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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AC, 即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The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of the 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它的使命在於管理和執行所有基於美國國家安全和對外政策的經濟和貿易制裁,包括對一切恐怖主義、跨國毒品和麻醉品交易、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行為進行金融領域的制裁。OFAC直接隸屬於美國總統戰時和國家緊急情況委員會,經特別立法授權可對美國境內的所有外國資產進行控制和凍結,同時負責在對外經濟和貿易制裁事宜上,與美國的歐洲盟國進行緊密合作。

基本信息

歷史與現狀

美國政府進行經濟和貿易制裁的歷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812年的美英戰爭。在1860—1864年的美國內戰中,美國北方聯邦政府議會通過法律授權財政部可以對戰爭中的南方聯盟財物予以沒收。OFAC的前身是於1940年納粹德國入侵挪威後設立的海外資金控制辦公室(the Office of Foreign Funds Control,FFC),FFC由美國財政部長直接領導,在美國正式參加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FFC 一直在美國反對軸心國的經濟和貿易制裁中扮演著重要角色。OFAC本身成立於1950年12月中國軍隊進入朝鮮半島作戰之際,彼時,美國第三十三任總統杜魯門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並藉助OFAC凍結了中國和朝鮮在美國的所有財產。

今天的OFAC 仍然是美國最重要的針對特定國家、地區和人員進行的經濟和貿易制裁的政府部門。近年來,隨著世界性的反貪腐、反洗錢運動的深入,OFAC的政策和指令,已經成為世界金融業,尤其是美國和與美國金融業有密切聯繫的金融機構無法忽略的經營原則。

OFAC名單

OFAC 的經濟與貿易制裁範圍共分成六大部分,分別是:特殊指定國家和個人的制裁(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Sanctions ),反恐怖主義制裁 (Anti-terrorism Sanctions) ,反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制裁 (Non-Proliferation Sanctions) ,反毒品和麻醉品交易制裁 (Narcotics Trafficking Sanctions) ,古巴制裁 (Cuba Sanctions) ,其他項目制裁 (Other OFAC Sanctions Programmes)。針對這每一個制裁範圍,都有嚴密的美國聯邦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立法依據予以支持,而且OFAC都被授權許可對可疑財產予以扣押或凍結。這六個既相互獨立又相互聯繫的制裁範圍共同組成了一個體系龐大、涉及行業眾多、懲罰力度極強、影響跨越全球的美國經濟和貿易制裁網路。

OFAC效力範圍

OFAC 對其管理範圍內六大部分的經濟和貿易制裁不定期地進行重新評估和更新,根據評估的結果並結合美國的國家安全和外交政策,會發表一系列的制裁名單。這些名單上的全部國家、地區或個人或是被認為可能對美國的國家安全和外交政策造成威脅的,或是認為其行為已經觸犯國際法、屬於國際犯罪。同時,這一系列的制裁名單,並不是簡單意義上的被制裁者的姓名羅列,而具有美國法意義上的行政法規的法律效力,“適用於所有的美國個人與團體” (Apply to all U.S. persons and entities (companies, non-profit groups, government agencies, etc.) . Wherever located.)。一旦被列入任何一個名單,則被列名者就陷入了一個無形無影卻又無處不在的制裁大網,至少在美國勢力可以控制和影響的範圍內,他的所有金融行為都面臨著被拒絕、他的全部財產都面臨著被限制轉移的巨大經濟風險。為了避免來自美國政府的政治壓力和法律風險,所有美國的金融機構在進行交易時,都被要求必須首先要對自己的交易對手進行OFAC名單的審查,只有當交易對手不在OFAC的名單之內時,才可以與之交易;反之,則必須中止交易。

借鑑作用

凡是在中國法域內的金融機構都必須遵守《反洗錢法》、《刑法》關於洗錢行為的法律規定,這是反洗錢工作的常識。

當前,在中國有業務經營活動的外資金融機構,有不少機構或是總部註冊於美國,或是股份在美國證券市場交易的上市公司。這些外資金融機構,或是美國法意義上的法人,或是受制於美國法律(這些金融機構以下統稱為“美國金融機構”),對這些機構而言,OFAC名單的審查是美國法強加於它們的法律義務,必須執行。這也就意味著,它們在必須同時遵循中國法和美國法關於反洗錢的規定。

OFAC 名單雖然並不是純粹針對反洗錢而發布,但是不可否認的是,這些名單確實包含了許多意圖或可能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洗錢活動的團體和個人,如國際恐怖組織、某些違反國際法的戰爭團體及其領導人。我們必須坦承,洗錢行為每時每刻都在發生,蹤跡難尋。儘管如此,OFAC名單還是實際上在一定程度上為美國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提供了基本方向的指引。

為了維護國內的金融秩序穩定和反貪腐,中國一向堅決反對和打擊任何方式的洗錢,並努力地以法律來預防和懲罰洗錢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二條的規定將“洗錢”定義為“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欺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則進一步將洗錢罪的上游犯罪擴大為“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欺犯罪”。的行為。”

不過,由於中國的反洗錢工作剛剛起步,雖然法律對洗錢行為明確地規定了特徵、情節、罰責,但是在業務實踐中要在浩如汪洋的交易記錄里尋覓出洗錢的蛛絲馬跡,也確實是一個無比艱巨的工作。或許,中國的反洗錢部門可以借鑑OFAC 名單,分析、梳理出一個禁止交易或謹慎交易名單,一方面履行中國已經簽署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品和精神藥物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聯合國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中規定的國際法義務,一方面也給中國的金融機構進行反洗錢工作提供一個可資參考的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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