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定義
關於VOC(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的定義有多種形式:
美國ASTM D3960-98標準(US EPA)將VOC定義為任何能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美國聯邦環保署(EPA)將VOC定義除CO、CO2、H2CO3、金屬碳化物、金屬碳酸鹽和碳酸銨外任何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碳化合物;
世界衛生組織(WHO)對VOC的定義為熔點低於室溫而沸點在50~260℃之間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總稱。
歐盟(EU)對VOC的定義為在 20℃條件下,蒸氣壓大於0.01KPa的所有有機物。
澳大利亞國家污染物清單(Australian NationalPollution Inventory)對VOC的定義為在 25℃條件下蒸氣壓大 於 0.27 kPa 的所有有機物。
危害
毒性& 刺激性: 丙酮, 脂肪烴 (C6-C12), 含氯溶劑, 醋 酸丁酯, 二氯苯, 4-苯己烯, 萜烯(松香油), 臭氧
致癌性:苯, 1,3-丁二烯, 甲醛
對人體影響:
一是氣味和感官,包括感官刺激,使人感覺乾燥;
二是黏膜刺激和其它系統毒性導致的病態,如刺激眼黏膜、鼻黏膜、呼吸道和皮膚等;
三是具有基因毒性和致癌性。(當然,VOC對人的影響與其濃度有關)
汽車VOC
汽車散發的揮發性有機物對人的危害很大,當車中的VOC達到一定濃度時,短時間內人們會感到頭痛、噁心等,嚴重時會出現抽搐,並會傷害到人的肝臟、腎臟、大腦和神經系統。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於2007年12月7日發布了HJ/T400-2007《車內揮發性有機物和醛酮類物質採樣測定方法》,2008年3月1日實施。2008年3月29日制訂限值標準組啟動。
《乘用車內空氣品質評價指南》於2012年3月1號正式開始實行。
控制
目前國內及歐、美、日均沒有汽車車內空氣品質的國家標準、法規。但有資料表明國外主要汽車公司對於車內空氣品質的控制,主要通過對配套零部件的管理來實現的。
豐田、大眾、通用、日產、長安集團等參加了《車內空氣污染物測量方法》標準編制組。
大眾、豐田、日產、長安、神龍、上汽等企業已經建立了環境採樣艙。
奇瑞、吉利、長城等企業已經全面啟動車內污染空氣的調查。
管控程式
受檢車輛放入符合規定的測試環境中;
新車應為合格下線28d±5d並要求內部表面無覆蓋物;
車窗、門打開,靜止放置時間不小於6小時;
測試期間車輛測試條件應符合規定,安裝好採樣裝置;
關閉所有門窗,受檢車輛保持封閉狀態16小時,開始採集。
車輛測試環境:
環境溫度:25.0±1.0℃;
環境相對濕度:50±10%;
環境氣流速度:≤0.3m/s;
環境污染物背景濃度值:
甲苯≤0.02mg/m3
甲醛≤0.02mg/m3
測試點:
M1(座位數≤9)及N1(載貨)
測試點個數 1 測試點位置:前排座椅頭枕連線與車廂中軸線的交點。
未來趨勢
重視和保護地球生存環境是社會發展的需要,也是人類生存的需要。作為人類代步工具和第二個家的汽車內部的VOC應該引起我們足夠的重視,在未來的幾年中VOC的限值法規的出台是必然的,並且消費者對車輛的VOC值肯定也會更加關注。
測試認證
DEKRA(德凱集團)
DEKRA 其全稱為Deutscher Kraftfahrzeugsüberwachungsverein (德國機動車監督協會),是德國政府認可的汽車安全鑑定檢測權威機構。DEKRA集團是當今毫無爭議的世界知名的提供安全和質量管理服務的公司。參與多項歐洲,美洲,中東,亞洲的汽車行業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執行。DEKRA是大眾,通用,寶馬,賓士等公司的戰略夥伴。
DEKRA消費品事業部是DEKRA集團直屬四大事業部之一,涉及消費品行業的測試,認證,培訓等產品。
針對VOC,提供多項國內,國外的法規符合性測試與認證【提供揮發性有機物/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 霧化測試/甲醛揮發/ 氣味測試/ 二氧化硫/成分定性定量分析等】。
VOC來源
VOC室外主要來自燃料燃燒和交通運輸;室內主要來自燃煤和天然氣等燃燒產物、吸菸、採暖和烹調等得煙霧,建築和裝飾材料、家具、家用電器、清潔劑和人體本身的排放等。
菸草行業:油墨、有機溶劑;
紡織品行業:鞋類製品所用的膠水等;
玩具行業:塗改液、香味玩具等;
家具裝飾材料:塗料、油漆、膠黏劑等;
汽車配件材料:膠水、油漆等;
電子電氣行業:在較高溫度下使用時會揮發出VOC、電子五金的清潔溶劑等;
其他:洗滌劑、清潔劑、衣物柔順劑、化妝品、辦公用品、壁紙及其他裝飾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