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簡介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QFII的投資範圍包括: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A股股票、國債、可轉換債券、企業債券及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金融工具.
作為一項制度,它指的是我國相關管理部門允許經核准的外國機構投資者在一定的監管和限制下,把外幣轉化為人民幣,並通過專門賬戶投資於當地證券市場;投資者的資本所得與股息等獲利經批准後方可匯出我國。在我國目前貨幣市場尚未完全開放的情況下,QFII作為一種過渡性的、低風險的模式,對我國證券市場漸進性的開放正發揮著獨特的作用。
在一些國家和地區(特別是新興的市場經濟國家),貨幣市場還沒有完全打開,資本項目也還沒有完全開放,外資的介入很有可能對該國的證券市場帶來負面的影響,可以說,正是為了防範此種風險,這一制度才應運而生。通過這一制度,一國的管理部門可以對外資的進入實施必要的監管和引導,使它與本國的經濟和證券市場的發展相適應,也抑制境外投機性遊資對經濟的衝擊、推動本國資本市場的國際化和健康發展,保護本國資本市場的獨立性。其實,中國台灣、韓國、印度、巴西等國家和地區在20世紀90年代就設立和實施了這一制度。我國也在2002年11月頒布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相比,我國內地QFII制度在具體制度的設計,特別是在對外開放進程方面,表現得更為積極、更富創新精神,對境外機構投資者也更有吸引力。
特點
一是引入QFII制度的跨越式發展,一步到位。按照國際上的一般經驗,資本市場的開放要經過兩個階段,在第一階段可以是先設立“海外基金”(台灣的模式)或者“開放型國際信託基金”(韓國模式);而這一階段台灣用了7年,韓國也用了11年。我國則是繞過第一階段,一步到位,其後發優勢不可估量。
二是QFII準入的主體範圍擴大、要求提高。新興資本市場的國家和地區為了加大監管和控制的力度,普遍以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了何種類型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進入本國或本地區,此外,對QFII的註冊資金數額、財務狀況、經營期限等等有較為嚴格的要求。與此相反,我國對QFII主體範圍的認定比較寬泛,而且賦予了境外投資者更多的自主權。然而,我國從保障國內證券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出發,對註冊資金數額、財務狀況、經營期限等指標的要求方面有了進一步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