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解釋
(1)指無固定工作、經常尋釁鬧事的人
例如:流氓團伙,陳白塵等《烏鴉與麻雀》第四章六:“流氓甲揮手,乙、丙二人便衝進後客堂。”
(2)惡劣下流的行為
例如:耍流氓,施展下流手段、放刁撒潑等惡劣行為。
(3)娛樂節目上的調侃對象
例如:流氓會武術,誰也擋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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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與文學》
1931年,魯迅在上海東亞同文書院作題為《流氓與文學》的講演時,曾對“流氓”一詞作過如下界定:“流氓等於無賴子加上壯士、加三百代言。流氓的造成,大約有兩種東西:一種是孔子之徒,就是儒;一種是墨子之徒,就是俠。這兩種東西本來也很好,可是後來他們的思想一墮落,就慢慢地演成了‘流氓’。” (轉引自1992年1月16日《文學報》)文中的“無賴子”、“壯士”、“三百代言”都是日語辭彙,即無賴、流氓、痞子的意思。這裡使用日語辭彙,大概與此文先期刊發於日本有關,不過,除了“三百代言”一稱外,其他如“無賴子”、“壯士”等稱,中國自古即有之,也作流氓解。
《流氓的變遷》
此外,完顏紹元在其所著《流氓的變遷》一書中,對“流氓”一稱作了如下界定:流氓“是脫離了古代社會最基本的生產資料——田地,因此沒有正當的業務可恃且又愚昧無知的社會底層成員;而作為流氓之‘流’的字義中,又可包涵或引申出向壞的方向嬗變以及放縱成弊等內容。合而言之,大致可以把‘流氓’一詞從詞義上界定為:特指脫離生產不務正業而在社會上遊蕩,並以悖離傳統道德文化和破壞社會秩序為基本行為特徵的不良分子。” (完顏紹元:《流氓的變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