理、案件分級管轄等機制。完善職務犯罪案件管轄,理順指定異地偵查案件偵查、起訴與審判管轄的關係。嚴格規範訊問、詢問活動,堅決杜絕刑訊逼供以及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取證方式和手段。按照“全面、全部、全程”的要求,落實和完善訊(詢)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和操作規程。
14.加強反腐敗國際合作。有效發揮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國際刑警組織、國際反貪局聯合會和雙邊、多邊司法協助等國際合作機制的作用,加強情報信息交流,相互借鑑經驗,在境外取證、追逃、追贓、遣返、移交、引渡以及預防等方面開展務實合作。
15.推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創新發展。圍繞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強化職務犯罪偵防一體化機制,堅持專業化預防與社會化預防相結合,綜合運用預防諮詢、預防調查、預防檢察建議等措施,開展個案預防、專項預防、行業預防。建立完善職務犯罪預防年度報告制度,為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提供決策參考。2011年底實現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全國聯網,更好地發揮其在招投標、政府採購等方面強化市場廉潔準入效力的作用。加強預防宣傳和警示教育,推進預防職務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建設,力爭到2013年底實現省、市兩級檢察院警示教育基地或警示教育平台基本覆蓋,2015年底大多數基層檢察院完成警示教育基地或警示教育平台建設。推動預防職務犯罪立法。
(三)加強訴訟監督,改進薄弱環節,增強監督實效
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的新要求,把訴訟監督擺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依法正確有效履行監督職責,為“十二五”時期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創造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
16.加強立案監督。認真落實《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嚴格執行對不該立案而立案進行監督的條件、範圍和程式,重點監督糾正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等突出問題,完善對通知撤案案件的複議覆核機制。加強對監督立案案件的後續督促和催辦,防止立而不偵、偵而不結。建立方便民眾舉報、申訴、聽取律師意見以及從新聞輿情中發現案件線索的制度,提高監督的針對性和及時發現、準確糾正違法的能力。
17.全面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加強與公安、監察、行政執法等機關溝通,研究制定具體工作規範或實施細則,完善銜接工作機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案件諮詢制度。加快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及其相關制度建設,明確信息共享範圍、錄入時限和責任追究制度,到2013年底,各省級單位完成建設任務。加強對銜接工作的監督,認真開展調查處理舉報、建議移送案件、立案監督工作,嚴肅查處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犯罪,促進銜接機制落到實處。
18.加強偵查活動監督。落實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加強對偵查機關另案處理和遺漏移送批捕、起訴的監督。建立健全對偵查機關採取強制性偵查措施的監督機制。完善發現、糾正和查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行為的工作機制。探索開展對基層刑事執法活動的監督。
19.加強刑事審判活動監督。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刑事抗訴工作。積極開展對適用簡易程式案件審判活動的監督,以及二審書面審理、人民法院自行啟動再審後改變原審判決案件的監督。落實檢察長列席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制度,規範列席會議的職責、範圍和程式。深化量刑建議改革,規範量刑建議的範圍、標準。嚴格執行職務犯罪案件一審判決上下兩級檢察院同步審查制度。完善死刑覆核法律監督制度,加強死刑案件監督。
20.加強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建立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制度,探索對減刑、假釋案件開庭審理的監督。推動換押制度改革,完善分級負責的糾防超期羈押和久押不決工作機制。建立適應社區矯正特點的監督工作機制。加強對被監管人死亡、傷殘的檢察,完善重大監管事故應急處理和應對機制。加強和規範查辦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的職務犯罪工作。更加重視維護被監管人合法權益,進一步暢通投訴渠道,推行被監管人及其家屬約見檢察官制度。探索上級檢察院對監管場所開展巡視檢察的工作方式。全面加強派出派駐監管場所檢察機構建設,促進派駐檢察室充分發揮作用。
21.加強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深化對民事行政檢察基本屬性、職能定位等重大問題的研究和認識,進一步完善民事審判、行政訴訟法律監督的範圍、程式和措施,健全民事行政檢察監督體系。規範民事行政抗訴工作,強化同級檢察機關的監督,充分發揮再審檢察建議等方式的作用,著力構建以抗訴為中心的多元化監督格局。建立健全民事申訴案件檢調對接機制,完善創新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機制和方式。積極穩妥地開展民事執行監督試點。加強行政訴訟法律監督,推進民事、行政檢察機構專門化設定。
22.加強控告申訴檢察工作。加強涉檢信訪工作,完善下訪巡訪、聯合接訪、檢察長接待日等制度,推行視頻接訪,健全首辦責任制和領導包案制度、重信重訪案件公開聽證機制、申訴案件終結機制。建立信訪案件排查清理常態化機制和信訪督查專員制度,加強對信訪積案的督查督辦。進一步提高辦理不服檢察機關處理決定刑事申訴案件的質量,規範辦案程式,加大立案複查力度。完善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制度,探索源頭防控和內部制約機制。完善符合刑事審判監督程式和刑事申訴案件特點的檢察監督工作模式。貫徹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依法及時辦理刑事賠償案件,積極穩妥地開展賠償監督。
23.改進監督方式,注重監督實效。切實轉變監督觀念,既要敢於監督、善於監督,又要依法監督、規範監督。注重抗訴、糾正違法、檢察建議、違法行為調查等監督手段和方式的綜合運用和有效銜接。正確處理好監督與支持、監督與配合、監督與制約的關係,完善與相關單位的溝通協調機制,加強對落實監督意見的跟蹤監督。注重監督措施運用的適當性、實效性,規範糾正違法通知書、調查違法行為、建議更換辦案人等措施的適用,建立以監督實效為主要目標的訴訟監督工作評價模式。
(四)提升檢察工作能力和水平,更好地發揮法律監督在服務大局中的功能和作用
24.努力提高服務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的能力和水平。牢牢把握科學發展主題和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主線,以執法辦案為基本途徑,不斷完善服務大局措施。圍繞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推進科技進步和創新、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等國家重大決策部署,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用,促進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堅決依法打擊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積極參與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依法打擊走私、制假售假、金融詐欺、商業賄賂等犯罪,維護良好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積極防範、有效打擊文化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為“十二五”時期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創造誠信有序的市場環境、健康向上的輿論環境。
25.努力提高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健全檢察環節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加強社會穩定形勢、重要敏感案件和熱點敏感問題分析研判,把排查、預防和化解矛盾納入執法辦案每個環節。建立檢調對接工作機制,對符合條件的案件,依託人民調解組織或有關部門先行調解,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糾紛。建立健全執法辦案風險評估預警機制,防止因執法不當激化矛盾或引發新的矛盾。推行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訴、不抗訴等釋法說理制度,依法釋疑解惑,加強心理疏導,防止和減少涉檢信訪。全面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推動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
26.努力提高參與和促進社會管理創新的能力和水平。積極參加重點地區、重點領域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開展社會治安動態和對策研究,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檢察建議,促進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配合有關部門,加強流動人口和特殊人群服務管理,加強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服務管理,加強公共安全體系建設,完善信息網路服務管理,充分發揮檢察機關依法規制、引導、保障和促進社會管理創新的作用。
27.努力提高做民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深入開展民眾觀點再教育,引導檢察人員強化民眾觀念,牢記立檢為公、執法為民宗旨。積極探索檢察工作專群結合、依靠民眾的新途徑新機制,廣泛開展檢察官進社區、進企業、進學校、進農村活動,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創新聯繫民眾方式方法。完善社情民意收集、研究和轉化機制,多元化、常態性地徵求民眾意見。暢通民眾訴求表達渠道,拓寬民眾參與檢察工作的領域。創新便民利民措施,繼續推行12309舉報電話、民生服務熱線,推進文明接待視窗建設,探索建立綜合性受理接待中心、查詢服務視窗,為民眾提供便捷服務。
28.努力提高輿情應對和應急處置的能力和水平。完善新聞發布制度,推進檢察入口網站規範化建設,加強檢察信息網上發布,建立公開、便捷的網路查詢制度。
三、強化自身監督,提高執法公信力
堅持把強化自身監督放在與強化法律監督同等重要位置,圍繞確保執法活動公正和檢察人員廉潔,建立完善的自身監督制約體系,進一步樹立檢察機關良好執法形象。
29.全面推進檢察機關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堅持和完善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健全責任追究、檢查考核等配套措施。加強和改進反腐倡廉教育,完善對領導幹部和執法辦案人員的教育機制。加強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和嚴格管理,認真落實領導幹部個人事項報告制度。堅持不懈地反特權思想、反霸道作風,加強對民眾反映突出問題的治理,適時開展糾風和專項治理活動。建立廉政風險防控機制,構建隊伍建設、業務建設、檢務管理動態監管網路。堅決貫徹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四個一律”要求,嚴肅查處檢察人員違紀違法問題。
30.健全反腐倡廉制度。堅持以制約和監督檢察權力運行為核心,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運行機制。健全防止利益衝突制度,規範檢察機關領導幹部用權行為。探索開展檢察機關內部制度廉潔性評估。制定《關於加強檢察機關內部監督工作的意見》,增強內部監督工作的剛性和效果。健全檢察機關幹部選拔任用監督辦法,強化對選人用人的監督檢查。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出台檢察機關領導幹部廉潔從檢若干規定實施辦法,探索建立領導幹部廉政檔案制度。修訂《人民檢察院監察工作條例》和《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完善檢察人員違紀違法重大案件剖析和通報制度。積極推廣制度加科技等監督手段,加強反腐倡廉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檢查,提高制度執行力。
31.加強執法規範化建設。全面落實《檢察機關執法工作基本規範》,不斷完善和細化執法流程,嚴格執法程式,明確執法標準。推行檢察人員執法檔案制度,健全執法過錯問責機制,強化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完善案例指導工作機制。建立下級檢察院業務規範性檔案報上級檢察院備案制度。完善案件評查機制,實行定期評查、專項評查與重點評查相結合,及時改進執法辦案工作。
32.加強案件管理。更新檢察管理理念,創新案件管理模式,構建統一受案、全程管理、動態監督、案後評查、綜合考評的執法辦案管理新機制。在地市級以上檢察院和有條件的基層檢察院設定案件管理機構。依託檢察信息化平台和套用軟體,推行辦案網上運行、網上管理、網上監督、網上考評。
33.完善檢察業務考評體系。科學設定考評內容,完善考評方法,規範考評程式,進一步建立健全符合司法工作規律和檢察工作實際的業務考評機制,引導和促進業務工作健康發展。
34.強化各內設機構之間對執法辦案活動的監督制約。重點強化對職務犯罪偵查,不批捕、不起訴、撤案、變更強制措施,以及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款物等環節的監督制約。嚴格執行檢察機關執法辦案內部監督規定,加強紀檢監察和檢務督察部門對執法辦案活動和違法違紀的監督,完善檢察業務部門之間、執法辦案各環節之間的監督制約機制。
35.強化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的領導和監督。全面落實《關於強化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執法辦案活動監督的若干意見》,完善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的管理監督機制,加強對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的考察,堅持上級檢察院派員參加下級檢察院民主生活會、上級檢察院負責人同下級檢察院負責人談話制度。全面推行下級檢察院檢察長到上級檢察院報告工作、述職述廉制度。完善巡視制度,用好巡視成果。全面開展檢務督察工作,突出對重大決策部署和制度執行的監督,探索實行重大工作部署專項督辦制度。
36.更加自覺地接受外部監督。健全接受人大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的工作機制,加強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經常性聯繫。建立與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和無黨派人士定期聯絡機制。進一步做好人民監督員工作,規範案件監督方式,完善評議表決程式,做好人民監督員監督程式與評議程式、辦案程式的銜接,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法制化。完善專家諮詢委員制度,積極開展特約檢察員工作。自覺接受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等執法、司法機關的制約和訴訟參與人的監督,支持和保障律師依法執業。自覺接受人民民眾監督和新聞輿論監督,拓寬接受監督的渠道和途徑。
37.深入推進檢務公開。依法擴大檢務公開的內容和範圍,拓展檢務公開途徑,創新檢務公開方式。健全重要工作、重大案件定期通報制度。堅持開展檢察開放日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社會各界參加聽庭評議、案件評析以及視察檢察工作等活動,促進檢察機關與社會公眾良性互動。
四、強化隊伍建設,提高整體素質和執法水平
堅持以建設高素質檢察隊伍為目標,以執法能力建設為核心,以執法作風和形象建設為載體,大力推進檢察隊伍思想政治建設、領導班子建設、人才隊伍建設、基層檢察院建設,努力造就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檢察隊伍。
38.加強檢察機關黨的建設。圍繞加強法律監督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加強和改進檢察機關黨的建設,健全抓黨建、帶隊伍、促業務的工作制度,提高檢察機關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加強各級檢察院黨組建設,堅持民主集中制,健全黨內民主決策機制,嚴格落實民主生活會、專題組織生活會等制度,切實發揮黨組的領導核心作用。深化創先爭優和爭創學習型黨組織、學習型檢察院活動,健全長效機制。高度重視機關黨委建設,推進思想觀念、工作方法、活動方式的創新。加強業務部門和辦案一線黨組織建設,必要時在辦案組成立臨時黨支部,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廣大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探索符合檢察機關領導體制特點、條塊結合的“大黨建”工作格局。完善和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在黨組統一領導下,加強檢察政工、紀檢監察和機關黨委在黨的建設中的協調配合,形成推進檢察機關黨建工作的合力。
39.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堅持不懈地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教育,始終用發展著的馬克思主義武裝檢察人員頭腦、指導檢察工作實踐。突出抓好領導幹部思想理論建設,健全理論學習機制,完善黨組中心組學習和檢委會學習制度,堅持領導幹部輪訓制度,提高領導幹部政策理論水平和業務能力。大力開展理想信念、執法宗旨教育,深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持續開展人民檢察制度、人民檢察史教育,提高檢察人員思想政治素質。創新思想政治教育的途徑方式,增強思想政治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40.加強領導班子建設。落實幹部雙重管理制度,加強和改進檢察機關協管幹部工作。嚴格領導班子選拔配備,按照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標準,選準配強各級檢察院領導班子特別是檢察長。加強後備幹部隊伍建設。加大領導幹部掛職和交流任職工作力度。加強領導班子制度建設,完善民主生活會和專題組織生活會制度,規範黨組決策諮詢工作,落實重大決策報告制度,健全決策失誤糾錯改正機制。
41.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全面實施人才強檢戰略,以深入推進檢察人才隊伍專業化、技術化、職業化建設為方向,以強化檢察人才需求、提高文化素質、最佳化檢察隊伍綜合結構為重點,以深化檢察人才隊伍建設分類管理體制改革為途徑,大力加強檢察領導人才、檢察官人才、檢察輔助人才、檢察行政人才隊伍建設,壯大人才隊伍規模,提高人才使用效能,改善人才成長環境,形成人才輩出、人盡其才、才盡其用的生動局面。到2015年,大學本科學歷以上人員達到80%以上,法律專業人員達到65%左右,大力提升檢察官隊伍的學歷層次,豐富實踐經驗,完善知識結構。實施人才隊伍建設重點工程,加強對高層次專門人才的培養選拔,培養引進一批中青年高級專家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加大對西部和貧困地區檢察院傾斜扶持力度,有效緩解基層檢察院人才短缺、難進、難留問題。到2015年,培養和引進檢察機關急需緊缺專門人才力爭達到63000名,全國檢察業務專家達到260名。
42.加強教育培訓工作。制定實施“十二五”期間全國檢察幹部教育培訓規劃。2012年底前,分級完成對省、市、縣三級檢察院業務部門負責人的輪訓。廣泛開展崗位練兵、業務競賽活動。加大直訓西部、基層檢察人員力度,落實和完善西部巡迴授課、基層流動授課和以掛代訓等制度。推進檢察教育培訓改革,建立完善符合檢察官培養規律的培訓體制機制,制定崗位素能標準和提高業務部門辦案骨幹專業素質實施辦法,完善按需培訓制度,建立檢察業務專題講授課程體系和檢察業務培訓教材體系,完善職業考核程式和機制,落實職業崗位執法資格制度。逐步形成“檢察官教檢察官”為主的多元培訓模式,建立全國檢察教育培訓師資庫,實現優質師資全國共享。加快國家檢察官學院及其分院、省級檢察院培訓機構建設。推進全國檢察教育培訓網建設,構建統一、開放、兼容的檢察培訓網路學習平台。
43.加強隊伍管理機制建設。貫徹中央印發的《2010-2020年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規劃綱要》,推進檢察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檢察隊伍管理制度體系和機制。會同有關部門加快推進檢察人員分類管理改革,完善分類管理制度;制定實施檢察官及其輔助人員職務序列,完善檢察人員職數比例規定;根據不同類別人員管理方式,制定相應的招錄、選任、培養和管理制度。健全落實檢察官逐級遴選制度。完善司法警察隊伍管理、培訓和使用制度。開發套用檢察隊伍管理信息化系統。
44.加強組織體系建設。制定加強檢察機關組織建設意見,完善組織機構管理制度,規範檢察機關組織機構設定。加強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建設,規範和落實檢察委員會工作職責,嚴格檢察委員會委員和專職委員選任條件,完善檢察委員會工作機制。制定檢察機關內設機構設定規範,科學設定各級檢察院內設機構,合理確定設定數量、規格和職能分工,突出加強業務機構。修訂人民檢察院派出機構管理辦法,明確派出主體,規範審批程式。研究制定辦案組織建設規定,探索建立權責明確、協作緊密、制約有力、運行高效的辦案組織模式。配合有關部門制定政法專項編制標準,加強機構編制管理,完善管理辦法,提高使用效率。積極爭取增加檢察機關人員編制,使一些地方人少案多、編制緊張的問題得到明顯緩解。
45.加強職業保障建設。健全落實檢察人員職業保障機制,協調出台有利於穩定檢察隊伍、穩定基層的政策,規範檢察人員職業津貼補貼和福利保險制度。研究建立檢察人員履行職務受到侵害保障救濟機制,完善檢察人員申訴控告制度,保障檢察人員合法權益。規範檢察人員退休制度,妥善解決檢察官提前離崗、離職問題。
46.加強檢察文化建設。以踐行忠誠、公正、清廉、為民的核心價值觀為目標,大力實施文化育檢工程。開展“職業理想、職業理念、職業責任、職業道德、職業精神”教育,制定檢察機關樹立良好執法形象若干規定和加強檢察機關執法公信力建設的意見,深入落實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職業行為基本規範。積極培育、大力宣傳體現檢察職業特點和時代精神的先進典型,廣泛開展民眾性文化活動。加強優秀檢察文藝作品創作和檢察文化陣地建設,支持文化精品創作,建好院史陳列室、榮譽室等教育場所。倡導人文關懷,注重心理疏導,豐富檢察人員精神文化生活。
47.加強基層檢察院建設。深入推進基層檢察院執法規範化、隊伍專業化、管理科學化、保障現代化建設,抓好各項工作要求在基層的落實,不斷增強基層檢察院依法履行職責的能力。探索總結符合基層檢察工作規律和實際的管理模式,建立涵蓋檢察業務、隊伍、事務各個方面的管理體系。推動和完善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加大從基層遴選檢察官的力度,各級檢察機關領導崗位應注意選拔有基層檢察官經歷的優秀幹部。充實人員力量,加強執法保障,妥善解決基層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建立基層建設工作逐級報告制度、基層檢察院建設抽樣評估和考評機制,改進先進基層檢察院評選表彰工作。落實《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檢察機關延伸法律監督觸角促進檢力下沉工作的指導意見》,完善和規範派出檢察室設定及工作制度,推動延伸法律監督觸角工作健康發展。
五、加強執法保障,打牢檢察工作科學發展的物質基礎
完善檢察經費保障體制和投資保障機制,深入實施科技強檢戰略,制定實施“十二五”時期科技強檢規劃綱要,全面提高檢察機關經費保障水平和檢察工作的科技含量。
48.加大經費保障力度。建立完善與檢察職能特點相適應、全覆蓋的檢察經費保障體制。強化辦案(業務)經費、業務裝備經費和教育培訓經費保障,建立公用經費正常增長機制,提高檢察經費保障總體水平。加強援藏援疆工作,加大對中西部基層檢察院的支持力度,做好專門檢察院和派出檢察室經費保障工作。制定人民檢察院財務管理辦法和會計制度,修訂檢察業務費開支範圍,統一財務核算軟體和報表體系。加強預算編制、落實和執行,建立健全預算管理、資產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的檢務保障管理機制,規範重大經費開支、政府採購和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推進預算和財務公開,強化審計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堅持厲行節約,創建節約型機關。
49.加快基礎設施建設。制定實施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加快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等基礎設施建設。嚴格執行《人民檢察院辦案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建設標準》,嚴禁超規模、超標準建設。嚴格遵守基本建設程式,落實基建項目內部核准制度,努力建設精品工程、陽光工程、廉潔工程。
50.推進檢察信息化建設。抓緊推進電子檢務工程立項,形成以需求為主導、以業務為主線、以網路為基礎、以套用為核心、以安全為保障的檢察信息化綜合體系,逐步實現檢察工作數位化目標。加大基礎網路建設力度,完成二、三級基礎網路平台建設和上下一體的移動信息終端平台建設,全面建成高清晰視頻會議系統,確保檢察網路安全。推進檢察信息化套用,研發全國檢察機關統一業務套用軟體。
51.提高科技裝備水平。五年投入200億元以上,加強偵查指揮、證據收集、交通通訊、安全防範、檢驗鑑定等科技裝備建設,完善檢察機關執法辦案的科技手段和設施體系。落實《2011-2013年全國檢察機關偵查裝備建設指導意見》,推進偵查裝備現代化建設,強化高科技偵查裝備的實戰套用。全面落實縣級檢察院業務裝備配備標準,培養“科技裝備建設與套用示範基層檢察院”。建立健全科技裝備投資與布局、建設與套用、運行與維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提高檢察人員科技素能,切實將先進科技裝備轉化為現實戰鬥力。
52.加強檢察技術工作。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加強法醫、檔案檢驗、司法會計、電子證據、心理測試等特色和優勢專業建設。按照一、二、三類標準,推進省級和市級檢察院司法鑑定實驗室建設,部分司法鑑定機構建成國家級或省級司法鑑定機構。建立健全與檢察業務工作緊密結合的檢察技術工作機制,充分發揮檢察技術在法律監督工作中的助力和保障作用。
六、深化檢察理論研究和檢察改革,發展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
進一步深化對我國檢察制度的科學認識和準確把握,不斷推進理論創新、體制創新、機制創新,解決好事關檢察事業長遠發展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
53.努力構建科學完備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理論體系。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從國家法治建設的整體要求出發,充分發揮、全面整合系統內外研究資源和力量,倡導客觀、理性、公允的學術研究氛圍,健全檢察理論研究保障措施,完善激勵機制,推動檢察理論研究大發展、大繁榮。圍繞檢察機關服務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健全檢察工作服務大局的方針政策體系,進一步明確服務大局的重點任務、政策策略、執法原則、方式方法;圍繞深化三項重點工作特別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進一步明確檢察機關的職責定位、措施手段;圍繞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有效抵禦各種負面思想的侵襲,防範、打擊文化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為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提供法治保障和服務;圍繞推動檢察工作自身科學發展,深化對法律監督基本理論以及檢察活動基本規律、檢察制度發展規律、檢察職權配置規律、檢察管理規律的研究,深刻把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根本屬性和發展規律;圍繞檢察機關改革發展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加強對檢察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重大課題的研究,加強對檢察實踐經驗的提煉總結和理論概括;圍繞構建科學完備的檢察學體系,大力加強檢察學理論體系建設和研究,加強對檢察制度的內涵、類型、起源、本質、功能和特徵的研究,形成內容科學完備、形式協調統一、對我國檢察實踐具有指導意義的檢察學理論體系。
54.深化檢察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抓好已出台的改革措施的貫徹落實和檢查評估,鞏固改革成果。針對影響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制約檢察工作科學發展、涉及檢察制度完善的深層次問題,繼續推進體制機制創新,更加注重改革的頂層設計,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統性、協調性和有效性。進一步健全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手段、措施和程式,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監督體系,強化法律監督職能;進一步健全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機制,推進檢察工作與三項重點工作的有機結合,提高檢察機關維護社會穩定、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水平;進一步健全檢察機關自身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執法公信力建設,保障檢察權行使的公正性和廉潔性;進一步健全檢察機關組織體系和管理制度,建立符合檢察工作規律、符合執法辦案特點的運行和管理體系,提高檢察管理科學化水平;進一步健全檢察工作一體化機制,強化檢察機關上下級領導關係,發揮法律監督整體效能。既堅持自上而下、積極穩妥,又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大膽探索工作機制和工作方式創新。
55.積極推動檢察法制建設。配合立法機關做好相關立法的修改研究工作,及時提出立法建議,努力將檢察改革的成果制度化、法制化。全面總結檢察實踐經驗,鞏固和發展地方立法的成果。緊緊圍繞檢察工作和改革中的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加強司法解釋、專題調研和法律政策研究工作,提高指導工作、解決問題的及時性、針對性和實效性。
56.加強專門檢察工作。全面落實鐵路、林業檢察機關管理體制改革措施,加強鐵路等專門檢察院建設,進一步明確專門檢察院的工作職責和案件管轄範圍,建立完善符合專門檢察院工作需要和特點的隊伍管理、執法保障和工作考核機制,推動專門檢察院全面建設和科學發展,更好地發揮專門檢察院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服務國家經濟建設方面的積極作用。
各級檢察機關要牢牢抓住“十二五”時期難得的發展機遇,加強領導,強化措施,科學謀劃,統籌協調,全面抓好規劃綱要的組織實施,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要緊密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貫徹落實意見,將規劃綱要的部署要求轉化為具體的工作目標和工作措施。健全抓工作、抓落實責任制,抓好任務分解、督促檢查和工作評估。改進工作作風,深入基層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發現、解決存在的問題,確保規劃綱要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