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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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0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了《“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

基本信息

“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2014年6月

目錄

前言

一、香港順利回歸祖國的歷程

二、特別行政區制度在香港的確立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各項事業取得全面進步

四、中央政府全力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繁榮發展

五、全面準確理解和貫徹“一國兩制”方針政策

結束語

附錄

全文內容

前言

“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是中國政府為實現國家和平統一而提出的基本國策。按照“一國兩制”方針,中國政府通過與英國政府的外交談判成功解決歷史遺留的香港問題,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實現了長期以來中國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願望。香港從此擺脫殖民統治,回到祖國懷抱,走上了與祖國內地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的寬廣道路。

香港回歸祖國後,“一國兩制”由科學構想變成生動現實。中央政府嚴格按照香港基本法辦事,認真履行憲制責任,堅定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施政;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繼續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法律基本不變,繼續保持繁榮穩定,各項事業全面發展。“一國兩制”在香港日益深入人心,得到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國人民的衷心擁護和國際社會的廣泛好評。

“一國兩制”作為一項新生事物,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開拓前進。回顧總結“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歷程,全面準確地理解和貫徹“一國兩制”方針政策, 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有利於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有利於繼續推動“一國兩制”實踐沿著正確的軌道向前發展。

一、香港順利回歸祖國的歷程

20世紀80年代初,為實現國家和平統一,國家領導人鄧小平創造性地提出了“一國兩制”的科學構想,並首先用於解決香港問題。按照鄧小平的論述,“一國兩制”是指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國家的主體堅持社會主義制度,香港、澳門、台灣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長期不變。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這體現了“一國兩制”構想,為中國政府在實現國家和平統一時,在某些區域設立實行不同於內地的制度和政策的特別行政區提供了直接的憲法依據。在經過深入的調查研究後,1983年初,中國政府就解決香港問題形成了十二條基本方針政策。“十二條”包括:1.中國政府決定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地區恢復行使主權。2.恢復行使主權後,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在香港設立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權。3.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現行的法律、法令、條例基本不變。4.特別行政區政府由當地人組成。主要官員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原香港政府各部門的公務、警務人員可予留任。特別行政區各機構也可聘請英國及其他外籍人士擔任顧問。5.現行的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保障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旅行、遷徙、通信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私人財產、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以及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6.香港特別行政區仍為自由港和獨立關稅地區。7.保持金融中心地位,繼續開放外匯、黃金、證券、期貨等市場,資金進出自由,港幣照常流通,自由兌換。8.特別行政區財政保持獨立。9.特別行政區可同英國建立互惠經濟關係。英國在香港的經濟利益將得到照顧。10.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以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關係,簽訂協定。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自行簽發出入香港的旅行證件。11.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由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12.上述方針政策,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50年不變。

1982年9月24日,鄧小平會見來訪的英國首相柴契爾夫人,闡明了中國政府對香港問題的基本立場,指出主權問題不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1997年中國將收回香港。在這個前提下,中英兩國磋商解決香港如何過渡得好以及15年後香港怎么辦的問題。這標誌著中英關於香港問題的談判拉開序幕。1984年12月19日,中英兩國政府經過22輪談判後,在北京正式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中國政府還在聯合聲明中闡明以“十二條”為核心內容的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中英聯合聲明的簽署,標誌著香港進入回歸祖國前的過渡期。在13年的過渡期內,中國政府堅定不移地遵循“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緊緊依靠香港同胞,堅決排除各種干擾,有條不紊地推進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的各項準備工作。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決定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起草香港基本法。同年7月起草委員會開始工作,1990年2月完成起草任務,歷時四年零八個月。香港基本法的起草過程高度民主、開放,廣大香港同胞積極參與起草工作。在起草委員會59名委員中,來自香港各方面的人士有23名。起草委員會還委託香港委員在香港成立由180位各界人士組成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廣泛收集香港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1988年4月,起草委員會公布香港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1989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香港基本法(草案),先後兩次在香港和內地廣泛徵求意見。香港和內地社會各界人士踴躍參與討論,其中,僅香港人士就提出近8萬份意見和建議。香港基本法體現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意志,凝聚了廣大中華兒女的集體智慧。

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同時作出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決定。香港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基本法律,規定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和政策,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為“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提供了法律保障。鄧小平高度評價香港基本法,稱它是“具有歷史意義和國際意義的法律”,是“具有創造性的傑作”。

香港基本法頒布後,中國政府著手籌備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工作。1993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預備工作委員會(預委會);1996年1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籌委會)成立。預委會和籌委會為實現香港平穩過渡和政權順利交接做了大量工作。

1997年7月1日,中國政府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基本法開始實施。香港進入了“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歷史新紀元。作為祖國大家庭的一分子,香港同胞與內地民眾共享偉大祖國的尊嚴與榮耀,共擔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責任和使命。

二、特別行政區制度在香港的確立

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規定的特別行政區制度是國家對某些區域採取的特殊管理制度。在這一制度下,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也包括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具有監督權力。

(一)中央依法直接行使管治權

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規定,中央直接行使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管治權的權力主體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國家主席、中央人民政府、中央軍事委員會。全國人大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制定香港基本法以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並擁有基本法的修改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的決定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的監督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的決定權,以及向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新授權的權力。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中央人民政府擁有任命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依法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的權力。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香港駐軍,履行防務職責,等等。中央依法履行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賦予的全面管治權和憲制責任,有效管治香港特別行政區。

——組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回歸前夕,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完成組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推選委員會選舉董建華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隨後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其為特別行政區首任行政長官;推選委員會還選舉產生臨時立法會議員;首任行政長官董建華任命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上述工作的完成,確保了中央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即實施有效管治。香港回歸後,中央人民政府先後任命經選舉產生的行政長官人選董建華、曾蔭權、梁振英為第二至第四任行政長官,還任免了歷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主要官員。國家領導人出席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就職典禮並監督他們宣誓。

——支持指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施政。行政長官每年向中央政府述職,報告基本法貫徹執行情況等須向中央政府負責的事項,國家領導人就貫徹落實基本法的重大事項對行政長官予以指導。中央政府設立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作為國務院處理港澳事務的辦事機構,負責貫徹執行“一國兩制”方針政策和中央的有關指示,承擔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工作聯繫等職責;設立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作為中央政府駐港機構,履行聯繫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和香港駐軍、促進香港與內地各領域的交流與合作、聯繫香港社會各界人士、處理有關涉台事務等職責。

——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第一,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積極開展對外交往與合作。支持和協助香港以適當身份參與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協助香港申辦各類重要國際會議,支持香港發展國際會展中心、區域法律服務和糾紛解決中心。支持推薦香港人士到國際組織任職,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獲得免簽待遇,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外經貿辦事處開展工作。第二,妥善處理國際條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適用等條約法律問題。辦理香港新適用的多邊條約及修正案超過170項。授權香港對外締結投資保護、民航、稅收、司法協助類協定338項。協助香港接受國際公約履約審議。支持香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定。授權和協助香港對外開展司法合作。第三,審批外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領事機構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機構。目前,外國在香港協定設立的總領事館達66個、名譽領事73位。第四,全力維護香港同胞在海外的安全與合法權益,積極開展涉港領事保護工作。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3年底,中國駐外使領館共處理萬餘起涉港領保案。第五,防範和遏制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香港事務是中國內政,針對個別國家的干預言行,中央政府及時通過外交渠道進行交涉。外交部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特派員公署,處理外交事務。

——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經中央決定並於1996年1月組建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1996年12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1997年7月1日零時,香港駐軍進駐香港,依法履行防備和抵抗侵略、保衛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安全,擔負防衛勤務,管理軍事設施,承辦有關的涉外軍事事宜等防務職責。香港駐軍堅持依法駐軍、依法治軍,認真完成各項防務任務,組織海空巡邏、海空難搜救演習、諸軍兵種聯合演習、跨營區機動演練等軍事行動,為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提供了有力保障。香港駐軍還踴躍參加香港社會公益活動,開展軍營開放、舉辦香港青少年軍事夏令營等活動,加強軍地互訪聯繫,增進香港駐軍與香港居民的相互了解和信任,充分展現了威武之師、文明之師的良好形象。

——行使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第一,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予以備案審查。截至2013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收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報請備案的法律共570件。第二,對香港基本法附屬檔案三所列在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作出增減決定。目前,共有12部全國性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屬檔案三,並在香港實施。第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新的授權。199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即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務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根據國籍法及其解釋規定對所有國籍申請事宜作出處理。200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對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依照特別行政區法律實施管轄。第四,對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於1999年、2004年、2005年、2011年分別就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中國籍子女等的居留權問題、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的法律程式問題、補選產生的行政長官的任期問題和國家豁免原則等問題,對基本法及其附屬檔案的有關條款作出解釋。第五,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發展問題作出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年對香港特別行政區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作出決定;2007年對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作出決定。第六,批准和備案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正案。2010年,批准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修正案,同意將2012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式修正案予以備案。第七,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職進行備案,等等。此外,根據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有關決定,1997年7月1日香港基本法實施時設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由內地和香港人士共同組成,負責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對附屬檔案三所列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的增減以及基本法的解釋或修改等問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意見。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保持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法律基本不變。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保持自由港和單獨關稅區地位、保持財政獨立,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自行制定經貿、金融和教科文衛體政策,等等。根據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香港基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在此基礎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充分行使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既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行政長官還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依法履行基本法授予的領導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執行基本法以及其他各項職權。行政長官在行使職權時須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香港基本法有關事項發出的指令。特別行政區政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有關規定組成,設政務司、財政司、律政司和各局、處、署,行使基本法規定的制定和執行政策、管理各項行政事務等職權。特別行政區享有的行政管理權極為廣泛,涵蓋經濟、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社會服務、社會治安、出入境管理等領域。此外,根據中央政府的授權,特別行政區還享有一定的對外事務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經選舉產生並根據基本法行使職權,包括根據基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等。特別行政區享有的立法權也極為廣泛,可以依照基本法制定民事、刑事、商事和訴訟程式等各方面適用於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徵詢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後,如認為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香港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特別行政區成立後,設立終審法院行使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除因設立終審法院而產生變化外,予以保留。原在香港實施的普通法及相關的司法原則和制度,包括獨立審判原則、遵循先例原則、陪審制度原則等延續實行。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特別行政區法院審判案件時可參考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各項事業取得全面進步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在中央政府和祖國內地的大力支持下,特別行政區政府團結帶領香港各界人士,攻堅克難,砥礪奮進,充分發揮“一國兩制”的制度優勢,保持香港社會經濟政治大局穩定,推動各項事業向前發展,不斷取得新成就、新進步。

——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得到充分保護。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受到憲法、香港基本法以及香港本地法律的充分保障。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從憲制層面確保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香港特別行政區還通過實施《性別歧視條例》、《種族歧視條例》、《個人資料(隱私)條例》、《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最低工資條例》等法例,為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提供進一步保障。特別行政區政府設立平等機會委員會、個人資料隱私專員公署、申訴專員公署、法律援助署、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法律援助服務局、婦女委員會、扶貧委員會等多個機構,協助推廣、保護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此外,香港基本法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根據全國人大確定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選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大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香港特別行政區先後舉行四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每屆均由具有廣泛代表性的全國人大代表選舉會議選舉產生36名代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歷來重視吸收香港同胞參加,除特邀香港人士界別外,其他一些界別也吸收香港社會代表性人士。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特邀香港人士界別有香港地區委員124人,其他16個界別有香港地區委員82人。

——民主政制依法穩步推進。香港回歸前,英國委派總督在香港實行了150多年的殖民統治。回歸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香港基本法明確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最終由普選產生,使之成為法定目標。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堅定不移地按照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推動以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為主要內容的民主政制循序漸進向前發展。

行政長官選舉的民主程度不斷提高。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經400人組成的推選委員會選舉產生,第二任至第四任行政長官人選經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選舉委員會的規模由800人增至1200人。選舉委員會由“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以及“立法會議員、區議會議員的代表、鄉議局的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四大界別人士按相同比例組成,體現了均衡參與,具有廣泛代表性。

立法會選舉的直選因素不斷增加。1998年選舉產生的第一屆立法會包括20名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30名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和10名選舉委員會選舉的議員。2000年選舉產生的第二屆立法會包括24名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30名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和6名選舉委員會選舉的議員。2004年選舉產生的第三屆立法會和2008年選舉產生的第四屆立法會,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和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各為30名。2012年第五屆立法會選舉時,立法會議員人數增加至70人,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和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各為35名,其中新增加的5個功能團體選舉議席由區議會議員提名、並經全港原來沒有功能團體選舉權的選民一人一票選舉產生。

設定普選時間表。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為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普選設定了時間表。2013年12月4日至2014年5月3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2017年行政長官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進行為期5個月的公眾諮詢,啟動了實現普選的有關程式。

——經濟保持平穩發展。整體經濟保持增長。1997年至2013年,香港本地生產總值年均實質增長3.4%,人均本地生產總值按美元累計增長39.3%。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2013年數據,按購買力平價(PPP)計算,香港本地生產總值位居全球第35位,人均本地生產總值位居全球第7位。

國際金融、貿易、航運中心地位得以保持和提升。香港是重要的國際銀行中心、全球第六大證券市場和第五大外匯市場。在多項國際金融中心的世界排名中,香港位居前列。香港是全球第九大貿易經濟體,與世界上幾乎所有的國家和地區保持貿易聯繫。香港是全球最大的貨櫃港口之一和第四大船舶註冊中心。香港國際機場是世界最繁忙的航空港之一,客運量位居全球第五位,貨運量多年高居全球首位。

傳統優勢產業不斷鞏固和發展。貿易及物流、旅遊、金融、專業服務及其他工商業支援服務四大支柱產業繼續發揮重要作用。2012年,四大產業增加值共占香港本地生產總值的58%,吸納就業人數占總就業人數的47.2%。香港還著力培育和發展文化及創意、創新及科技、檢測認證、環保等產業。

營商環境保持良好。香港是全球公認的最自由經濟體之一。在世界銀行對全球185個經濟體營商環境的排名中,香港多年位居前列。根據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2013年世界投資報告》,香港在吸收外來直接投資方面位居全球第三位。在瑞士洛桑國際管理髮展學院《世界競爭力年報》排名中,香港多年來都被評為全球最具競爭力經濟體之一。

——各項社會事業邁上新台階。教育事業在亞太地區保持領先地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持續加大對教育投入,2014-2015財政年度教育總支出預算為753.7億港元,是政府開支的第一大項目。2008-2009學年開始在公營學校實施十二年免費教育。根據英國泰晤士高等教育研究機構公布的2013年亞洲大學排行榜,香港大學、香港科技大學進入前十名;2013-2014年世界大學排名中,香港大學名列第43位。在反映基礎教育水平的“國際學生評估(PISA)” 2012年全球測試中,香港繼續名列前茅。

醫療衛生事業不斷進步。2014-2015財政年度用於醫療服務的財政預算支出524億港元,占政府經常開支的17%。香港居民可平等享受價格低廉的公立醫院服務。截至2012年底,香港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共有病床3.55萬張。香港嬰兒死亡率由1997年的4‰下降至2013年的1.6‰,是全球嬰兒死亡率最低的地方之一。2013年香港男性與女性的預期壽命分別為80.9歲及86.6歲,是全球預期壽命最高的地方之一。

文化、體育事業蓬勃發展。香港中外文化薈萃,特別行政區政府鼓勵文化藝術多元發展,促進相互交流。香港已有潮人盂蘭勝會、大坑舞火龍、大澳端午龍舟游涌、長洲太平清醮等4個獨有項目被列入第三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香港2008年協辦北京奧運會馬術比賽項目,2009年主辦第五屆東亞運動會。帆板、桌球、腳踏車、武術等項目的運動員在奧運會、世錦賽、亞錦賽等國際賽場上屢創佳績。

社會保障逐步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社會福利方面的開支總額由1997-1998財政年度的204億港元增長到2014-2015財政年度預算的619億港元,增長了2.03倍。香港已形成多層次、多元化的社會保障和福利服務體系。社會服務機構共有400多家,註冊社工從1998年底的8300名發展到目前的1.8萬多名。特別行政區政府還積極推動公共房屋建設,協助基層市民入住公共房屋,資助市民自置居所。香港約有一半市民居住在政府提供或資助的房屋,其中超過200萬人租住公共房屋,100多萬人居住在政府資助的自置房屋。

——對外交往和國際影響進一步擴大。對外聯繫更加廣泛。截至2013年6月,香港以中國政府代表團成員或其他適當身份參與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共41個政府間國際組織相關活動,參加不限主權國家參加的政府間國際組織37個。香港以中國政府代表團成員身份或其他適當身份參加有關國際會議1400多次,以“中國香港”名義參加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會議2萬餘次,共舉辦或協辦國際會議1000多次。香港特別行政區已與42個國家簽署互免簽證協定,150個國家和地區單方面給予特別行政區護照持有人免簽或落地簽待遇。香港特別行政區還與多個國家簽署了民用航空運輸、避免雙重徵稅、促進和保護投資、刑事司法協助等協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日內瓦、倫敦、東京、紐約、柏林等11個地方設立了駐外經濟貿易辦事處。歐盟委員會等6個國際組織在香港設立了代表機構。

傑出專業人士擔任國際組織重要職位。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衛生署原署長陳馮富珍女士2006年11月當選為世界衛生組織總幹事,並於2012年5月成功連任,是聯合國成立以來第一位擔任政府間國際組織最高負責人的中國人;香港天文台台長岑智明先生2010年2月當選為世界氣象組織航空氣象學委員會主席。

四、中央政府全力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繁榮發展

中央政府始終高度重視香港的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全力支持香港應對各種困難和挑戰,在謀劃和推進國家整體發展戰略時充分發揮香港的作用,積極推動香港與內地開展交流合作,為香港保持繁榮穩定提供堅強後盾。

(一)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應對風險和挑戰

——支持香港應對亞洲金融危機。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並迅速蔓延,港元受到國際投機勢力狙擊,香港金融市場動盪,與美元掛鈎的聯繫匯率制度遭受衝擊,金融體系的穩定受到嚴重威脅。中央政府鄭重宣布,將不惜一切代價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穩定,堅決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維護聯繫匯率制度,堅持人民幣不貶值。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採取果斷措施,維護了金融和社會的穩定。

——支持香港抗擊非典。2003年上半年,非典疫情肆虐香港,不僅危及香港同胞的生命健康,而且使尚未完全擺脫亞洲金融危機影響的香港經濟雪上加霜,通貨緊縮,市場蕭條,失業率上升至8.7%。為保障香港同胞生命安全,幫助香港經濟走出低迷,中央政府及時伸出援助之手。在內地同樣急需抗疫醫藥物資的情況下,中央政府無償向香港提供大批抗疫藥品和器材。國家領導人親赴香港疫情重災區和醫院視察慰問。當年6月29日,內地與香港簽署《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確定了兩地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貿易投資便利化三個領域的開放措施和實施目標。隨後又實施內地居民赴香港“個人游”政策。這些都為香港擺脫非典衝擊、恢復經濟成長注入“強心劑”。

——支持香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2008年下半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後,中央政府高度關注香港受到的影響,當年12月即推出支持香港經濟金融穩定發展的14項政策措施。2009年1月,中央政府再次推出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與香港金融管理局簽署2000億元人民幣貨幣互換協定在內的一系列政策舉措。此後,國家領導人在訪問香港期間又先後宣布多項支持香港發展經濟、改善民生,加強與內地交流合作的政策措施。這對提振港人信心、增強抵禦風險能力、刺激香港經濟復甦發揮了積極作用。

(二)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鞏固和提升競爭優勢

——支持香港國際金融、貿易、航運中心發展。支持香港開展個人人民幣業務、發行人民幣債券、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等,奠定了香港人民幣離岸市場的先發優勢。繼續鼓勵內地企業在香港上市融資,並推出其他支持香港金融業發展的措施。2013年,香港人民幣清算平台參加行共有216家;經香港處理的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金額為3.84萬億人民幣,占全部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總額的82.9%;香港人民幣客戶存款及存款證餘額突破1萬億元人民幣。香港已成為全球最大的離岸人民幣業務中心。繼2003年簽署CEPA並於2004年1月實施後,內地與香港陸續簽署和實施了10個補充協定。內地對原產於香港的產品全部實行零關稅。截至2013年底,在貨物貿易方面,CEPA項下內地自香港進口商品額為71.61億美元,關稅優惠39.83億元人民幣;在服務貿易方面,共採取403項開放措施。按照世界貿易組織貿易分類標準,通過CEPA及其補充協定,內地對香港服務貿易開放的部門達到149個,涉及目前服務貿易部門總數的93.1%,這是目前內地商簽的開放程度最高的自由貿易協定。此外,廣東服務業對香港開放的先行先試措施達82項。中央政府在編制《全國沿海港口布局規劃》和《“十二五”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等規劃時,均考慮了鞏固和發展香港國際航運中心的需要。

——支持香港旅遊、零售業及內地港資企業發展。中央政府應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請求,逐步擴大“個人游”試點城市,目前已達49個城市,超過3億人口。截至2013年底,內地共有1.29億人次的遊客通過“個人游”方式到香港旅遊。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測算,2012年“個人游”為香港帶來相當於本地生產總值1.3%的增加值,創造了超過11萬個職位,占本地整體就業的3.1%。為更多地惠及香港中小商戶和基層市民,中央政府還允許香港居民在內地開辦個體工商戶。截至2013年底,內地共註冊香港個體工商戶5982戶,從業人員16476人。中央政府高度重視在內地的香港加工貿易企業的發展,積極支持和幫助內地港資企業轉型升級。2009年,廣東省出台了30條支持港澳台資企業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和加快轉型升級的政策措施。2011年12月,中央政府出台《關於促進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在蘇州、東莞等地開展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示範區和試點城市建設,並在中西部地區培育建設44個梯度轉移重點承接地。

(三)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內地加強各領域的交流合作

香港回歸以來,中央政府把保持香港繁榮穩定作為國家整體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十五”、“十一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要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鞏固和加強香港國際金融、貿易、航運中心地位。“十二五”規劃綱要首次將涉港澳內容單獨成章,並進一步明確香港在國家發展中的戰略地位,強調國家支持香港鞏固提升競爭力、支持香港培育新興產業、深化內地與香港經濟合作。

——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內地深化經貿合作。CEPA及其補充協定的實施,有力消除香港與內地在貿易、投資等方面的制度性障礙,深化了兩地經貿關係,拓寬了兩地合作領域,實現了兩地互利共贏。目前,內地是香港最大的貿易夥伴。2013年,據香港統計,香港與內地的貿易額38913億港元,比1997年增長2.49倍,占香港對外貿易總額的51.1%。同時,香港是內地最重要的貿易夥伴和主要出口市場之一。香港還是內地最大的境外融資中心。截至2013年底,在香港上市的內地企業797家,占香港上市公司總數的48.5%;在香港上市的內地企業總市值13.7萬億港元,占香港股市總市值的56.9%。此外,內地與香港還互為外來直接投資的最大來源地。截至2013年底,內地對香港直接投資超過3588億美元,占內地對外直接投資總額的近六成;內地累計批准港商投資項目近36萬個,實際使用港資累計6656.7億美元,占內地累計吸收境外投資的47.7%。

——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是廣東省加強區域合作。中央政府批准設立粵港合作聯席會議、泛珠三角區域合作與發展論壇。批准實施《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橫琴總體發展規劃》、《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廣州南沙新區發展規劃》,批准廣東省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簽署《粵港合作框架協定》,明確粵港合作的重點領域,構建珠海橫琴新區、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廣州南沙新區三大合作平台,促進粵港兩地共同打造更具綜合競爭力的世界級城市群和世界先進制造業、先進服務業基地。還批准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北京市、上海市建立區域合作機制,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內地設立辦事機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除在北京設立辦事處外,還先後在廣州、上海、成都、武漢設立經濟貿易辦事處,在深圳、重慶、福州設立聯絡處,促進了香港與內地有關地方的經貿合作以及其他方面的交流。

——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內地跨境基礎設施建設和人員、貨物通關便利化。深圳灣公路大橋於2007年建成通車,成為內地與香港間第4條陸路通道。2009年開工、預計2016年建成的港珠澳大橋,東接香港、西接珠海和澳門,將成為連線珠江東西兩岸新的公路運輸通道。廣深港高速鐵路全線建成通車後,香港將與全國高速鐵路網對接。內地與香港的所有水、陸貨運口岸均已實現查驗結果完全互認。2013年內地訪港旅客4075萬人次,比1997年增長16.3倍。香港同胞進入內地人數也從1997年的3977萬人次增至2013年的7688萬人次。

——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內地加強教育、科技、文化等領域交流合作。支持香港與內地高校開展跨地招收學生;支持香港與內地高校合作辦學;支持兩地教師、學生開展交流。支持香港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香港科技園等建立國家重點實驗室夥伴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香港分中心和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支持香港高校在深圳設立研究院;支持香港科技工作者和機構申請國家科技研發項目、推動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向香港開放。2005年,內地與香港簽署《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更緊密文化關係安排協定書》,在文化保育、產業發展和交流等方面展開全面合作。支持香港、澳門與廣東共同申報並成功將粵劇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支持香港西貢地質公園成功申報為世界地質公園;支持香港與內地合拍電影,自CEPA簽署以來香港與內地合拍影片共322部,占內地與境外合拍影片總量的70%。支持兩地在體育人才交流、培養、訓練等方面展開合作,邀請香港運動員參加全國運動會等賽事。支持香港與內地在中醫中藥發展、醫療衛生管理、傳染病疫情通報和防治,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通報和緊急合作等方面開展交流合作。

——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中央政府有關部門建立交流合作機制。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中央政府有關部門建立了不同領域、不同層級的交流合作機制,協調、推進相關工作。比如,設立CEPA聯合指導委員會,監督CEPA的執行並解決執行過程中的問題,擬定CEPA內容的補充及修訂等;在出入境管理、海關、檢驗檢疫、金融、公共衛生、旅遊等領域建立合作機制,相互溝通情況,共同處置突發事件,打擊違法行為等。此外,為加強對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廣州南沙新區、珠海橫琴新區開發建設的指導、協調和服務,中央政府還建立了促進廣東前海南沙橫琴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是成員單位之一。這些機制為促進香港與內地的互利合作、處理共同關注的區域發展和治理問題發揮了積極作用。

(四)確保對香港基本生活物資的安全穩定供應

受自然環境限制,香港所需的淡水、蔬菜、肉禽等基本生活物資主要由內地供應。自20世紀60年代初內地開通供應香港鮮活冷凍商品的“三趟快車”並建設東深供水工程以來,中央政府和有關地方全力保障對香港食品、農副產品、水、電、天然氣等的供應。截至2013年底,香港市場活豬95%、活牛100%、活雞33%、河鮮產品100%、蔬菜90%、麵粉70%以上由內地供應,供港食品合格率一直保持在較高水平。2013年,廣東按照與香港新修訂的協定對香港供應淡水6.06億立方米。自1994年起,大亞灣核電站向香港供電,每年供電量占全港電力總消耗的四分之一。2013年,內地向香港供應天然氣25.31億立方米。

五、全面準確理解和貫徹“一國兩制”方針政策

“一國兩制”是一項開創性事業,對中央來說是治國理政的重大課題,對香港和香港同胞來說是重大歷史轉折。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各項事業取得全面進步的同時,“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也遇到了新情況新問題,香港社會還有一些人沒有完全適應這一重大歷史轉折,特別是對“一國兩制”方針政策和基本法有模糊認識和片面理解。目前香港出現的一些在經濟社會和政制發展問題上的不正確觀點都與此有關。因此,要把“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繼續推向前進,必須從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根本宗旨出發,全面準確理解和貫徹“一國兩制”方針政策,把堅持一國原則和尊重兩制差異、維護中央權力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發揮祖國內地堅強後盾作用和提高香港自身競爭力有機結合起來,任何時候都不能偏廢。

(一)全面準確把握“一國兩制”的含義

“一國兩制”是一個完整的概念。“一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單一制國家,中央政府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內的所有地方行政區域擁有全面管治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固有的,其唯一來源是中央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權,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務管理權。高度自治權的限度在於中央授予多少權力,香港特別行政區就享有多少權力,不存在“剩餘權力”。同時,憲法明確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是社會主義制度,並規定了國家的基本制度、領導核心和指導思想等制度和原則。堅持一國原則,最根本的是要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尊重國家實行的根本制度以及其他制度和原則。

“兩制”是指在“一國”之內,國家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香港等某些區域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一國”是實行“兩制”的前提和基礎,“兩制”從屬和派生於“一國”,並統一於“一國”之內。“一國”之內的“兩制”並非等量齊觀,國家的主體必須實行社會主義制度,是不會改變的。在這個前提下,從實際出發,充分照顧到香港等某些區域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允許其保持資本主義制度長期不變。因此,國家主體堅持社會主義制度,是香港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保持繁榮穩定的前提和保障。香港繼續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依照基本法實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必須在堅持一國原則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國家主體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特別是尊重國家實行的政治體制以及其他制度和原則。內地在堅持社會主義制度的同時,要尊重和包容香港實行的資本主義制度,還可以借鑑香港在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等方面的成功經驗。在“一國”之內,“兩種制度”只有相互尊重,相互借鑑,才能和諧並存,共同發展。

(二)堅決維護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權威

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在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範圍內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香港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基本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具有憲制性法律地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均以香港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香港基本法相牴觸。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立法、司法行為都必須符合香港基本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個人以及一切組織和團體都必須以香港基本法為活動準則。同時,香港基本法作為全國性法律,在全國範圍內適用。

全面把握、整體理解香港基本法的各項規定。香港基本法的所有規定都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條文之間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聯繫的,必須把香港基本法的每個條文放在整體規定中來理解,放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度體系中來把握。香港基本法實施的實踐說明,孤立地理解香港基本法的個別條文,強調一個方面而忽略另一個方面,就會產生歧義甚至認識上的偏差,香港基本法的實施就會受到嚴重衝擊;全面地理解香港基本法的各項規定,就會看到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各個組成部分共同構成有機整體,對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對香港的繁榮穩定發揮著保障作用。

尊重和維護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的修改權和解釋權。香港基本法規定,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基本法同時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對基本法中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也可對其他條款解釋。這種解釋權來源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如果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香港基本法關於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抗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如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須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這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是一致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基本法解釋權是維護“一國兩制”和香港法治的應有之義,既是對特別行政區執行基本法的監督,也是對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的保障。

完善與香港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有利於更好地維護香港基本法的權威。香港基本法實施以來,已經建立完善了一系列與之相關的制度和機制,包括在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方面,確立了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立法會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的“五步曲”法律程式;在基本法解釋方面,建立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行政長官向國務院作出報告並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以及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等有關程式和工作機制;在特別行政區立法方面,明確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處理特別行政區法律備案的工作程式;在特別行政區與內地司法協助方面,達成了相互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和部分民商事判決等一系列安排;在行政長官向中央政府負責方面,形成了行政長官向中央述職的制度安排。隨著“一國兩制”實踐不斷發展,香港基本法實施不斷深入,必然要求繼續完善與香港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特別是要著眼香港的長治久安,把香港基本法規定的屬於中央的權力行使好,使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切實納入法制化、規範化軌道運行。

(三)堅持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

“港人治港”是有界限和標準的,這就是鄧小平所強調的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對國家效忠是從政者必須遵循的基本政治倫理。在“一國兩制”之下,包括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等在內的治港者,肩負正確理解和貫徹執行香港基本法的重任,承擔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職責。愛國是對治港者主體的基本政治要求。如果治港者不是以愛國者為主體,或者說治港者主體不能效忠於國家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就會偏離正確方向,不僅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難以得到切實維護,而且香港的繁榮穩定和廣大港人的福祉也將受到威脅和損害。

愛國者治港也是具有法律依據的。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就是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因此,香港基本法規定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主席及立法會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議員、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都必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須就執行基本法向中央和特別行政區負責。這是體現國家主權的需要,確保治港者主體效忠國家,並使其接受中央政府和香港社會的監督,切實對國家、對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及香港居民負起責任。

(四)堅定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

作為特別行政區和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雙首長”,行政長官是香港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政策和基本法的第一責任人。中央政府始終堅定不移地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團結帶領香港社會各界人士集中精力發展經濟,切實有效改善民生,循序漸進推進民主,包容共濟促進和諧。

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是廣大香港市民的共同願望,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解決社會矛盾、維護大局穩定的重要基礎,是行政長官和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的主要任務。當前,香港正處於發展的關鍵時期,挑戰和機遇並存。香港需要抓住機遇,努力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鞏固和提升自身的競爭優勢,保持經濟社會平穩發展,增進香港居民民生福祉。祖國內地始終是香港的堅強後盾。

中央政府繼續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循序漸進發展符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政制。行政長官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式提名後普選產生,立法會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這是中央政府作出的莊重承諾,並體現在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中。中央政府真誠地支持香港的民主政制向前發展。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普選制度必須符合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符合香港實際,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體現均衡參與的原則,有利於資本主義發展,特別是要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的法律地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經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人選必須是愛國愛港人士。只要香港社會各界按照上述原則務實討論,凝聚共識,就一定能夠實現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最終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香港是一個自由開放多元的社會,也是中外交融的國際商業都市。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不僅符合香港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以及外來投資者的共同利益,也是保持香港作為國際金融、貿易、航運中心地位的重要條件。中央政府將繼續鼓勵和支持香港社會各界發揚包容共濟、尊重法治、維護秩序的優良傳統,以國家的根本利益和香港的整體利益、長遠利益為依歸,求同存異、互諒互助,在愛國愛港旗幟下實現最廣泛的團結,不斷鞏固社會和諧穩定。

(五)繼續推動內地與香港交流合作

香港與內地日益緊密的交流合作,拓寬了香港與內地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的道路。香港可以充分利用內地廣闊的市場腹地和豐富的要素資源,把握國家快速發展的機遇,從中獲得巨大的發展空間和不竭的發展動力。香港通過繼續鞏固、提升既有優勢,可以進一步發揮作為國家引進外資、人才,吸收借鑑國際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視窗作用,國家實施“走出去”戰略的橋樑作用,對內地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助推作用,以及對內地創新經濟社會管理方式的借鑑作用。

隨著香港與內地交往的密切,兩地民眾之間的相互了解逐漸加深,香港同胞對國家的認同和向心力不斷增強。香港同胞更加關心國家發展,在積極參與國家現代化建設的同時,熱心投入內地扶貧、教育、婦女兒童保護等公益事業。當內地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時,香港同胞慷慨相助,大力支援搶險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與內地民眾共克時艱。這充分顯示出香港同胞與內地民眾血濃於水的親情。

中央政府將繼續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中央政府有關部門、內地有關地方建立更加密切的工作聯繫,支持香港同胞與內地民眾開展更加緊密的交往,支持香港在國家全面深化改革和對外開放中發揮獨特作用,推動香港與內地開展更加廣泛、深入的交流合作,齊心協力建設中華民族共同家園。

結束語

“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取得了舉世公認的成功。實踐充分證明,“一國兩制”不僅是解決歷史遺留的香港問題的最佳方案,也是香港回歸後保持長期繁榮穩定的最佳制度安排。堅定不移地推進“一國兩制”事業,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體中華兒女的共同願望,符合國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符合香港的整體和長遠利益,也符合外來投資者的利益。

在繼續推進“一國兩制”事業的新征程上,既要堅持全面準確地理解和貫徹“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確保“一國兩制”實踐沿著正確的軌道前進,又要積極有效應對香港在發展中面臨的困難和挑戰。面對內外經濟環境的深刻調整和變化,香港需要不斷提升競爭力;香港長期積累的一些深層次矛盾日益突出,需要社會各界群策群力共同化解;香港與內地交流合作不斷深入,需要加強彼此間的溝通協調,妥善處理民眾關切。同時,還要始終警惕外部勢力利用香港干預中國內政的圖謀,防範和遏制極少數人勾結外部勢力干擾破壞“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施。研究解決好這些問題,深化“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必將進一步彰顯“一國兩制”的強大生命力。

當前,全國人民正滿懷信心地為實現“兩個一百年”的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努力奮鬥。不斷豐富和發展“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是中國夢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中央政府將一如既往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廣大香港同胞一道,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政策和香港基本法,進一步推動香港特別行政區各項事業的發展。我們堅信,香港特別行政區必將繼續沿著“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基本法的軌道穩步前進,與祖國內地共同開創中華民族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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