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溶液

VOCs溶液又稱揮發性有機物溶液,揮發性有機物(VOCs)或總揮發性有機物通常指的是常溫下飽和蒸氣壓大於70Pa,沸點小於260℃的液體或固體有機化合物。 VOCs溶液具有相對強的活性,導致它們在大氣中既可以以一次揮發物的氣態存在,又可以在紫外線照射下,在PM10顆粒物中發生無窮無盡的變化,再次生成為固態、液態或二者並存的二次顆粒物存在;且參與反應的這些化合物壽命還相對較長,可以隨著風吹雨淋等天氣變化,或者飄移擴散,或者進入水和土壤,污染環境。

釋義

塗料及相關塗層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測定的標準實施規範ASTMD3960--2005將揮發性有機物(VOC)界定為任何能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美國聯邦環保署(EPA)的定義: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是除CO、CO、HCO、金屬碳化物、金屬碳酸鹽和碳酸銨外,任何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碳化合物。世界衛生組織(WHO,1989年)對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的定義為:熔點低於室溫而沸點在50~260℃之間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總稱。

這些定義有相同之處,但也各有側重。如美國的定義,對沸點初餾點不作限定,強調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不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就叫作豁免溶劑,如丙酮、四氯乙烷等。而世界衛生組織和巴斯夫則對沸點或初餾點作限定,不管其是否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國際標準ISO 4618/1-1998和德國DIN 55649-2000標準對沸點初餾點不作限定,也不管是否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只強調在常溫常壓下能自發揮發。

成分

VOCs的主要成分有:烴類、鹵代烴、氧烴和氮烴,它包括:苯系物、有機氯化物、氟里昂系列、有機酮、胺、醇、醚、酯、酸和石油烴化合物等。 而具致畸致癌性的多環芳烴是人體健康的重要殺手之一。

來源

揮發性有機物(VOCs)主要來自以煤、石油、天然氣為燃料或原料的工業或與之有關的化工企業。如石油、天然氣的開採與加工以及化工行業生產過程中排放的廢氣,石油和化工工廠及石化產品的存儲設施,使用石油及石油化工產品的場合與燃燒設備如各種內燃機、燃煤、燃油、燃氣鍋爐與工業鍋爐,印刷及其他與石油和化工有關的行業、以石油產品為燃料的各種交通工具都是有機廢氣的源頭,此外有機物的加工與運輸,糞便池、沼氣池及垃圾處理站等也都會產生有機廢氣。自然的生物過程也使周圍的有機物含量上升,包括來自動植物、森林火災和沼澤地的厭氧過程。

特點

分子量較小,在通常條件下容易氣化。它們可在有機物質的生成過程中形成,也可以在有機物質發生化學分解或生物學降解的過程中形成,並逸入大氣。揮發性有機物的含量和種類往往因測定方法和條件的不同而不同。

VOCs具有相對強的活性,是一種性格比較活潑的氣體,導致它們在大氣中既可以以一次揮發物的氣態存在,又可以在紫外線照射下,在PM顆粒物中發生無窮無盡的變化,再次生成為固態、液態或二者並存的二次顆粒物存在;且參與反應的這些化合物壽命還相對較長,可以隨著風吹雨淋等天氣變化,或者飄移擴散,或者進入水和土壤,污染環境。

解決方案

BME提出的VOCs全過程解決方案的流程包括:VOCs污染排放環節排查、VOCs監測體系及總量估算、全過程VOCs治理方案編制(一廠一方案)、生產工藝源頭控制措施、定製化末端VOCs治理技術方案、治理效果評估及減排量評估。

污染環節排查和全過程梳理控制是工業企業VOCs整治的關鍵。通過現場排查儲罐、裝卸料、設備泄漏、工藝廢氣、無組織排放、廢水收集和處理系統、冷卻水、燃燒廢氣、事故排放等污染環節,逐一排查污染環節,開展VOCs從源頭到末端的全過程梳理工作,全流程控制VOCs污染。

危害

VOCs的危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大多數VOCs有毒.部分VOCs有致癌性;如大氣巾的某些苯、多環芳烴、芳香胺、樹脂化合物、醛和亞硝胺等有害物質對機體有致癌作用或者產生真性瘤作用;某些芳香胺、醛、鹵代烷烴及其衍生物、氯乙烯等有誘變作用。

②多數揮發性有機物易燃易爆。不安全。

③揮發性有機物在陽光照射下。與大氣巾的氮氧化合物、碳氫化合物與氧化劑發生光化學反應,生成光化學煙霧,危害人體健康和作物生長;光化學煙霧的主要成分是臭氧、過氧乙醯硝酸酯(PAN)、醛類及酮類等。它們刺激人們的眼睛和呼吸系統。危害人們的身體健康且危害作物的生長。

④肉烴類VOCs可破壞臭氧層;如氯氟碳化物(CF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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