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
英國、美國的郡縣治安官,有時也譯作“警長”。
SHERIFF有執法權,但這個崗位並非國家和聯邦政府的雇員,甚至不是州政府的公務員,而僅僅是縣一級的雇員,在所受僱用的縣內行使警察職務。
在更加基層的行政單位——鎮,有的治安官是所在小鎮的居民選舉出來的。治安官本人可以是小鎮居民也可以不是。鎮裡的居民集體發給其工資,為小鎮居民提供安保服務,勞資關係類似於我國的經警或者保全員,但許可權和我國的警察並無二至。換而言之,美國的居民可以在政府沒有設立州警察局、市警察局的地方自己花錢雇用自己的警察為自己服務,甚至在州警察局、市警察局服務不能得到居民滿意的情況下,像我國居民更換小區物業公司一樣,更換自己的警察武裝。註:SHERIFF可以持槍。
基本內容
隸屬關係:SHERIFF的上級是縣警察局或者對其實行雇用的鎮居民;POLICE的上級:中央聯邦政府,州政府,城市政府。
收入來源:SHERIFF來自州、縣財政劃撥的治安經費,有的源於居民的安保契約;POLICE則是聯邦、州或市政府的治安預算。
人員來路:SHERIFF多來自本地居民,一般是退伍戰士居多,含國民警衛隊士兵,無需警校畢業,一般未受系統的警務培訓;POLICE多來自外地,警校畢業,受過系統的警務培訓,屬於職業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