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制定
依據
根據民航規章要求,航空公司和機場貨物收運部門應對鋰電池進行運輸檔案審查,最重要的是每種型號的鋰電池UN38.3安全檢測報告。該報告可由民航指定的第三方檢測機構,也可由具備檢測能力的電池生產廠家提供。如不能提供此項檢測報告,民航將禁止鋰電池進行航空運輸.
要求
UN38.3是指在聯合國針對危險品運輸專門制定的《聯合國危險物品運輸試驗和標準手冊》的第3部分38. 3款,即要求鋰電池運輸前,必須要通過高度模擬、高低溫循環、振動試驗、衝擊試驗、 55℃外短路、撞擊試驗、過充電試驗、強制放電試驗,才能保證鋰電池運輸安全。如果鋰電池與設備沒有安裝在一起,並且每個包裝件內裝有超過24個電池芯或12個電池,則還須通過1.2米自由跌落試驗。
具體事宜
產品範圍
1. 各種鉛酸蓄電池(如汽車啟動用鉛酸 蓄電池、固定型鉛酸蓄電池、小型閥控密封鉛酸蓄電池等)
2. 各種動力二次電池(如動力車用電池、電動道路車車用電池、電動工具用電池、混合動力車用電池等)
3. 各種手機電池(如鋰離子電池、鋰聚合物電池、鎳氫電池等)
4. 各種小型二次電池(如筆記本電腦電池、數位相機電池、攝像機電池、各種圓柱型電池、 無線通訊電池、攜帶型DVD電池、CD和MP3播放器電池等)
5. 各種一次電池(如鹼性鋅錳電池、鋰錳電池等)
測試標準
UN38.3測試項目及判定測試合格標準
UN38.3測試項目
T.1高度模擬試驗
在壓力≤11.6kPa,溫度20±5℃的條件下,保存6小時以上,無漏液、排氣、解體、破裂,燃燒。
T.2熱測試
在72±2℃和-40±2℃的條件下進行高低溫衝擊試驗,在極限溫度中存放時間≥6h,高低溫轉換時間≤30min,衝擊10次,室溫(20±5℃)存放24h,試驗總時間至少一周
T.3振動試驗
15min內從7Hz至200Hz完成一次往複對數掃頻正弦振動,3h內完成三維方向12次振動;
對數掃頻為:從7赫茲開始保持1gn的最大加速度直到頻率達到18赫茲。然後將振幅保持在0.8毫米
(總偏移1.6毫米)並增加頻率直到最大加速度達到8gn(頻率約為50赫茲)。將最大
加速度保持在8gn直到頻率增加到200赫茲。
T.4衝擊試驗
150g、6ms或50g、11ms半正弦衝擊,每個安裝方向進行3次,總共18次;
T.5外短路試驗
在55±2℃、外電阻<0.1Ω條件下短路,短路時間持續到電池溫度回到55±2℃後1h。
T.6碰撞試驗
9.1kg重物自61±2.5cm高處落於放有15.8mm圓棒的電池上,檢測電池表面溫度。
T.7過充電試驗
在2倍的最大連續充電電流和2倍的最大充電電壓條件下,對電池過充24h。
T.8強制放電試驗
電池串連12V直流電源,以最大放電電流進行強制放電。
判定測試合格標準
(a)在試驗T.1至T.6中,沒有發生解體或起火 。
(b)在試驗T.1、T.2和T.5中,流出物不是毒性、易燃或腐蝕性物質。
1>目視觀察沒有看到排氣或滲漏。
2>沒有發生導致重量損失超過表38.3.4.7.1所示者的排氣或滲漏。
(c)在試驗T.3和T.6中,流出物不是毒性或腐蝕性物質。
1>目視觀察沒有看到排氣或滲漏。
2>沒有發生導致重量損失超過表38.3.4.7.1所示者的排氣或滲漏。
包裝要求及條件限制
包裝要求
1、除非安裝在設備中(如安裝在手機、照相機、對講機、筆記本電腦等),
電池及原電池必須單獨包裝以防短路,並裝于堅固的外包裝內。
2、除非安裝在設備中,每個包裝件如果裝有超過 24個原電池或 12 個電池,
必須還要滿足以下要求:
1)每個包裝件必須用標記說明內含鋰電池及包裝件破損時應採取的特殊措
施。
2)每票貨必須有隨機檔案來說明包裝件中裝有鋰電池及包裝件破損時應採取
的特殊措施。
3)每個包裝件必須能承受任何取向的 1.2m 的跌落試驗, 而不損壞包裝件內
的電池或元電池,並沒有改變其中電池的位置以至電池與電池(或原電池與原電
池)互相接觸、沒有電池自包裝件中漏出。
4)除非鋰電池安裝在設備中,否則每個包裝件的毛重不得超過 30kg。
條件限制
交運的鋰電池及鋰電池組如果符合如下所有條件可按非限制性物品(非危險
品)運輸。如果下述任一條件無法滿足,則應按 UN3090 或 UN3091 的危險品收運要求操作
(一)、對鋰含量的限制
1、對於金屬鋰或鋰合金原電池,鋰含量不得超過 1g;對於鋰離子原電池鋰當
量含量不超過 1.5g。
注:原電池亦稱做電池芯。
2、對於金屬鋰或鋰合金電池,鋰總含量不超過 2g,對於鋰離子電池鋰當量含
量不超過 8g。
註:上述“鋰含量”是指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的陽極上具有的金屬鋰的量。
而對於鋰離子電池,以克為單位的“鋰當量含量”的計算方法是以 0.3 乘以額定
容量的安培小時。例如:某手機鋰離子電池的額定容量是 800mah(800毫安小時),
則其“鋰當量含量”為:0.3 X 0.8(安培小時)=0.24 克。
(二)、符合 UN 測試要求
每個類型的原電池及電池,經測試證明其符合《聯合國危險物品運輸試驗和
標準手冊》第 3 部分 38.3 款的所有要求。
(三)、包裝要求
1、除非安裝在設備中(如安裝在手機、照相機、對講機、筆記本電腦等),電池及原電池必須單獨包裝以防短路,並裝于堅固的外包裝內。
2、除非安裝在設備中,每個包裝件如果裝有超過24個原電池或12個電池,必須還要滿足以下要求:
1)每個包裝件必須用標記說明內含鋰電池及包裝件破損時應採取的特殊措施。
2)每票貨必須有隨機檔案來說明包裝件中裝有鋰電池及包裝件破損時應採取的特殊措施。
3)每個包裝件必須能承受任何取向的1.2m的跌落試驗, 而不損壞包裝件內的電池或元電池,並沒有改變其中電池的位置以至電池與電池(或原電池與原電池)互相接觸、沒有電池自包裝件中漏出。
4)如電池單獨運輸每個包裝件的毛重不得超過10kg。
新版內容
前言
UN38.3 新版本(Rev.5)發布及其內容介紹
United Nations《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試驗和標準手冊》 (Recommendations on th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Manual of Tests and Criteria) Rev.5版本已於2009年12月31日發布,其將取代現行的版本Rev.4-2003。據相關訊息,部分國家和地區運輸監管部門已開始使用該新版本,但也有部分地區將於2011年1月1日開始施行。在新版本《試驗和標準手冊》裡面,其中的第38.3節針對鋰金屬和鋰離子電池的檢測要求還是有比較大的改動。
改動內容
與UN38.3的原版本 Rev.4-2003 相比,新版本的主要改動內容如下:
1. 對於大型電池及電芯的定義有明顯的變化:
Rev.4版本中定義大型電池是指完全充電狀態下陽極合計鋰含量大於500g的電池。大型電芯指完全充電時陽極鋰含量或鋰當量含量大於12g的電芯。
新版本Rev.5中定義大型電池為總重量大於12kg的鋰金屬或鋰離子電池。定義大型電芯指:對於鋰金屬電芯,完全充電時陽極鋰含量大於12g的電芯;對於鋰離子電芯,額定的瓦特小時大於150Wh的電芯。
2. 在新版本Rev.5中取消了原版本中鋰當量含量的定義。 對於鋰離子電池及電芯,改為採用額定瓦特小時數據來表示,額定瓦特小時定義為電池(電芯)的額定容量與額定電壓的乘積。
3. 與Rev.4版本相比,新版本Rev.5中所包含的測試項目及測試方法、判定標準等內容並無變化,但各個測試項目所要求的電池或電芯數量及狀態有比較大的變化,主要如下表所示:
雖然新版本對測試樣品數量及電池狀態都有比較大的改動,但由於測試方案及方法等都沒有改變,主要的測試流程也沒有改變,故新版本實施起來,在測試周期上不會有明顯變化。
由於目前IATA(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的54版本DGR規則中,規定了鋰電池航空運輸的前提條件是必須要符合UN38.3的測試要求,但DGR規則中並沒有說明UN38.3的版本。中國國內,民航總局於2009年3月制定的《MH/T 1020-2009鋰電池航空運輸規範》,雖然引用的UN38.3版本是Rev.4,但其僅是說明引用了該版本,在具體的規範介紹時也沒有說明需要符合的UN38.3版本。EBO就此也聯繫了民航總局運輸司及航空安全技術中心的相關人士,對UN38.3新版本的何時採用進行了溝通,民航總局相關人士均表示在新版本發行的條件下,優先按照新版本進行測試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